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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2016-10-10 14:0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了解到,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征求对化学原料药等9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现整理出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函,详情如下:

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4评价指标体系

5评价方法

6指标核算及数据来源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煤炭采选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企业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本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煤炭采选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生态环保指标、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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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标体系适用于煤炭采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生态文明煤矿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管理制度,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等可参考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标体系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2042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29446选煤电力消耗限额

GB50197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5021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810-2012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

MT/T810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617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33号公告)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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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8号令)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1996]470号)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

《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855号

3术语与定义

3.1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和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生态环保指标

单位产品在生产、加工和废弃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量及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指标。

3.3产品特征指标

影响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性能、种类和包装,以及反映产品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后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等的指标。

3.4煤炭采选

开采地下煤炭资源并进行物理加工的过程,包括煤炭开采和煤炭洗选加工。按照开采方式的不同,煤炭开采分为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其中,井工开采是指通过开掘井巷抵达煤层,开采煤炭资源的作业。露天开采是指剥离上覆岩土层揭露出煤层后,进行煤炭资源开采的作业。煤炭洗选加工是指采用物理或机械的方法对煤炭进行加工,使其满足某种特殊用途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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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机械化采煤工艺

指落煤、装煤、运输、支护、采空区处理等工序实现机械化的开采过程。

3.6选煤水闭路循环

指选煤水中的煤泥全部厂内机械回收,洗水全部复用。

3.7煤矸石

采、掘煤炭生产过程中从顶、底板或煤夹矸混入煤中的岩石(掘进矸石)和选煤厂加工过程中排出的矸石。

3.8煤矸石综合利用

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3.9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10开采沉陷

煤炭地下开采时,因煤炭资源采出引起上覆岩土层和地表发生垂直和水平移动变形的过程和现象。

3.11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12充填开采

随着开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4评价指标体系

4.1指标选取说明

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本指标体系的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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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指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用于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选取,用于考核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政策情况。

4.2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则按照该要求执行;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标尚无明确要求的,则选用国内重点煤炭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达到中等以上水平的指标值。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或“否”两种选择来评定。

4.3指标体系

煤炭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1(井工开采)和表2(露天开采)。

表1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井工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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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井工开采)(续1)

表1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井工开采)(续2)

表1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井工开采)(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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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化学原料药行业和环氧树脂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表1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井工开采)(续4)

表1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井工开采)(续5)

注:1、标注*的指标项为限定性指标。

2、水资源短缺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不含可利用矿井水量)﹤最高日用水量60%的矿区;

一般水资源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含可利用矿井水量)为最高日用水量0.6-2.0倍的矿区;

水资源丰富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含可利用矿井水量)﹥最高日用水量2.0倍的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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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化学原料药行业和环氧树脂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3、SO2、NOx有组织排放限值为燃煤锅炉烟囱或烟道相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烟粉尘有组织排放限值为燃煤锅炉烟囱或烟道、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处的烟粉尘排放浓度限值,其中烟囱或烟道取值为30、50、80,而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处取值为80。

表2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露天开采)

表2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露天开采)(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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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露天开采)(续2)

表2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露天开采)(续3)

表2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露天开采)(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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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化学原料药行业和环氧树脂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表2 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露天开采)(续5)

注:1、标注*的指标项为限定性指标。

2、水资源短缺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不含可利用矿井水量)﹤最高日用水量60%的矿区;

一般水资源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含可利用矿井水量)为最高日用水量0.6-2.0倍的矿区;

水资源丰富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含可利用矿井水量)﹥最高日用水量2.0倍的矿区。

3、SO2、NOx有组织排放限值为燃煤锅炉烟囱或烟道相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烟粉尘有组织排放限值为燃煤锅炉烟囱或烟道、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处的烟粉尘排放浓度限值,其中烟囱或烟道取值为30、50、80,而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除尘设备、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处取值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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