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科长详细地介绍了上海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具体要求,包括基本的监管要求和特别的监管要求,以及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一些疑惑。
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监管要求
基本监管要求
密闭:产生VOCs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密闭环境(设施、空间)中进行;
收集治理:安装收集、处理设施;
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特别监管要求
①重点行业制定挥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组织生产管理;
②无法密闭的生产服务活动,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③使用用有机溶剂的企业(石油、化工),制定LDAR检测方案,开展维修检修;
④工业涂装行业建立VOCs相关活动台帐。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第9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47条,第108条。
特别说明
定性判断
生产服务活动是否符合基本监管要求,一般是从定性角度,是非、黑白角度判断,而与浓度高低等技术指标无直接关系。(很多企业存在类似的误区)
现场判断
在环境执法中,判断空间是否密闭,设备是否安装、治理设施是否运行,一般不借助技术手段,而是从现场直接作出判断。(如: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设施仅部分开启;中间环节废气泄漏;未按技术规范运行等)
处罚规则
按照法律规定,VOCs有组织排放口处废气浓度超标,视作超标排放污染物,面临上限100万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后期监测如未及时达标,面临按日处罚的罚则。
(以上内容为杨红军发言的整理稿)
延伸阅读:
叶茂:VOCs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要求
原标题:【环境执法之二】杨红军:VOCs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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