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制药有限公司之污水委托处理协议
公告日期 2016-08-25
本污水委托处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扬州市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集团”) 通讯地址:邗江工业园
乙方:扬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制药”) 通讯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峰南路 7 号
鉴于:
1、联环集团,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扬州制药,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联环集团建有一套日处理 1500 万吨综合医药废水的处理装置,通过了环保管理部门的验收,扬州制药所产生的废水进入该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4、扬州制药无独立的污水处理装置,因而其污水排放均需委托联环集团用其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联环集团亦同意向扬州制药提供代为处理污水的服务。
因此,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水用泵输送至甲方污水处理站,委托甲方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输送的调度工作由甲方承担,污水输送期间,乙方应当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污水输送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条 污水处理费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经测算,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污水处理费人民币 8 万元。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其污水站及污水处理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乙方负责对各自进入甲方污水站前的管道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污水输送不滴不漏正常运行。
第四条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工业废水处理工作;因甲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等,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该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生效:
1、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 经乙方母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满,如双方未终止本协议或者未重新签订新的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并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双方书面协议终止;
2、 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继续履行的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本协议在该三十天届满时终止;
3、 一方破产、解散、清算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终止经营的。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协议其它各项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以中文制作,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原标题:联环药业: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制药有限公司之污水委托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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