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来我国发布的各类工业企业的环保标准的分析,从大局的角度,向墙体材料行业展示了我国近期环境治理工作的一角。本文分析了本行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处境,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做好本行业的环境治理工作,达到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要求,从而使本行业能够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随着全球及我国大气环境形势的不断严峻,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大气环境的管理力度。国家环保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近几年密集发布、更新了多个行业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如2010年9月发布了淀粉工业、酵母工业、油墨工业、陶瓷工业、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八类工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至GB25468-2010),12月又发布了硫酸工业等三类工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发布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53-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等多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012年发布了炼钢工业、炼铁工业、轧钢工业等多个工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年发布了《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2004版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年发布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发布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有关石油、石化的多个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经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这几年的辛勤工作,各种环保控制标准已经对各类排污工业企业实现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覆盖,一些比较陈旧的环保标准也得到了梳理。我们国家对于各种排污工业企业的管理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环保控制体系。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近几年新发布的环保标准之一。烧结砖瓦行业之前没有专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旧标准中与烧结砖瓦工业相关的规定如下:
1)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对于陶瓷、搪瓷、砖瓦窑的限值如下:
2)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于燃煤(油)炉窑的二氧化硫和氟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如下: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于2013年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的几个关键点如下:
1)规定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及2014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2)规定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
3)基准过量空气系数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将新标准中数据与老标准中二类地区即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数据进行比较:
1、老标准中隧道窑烟(粉)尘浓度200~300mg/m3变为新标准的人工干燥及焙烧工序的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
2、老标准: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排放限值850~1200mg/m3,氟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6~15mg/m3;
新标准: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氟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3mg/m3;
3、老标准:对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未作规定,新标准:人工干燥及焙烧工序的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氮氧化物(以NO2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
4、新标准还规定了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5、新标准规定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21/(21-XO2),其中XO2为排放气体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过量空气系数α=1.7时,氧的体积百分数为8.65%。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于2010年发布,该标准中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类似的内容有:
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部分)如下表:
单位:mg/m3
2)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如下表:
单位:mg/m3
3)喷雾干燥塔、炉窑过量空气系数为1.7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在发布后,引起了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的较大反响,在进行了多轮讨论之后,环保部对《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12月12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3号)》附件《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在环保部第83号公告中,对行业内争议较大的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要排放指标限值进行了调整,其中基准含氧量从原来的8.6%(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调整放宽至18%(折算为过量空气系数为7),颗粒物限值保持不变,为3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mg/m3,并且不在区分燃料类型。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于2013年更新,该标准中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近似的内容有:1)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部分)如下表
单位:mg/m3
2)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进行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C基=(21-O基)×C实/(21-O实)(1)式中: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和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
O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21/(21-XO2),其中XO2为排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为10%时,过量空气系数α=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于2014年更新,该标准中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近似的内容有:
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
2)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规定如下:
ρ=ρ’×[21-ψ(O2)]/[21-ψ’(O2)](1)式中:ρ—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
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ψ’(O2)—实测的氧含量
ψ(O2)—基准氧含量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21/(21-XO2),其中XO2为排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为9%时,过量空气系数α=1.75。
通过对以上几类企业目前执行的环保标准的分析,对几项可比性较强的排放量限值比较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砖瓦工业过量空气系数指标远远严于陶瓷工业,较水泥工业和锅炉也更为严格;颗粒物和氟化物指标与陶瓷工业相同,与水泥工业和燃煤锅炉相比也更为严格;氮氧化物指标略宽与陶瓷工业(前提是陶瓷工业过量空气系数远大于砖瓦工业),严于水泥工业和锅炉排放标准,因此,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其他三类企业的排放标准。
从历史沿革来论,砖瓦工业工艺装备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三类企业,要实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的目标,砖瓦行业同仁们任重而道远。
思考与建议:从目前业内执行的情况来看,如果采取在线监测的监管方式的话,相当部分砖瓦企业难于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的目标,这不利于该标准的彻底贯彻落实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再考虑一下本行业的工艺特点及行业现状,对其中一些参数进行适当的调整。
原标题:从多行业环保标准, 看现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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