为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河北省立法规定,能源消费、碳排放、用地用水等实行总量控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等企业实行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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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即将实施 超标单位可责令关闭

2016-12-05 15:39 来源: 北京日报

为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河北省立法规定,能源消费、碳排放、用地用水等实行总量控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等企业实行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行排污治理。

条例规定,河北实行能源消费、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对市、县和重点管理单位进行指标控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资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指标,以及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资源消耗限额,并实行年度资源消耗审核;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应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者停产。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单位未完成本单位能耗、排污等总量控制指标,逾期不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政府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产品应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应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印发(附全文)

原标题:河北排放量超标单位可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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