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荆门市政府获悉,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1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切实推进生态荆门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决定》(荆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强化资源环境保护,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和绿满荆门活动,全面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强化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强化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有序推进生态荆门建设。
(三)总体目标。2018年前完成全市“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灌溉渠道)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20年前,基本完成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治理规划。各县(市、区)要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重点排查地表工矿废弃地、地下采空区和尾矿堆场情况,统筹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2016年12月底前,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安监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环境源头管控。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管理,新建(含扩大矿区范围、生产规模)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并依法报规划、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相关部门审批。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矿山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三区两线”可视范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荆门中心城区规划区外5公里范围内严禁新(扩)建采石场,依法逐步关停已建采石场。矿山企业要采用科学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的开采方式和开采技术,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收存管理,实现应缴尽缴,对逾期没有缴存、整改不到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登记。
(三)突出治理重点地区。各地要以解决废弃矿山(指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强制关闭矿山)和在生产矿山弃渣场地质环境问题为突破口,采取生物、工程等措施,综合治理,优先推进。当前恢复治理的重点区域分别是:京山县武荆高速公路沿线及京山南至京山城区连接线可视范围;沙洋县汉江沿线可视范围(马良采石矿区);钟祥市襄荆高速沿线可视范围(胡集磷矿区)、皂当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冷水采石矿区);东宝区中心城区周边已关闭的29家采石场和子陵铺镇石膏矿段采空区、八里干沟采石矿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革集石膏矿段、麻城石膏矿段;漳河新区双喜片区煤矿采空区;屈家岭管理区汉宜公路沿线可视范围。
(四)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实施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内群众的搬迁避让,保证矿山企业及周围城镇、交通干线、风景旅游区、重要工程设施等重点区域的安全。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要确保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石膏矿采空区内群众的搬迁避让,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石膏矿采空区塌陷影响范围内群众的搬迁避让;东宝区要确保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子陵石膏矿段采空区塌陷影响范围内群众的搬迁避让。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的土地,符合条件的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试点,验收合格后,可按治理面积的2%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列入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的内容进行考核,获得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的,除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外,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鼓励因废弃矿山开采破损的山体使用权依法流转,对依然属于林地的,山体修复主体在与林地权属所有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享有70年以下林地使用权。对因废弃矿山开采破损的山体实施生态修复,并开展森林旅游、果园、茶园等开发的,可将修复面积的1%用作旅游设施建设用地。
(六)探索恢复治理机制。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企业依规治理、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探索建立社会资本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场化机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县(市、区)政府可将治理恢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支相应的土地开发支出。
(七)创新综合治理模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相结合,整治后的矿区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要与人文景观打造、工业园区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资源化处理场建设、山体广告开发等项目结合,充分挖掘破损山体的潜在价值;对具备重要历史意义、科学研究价值、观赏价值的矿业遗迹,应组织或鼓励矿山企业、民间资本等投资主体开发矿山公园,与历史研究、旅游发展、科普教育等结合,形成特色旅游。国土、规划、水务、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扶持资金,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山体复绿、尾矿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相结合;发改、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纳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道路配套建设、城市建设“双修”(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等专项项目,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综合效益,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新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要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金和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按规定用于地质矿产管理外,主要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可统筹用于废弃矿山治理。积极鼓励矿山企业边开采边进行恢复治理,治理项目经批准、验收后,治理经费可相应抵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信贷支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生态信贷产品。严格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具体推进方案。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加强检查督办,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实行检查通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荆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日印发
延伸阅读:
【技术】矿山废弃地的生态修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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