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8日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不符合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未利用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的责任。《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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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11-09 09:59 来源: 中国投资咨询网

环保部8日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不符合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未利用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的责任。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环保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办法》强调,原则上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查向沙漠、 滩涂、 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农用地污染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

《办法》指出,需要对农用地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根据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备案。

治理与修复活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对被修复的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办法》强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并编写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公开的。

延伸阅读: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解读《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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