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其通俗易懂、指向性强,且顺应了国际上固体废物管理的发展趋势,成为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概念,并在促进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三化”概念深入人心,但在应用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和混乱之处。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认为“三化”是平行并列关系,并且减量化、资源化的优先序高于无害化,甚至有人将无害化和减量化、资源化对立起来,扬减量化、资源化而抑无害化。笔者认为,这些认识未能准确把握固体废物“三化”的科学内涵,也未能真正明晰“三化”之间的内在联系,用以指导固体废物处理无疑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导。
1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缺乏明确定义
如果不加区分地将前端分流的废物全部纳入减量化、资源化指标,无异于认同电子废物的作坊式金属回收、餐厨垃圾“野火私炼”、地沟油炼制后回餐桌也是资源化手段。
产生上述模糊认识的主要原因,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在法律和学术上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订)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主要依据,但只出现了无害化字眼,并未出现减量化、资源化的提法,相关定义并未涉及“三化”。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其中,“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对应于减量化,“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对应于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对应于无害化。但这些仅是在内涵上大致对应,并非明确定义。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是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另一部重要法律,第二条给出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定义:“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定义的减量化、资源化均为狭义。减量化特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减少废物产生,即仅限于废物产生前减量,不涉及废物产生后减量。资源化则将再利用排除在外,是否包含能量回收活动也语焉不详。
明确将“三化”作为原则规定下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年5月29日发布)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前者规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后者第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但在上述文件中,也未给出“三化”的确切定义和清晰边界,只有较为笼统的要求。
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未能明确界定“三化”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我国学术界对此缺乏统一认识,主要争议如下:一,减量化仅是指在废物产生之前减量,还是包括废物产生之后在排放、收集与处理过程中的减量?减量化的边界和标准是什么?从废物收集与处理系统分流出去就算减量,还是只有得到规范利用的部分才算作减量?二,资源化仅是指废物作为原材料的利用或废物的再生利用,还是包括将废物直接或加工后全部或部分作为产品的再利用?资源化的边界与标准是什么?是实现分离回收,进入到符合标准的资源回收设施,还是必须转化成合格的产品才属于资源化?能量回收是否与物质回收一样属于资源化?三,无害化仅针对焚烧、填埋等最终处置方式,还是也针对各种废物减量以及资源能源回收方式?减量化、资源化是否首先必须满足无害化要求?资源化是否必然优于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是否可以替代无害化?
上述争议也导致各地在开展生活垃圾“三化”评价时缺乏可靠、可比、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对同样的废物处理系统,采用不同的指标、划定不同的边界,得到的评价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导致各方对相关数据各取所需,各说各话。
比如,我国废品回收系统回收了大量的纸张、塑料、金属类废物。如果不追踪其去向,直接纳入减量化和资源化指标,则我国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已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通过源头分类进一步提高减量率和资源回收率的空间已经很小。但是,如果将减量化和资源化指标的边界向后端延伸,进一步考察回收废品的去向和回收利用设施的环境管理水平,可能会发现形势并不乐观。部分废品实际上是以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为代价得到回收利用的,将这部分废物纳入减量化、资源化指标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不加区分地将前端分流的废物全部纳入减量化、资源化指标,无异于认同电子废物的作坊式金属回收、餐厨垃圾“野火私炼”、地沟油炼制后回餐桌也是资源化手段。
2 减量化、资源化应服从和服务于无害化
只有满足无害化要求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否则,不过是污染转移、污染延伸或污染扩散,不但对改善环境质量没有积极作用,反而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更大的危害。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在明确固体废物基本属性的基础上来把握。
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固体废物首先是污染源,不加以控制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即使采取规范措施加以控制,在其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资源能源回收利用的各环节也都可能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产生一定程度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同,污染程度也不同,但要达到真正的零污染是不现实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固体废物是具有负价值的商品,无论采用何种控制措施,都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成本。控制措施的环保标准越高,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越少,需要支付的经济成本就越高。反之,控制措施的环保标准越低,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越多,需要支付的经济成本就越低。
另一方面,固体废物都蕴含一定的物质和能量,如果能够提取出来,就可以作为替代材料、替代能源甚至战略物资加以利用,从而减少原生资源的开采,降低相关产品全生命周期污染物排放,因此具有显著的资源属性。在我国主要资源人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背景下,充分回收大量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中蕴含的物质与能量,成为突破资源约束瓶颈、降低能耗物耗、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绿色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与原生资源相比,固体废物具有特性复杂多变、污染物含量高、资源品质低的特点。以原生资源为基础的生产过程尚且难以避免环境污染,更不用说将固体废物作为替代资源的生产过程。回收利用固体废物中蕴含的物质和能量,必须有新的物质和能量输入,即要付出相应的经济成本;同时必然产生新的污染排放,即要付出相应的环境代价。如果回收利用的经济成本低于其作为替代资源的价值,全生命周期污染排放也低于其它方案,那么这样的回收利用就是利大于弊和可持续的,反之就是得不偿失和不可持续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并不是无条件的,条件就是首先必须满足无害化要求,取得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减量化是固体废物处理的有效途径。在工业生产环节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在居民消费和生活环节提倡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尽可能在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是最为经济高效、环境友好的固体废物处理方式。我国单位GDP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依然远高于发达国家,消费和生活过程中的过度包装、铺张浪费现象依然很严重,固体废物减量化大有可为。固体废物产生后减量化与资源化一样,必须付出相应的经济成本和环境代价。事实上,大部分减量化措施同时也是资源化措施。一些具有显著减量化效果的技术必须在全局、全链条的层面上加以审视,才能确定其对环境保护是否具有正面意义。
比如,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粉碎后排入下水道,可以大大减少进入收运与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量,是生活垃圾减量化方式。但是,如果没有完善且与之相配套的管网系统,就有可能导致污水管网堵塞、污水泄漏污染河流水体或地下水、沼气局部聚集发生爆炸等问题。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效果很可能还不如直接进入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再如,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的减量化效果明显,但是如果不能统筹考虑后续处理工艺的需要,脱水后的污泥可能还需要再加水才能得到进一步处理;或者前端为提高脱水率加入某种药剂,但这种药剂对污泥的后续处理或利用存在不利影响甚至形成制约,造成了新的污染。所以说,固体废物减量化必须首先满足无害化要求。
改善环境质量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固体废物如何管理才能服务于改善环境质量?应树立全局思维,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全链条设计,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要切实有效地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节约自然资源,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少受乃至不受负面影响,才能够对改善环境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并列关系,更不是对立冲突关系,也不存在减量化、资源化优先于无害化的次序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无害化是固体废物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固体废物管理的总体要求。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运输到减量、再利用、再生利用、回收利用都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减量化、资源化是固体废物无害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减量化、资源化应服从和服务于无害化。只有满足无害化要求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否则,不过是污染转移、污染延伸或污染扩散,不但对改善环境质量没有积极作用,反而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更大的危害。
原标题:无害化是固体废物管理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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