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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北省地税局解读“水资源税”

2016-07-22 10:50 来源: 河北新闻网

主持人:沟通政府、为民理政,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最新一期《阳光理政》,我是主持人付锐。

在节目过程中,您可以通过河北日报官方微信主页面下方的“阳光理政”专区提交问题,以及本栏目的专属提问页面进行在线提问,我们期待与您零距离的交流。

主持人:河北是全国水资源最贫乏的省份之一,亩均水资源量和人均水资源量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左右,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1/3,长期地下水超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地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全国唯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河北省于7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税开征后,全省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目前水资源税已经开征快二十天,改革的具体情况怎样?

今天我们就请到了河北省地税局总经济师朱清郁、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高会民、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副主任科员李子龙,欢迎几位的到来,首先我们就请朱总经济师代表嘉宾跟网友打声招呼,并就我省的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情况做一个介绍。

朱清郁: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今天能够通过《阳光理政》这个栏目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大家都知道,我国是淡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已经远远超过了水资源的正常负担能力,特别是水资源超采问题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安全问题,决定在华北地区选择部分省、市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批准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主持人:为什么国家批准河北省作为全国唯一的试点省份,通过此次水资源税改革,将为河北省带来哪些影响?

朱清郁:我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也是全国唯一没有大江大河过境的省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的1/7。由于水资源匮乏,经济社会发展不得不长期依靠超采地下水的维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年均超采50多亿立方,超采面积达到67万平方公里,超采量和超采面积均为全国的1/3,形成了7个大的地下水漏斗区,是全国地下水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地质环境灾害屡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保障水资源安全的战略需要看。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能够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的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方式的转变。特别是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实现河北绿色崛起创造条件。二是从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来看,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有利于理清税费关系,通过清费立税为全国完善资源税制试制度、趟路子。

主持人:水资源税改革主要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请高处长介绍一下。

高会民:水资源费改税,就是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征收对象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主体是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我们水资源税改革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规范从量计征方式。按照国家要求,水资源税仍沿用水资源费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依据取用水量确定应缴税额。因此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精准核实取用水量、合理核定取用水计划是非常关键的。

二、合理设定税额标准。按照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限制特种行业用水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合理确定税额标准。区分不同水源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以及公共管网覆盖情况设定税额标准。同时,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对消除公共利益危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等临时应急取用水,以及家庭生活用水取用少量水这个不征收水资源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回用这方面的水等于是非常规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改变征收主体。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主体由水利部门变为地税部门,但所需的大量税源信息仍由水利部门提供。因此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采取"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模式。

主持人:以前水资源费是由水利部门主管的,而费改税之后,就变成由我们河北省地税局负责,这是否会增加了此次改革的难点?

高会民:有一部分需要协调的地方,由于水资源税征管采取“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为了共同做好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我们与水利部门通力配合,结合各自的职责,在纳税人信息移交方面还有日常征管等方面主动进行对接,从目前情况看,地税部门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实施属地管理,水利部门是按照取水审批额度实行层级管理,两个部门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个下来我们会密切的配合解决这个问题。

主持人:如何解决这一难点?有哪些举措?如何实现“费改税”无缝衔接,确保水资源税平稳过渡、顺利征收?

高会民:在地税和水利部门现行管理权限不做调整的情况下,水利部门将省、市级管理的取水户信息移交到县、区水利部门管理,与当地地税部门联合开展税收征管。同时,地税和水利部门之间搭建了“水资源税信息传递平台”,实现了对取用水许可信息、年度取水计划信息和取水量信息等实时在线传递,确保了“费改税”的无缝衔接和顺利征收。

主持人:水资源费改税后,我们网友最为关心的就是,这是否会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及企业的负担?

李子龙:首先,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居民和企业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次,对于城镇公共供水的税率是完全按照原水资源费率标准平移过来的,考虑到其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还专门为公共供水企业设置了取水量合理损耗率。因此对于居民生活用水以及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工商企业的税负是保持不变的。

但是对于未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自行取水的工商企业,其税负水平将会增长,特别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是超计划取水的企业,其税负将会成倍增长。这也是贯彻通过税收手段抑制不合理取用水的改革意图。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水资源费改税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抑制使用地下水,缓解全省的地下水超采严重的问题。那么,对一些超采地区的用水,征收标准是否有不同?为什么?

李子龙:因为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是要达到一个抑制超采地区取用水资源的政策初衷,在税率设计上就已经体现了政策的用途主要是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的原则。因此政策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还有特种行业取用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抑制自采水企业开采地下水,使用地下水。促使其节约用水、集约用水,减少对超采地区地下的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实现经济绿色发展。

主持人:水资源改革已经开始,但是很多人还不太了解此项改革,我们地税部门如何加大宣传力度?这个问题请朱总经济师介绍一下。

朱清郁:好,我们全系统十分重视水资源税改革的宣传工作,各单位充分利用税务外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广泛的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宣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我们还在各级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张贴政策文件、办税指引和服务的流程图,发放税收宣传折页和办税明白卡,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我们将通过这些措施,切实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水平,使广大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

主持人:好,谢谢。

主持人:欢迎回来,您现在收看的网络视频访谈互动栏目《阳光理政》,今天参加《阳光理政》节目的是来自河北省地税局的三位嘉宾:他们分别是河北省地税局总经济师朱清郁、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高会民、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副主任科员李子龙。从节目一开始就有很多网友跟我们提出了有关税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请几位嘉宾一一为您解答。现在有一位网友说:“农业生产用水怎么收税?”这个问题我们请高处长给网友做一下解答。

高会民:这位网友你好,水资源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超过取用水限额标准的部分缴纳水资源税。目前省水利厅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未来在保证农业用水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还将探索以电折水的税收征管办法,促进农业节水灌溉等精细化作业方式的推广。

主持人:还有网友问:如果超计划用水,应该按几倍收税?这个问题请李副主任介绍一下。

李子龙:这位网友你好,水资源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纳税人除了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当年累计的取用水量超过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点五倍征收;

(三)对于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三倍征收。

主持人:刚才提到超计划用水会加倍增收,还有一位叫“梦回头”的网友说:“请问水资源税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高会民:有,一是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是免税的。二是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形。三点。

主持人:网友“暖暖”说:“我开了一家洗车店,听说洗车店属于特种行业,税率较高,想请问一下这个特种行业都包括哪些行业,税率到底是多少?”

李子龙:这个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

根据现在水资源税标准规定,取用地表水的税额标准是1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要区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及地下水超采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其中:非超采区管网范围外税率为20元/立方米,管网范围内税率为40元/立方米;一般超采区管网范围外税率为30元/立方米,管网范围内税率标准为60元/立方米;严重超采区管网范围外税率标准为40元/立方米,管网范围内税率为80元/立方米。

主持人:还有网友对水资源税额也很关注,有网友咨询:“水资源税税额就是取水量与税额标准直接相乘得来的吗?”

李子龙:水资源税税额不是简单地由取水量与税额标准的直接相乘,这个还要结合累计取水量是否超过年度取水计划情况来确定。也就是说当累计取水量未超过年取水计划时,应纳税额是由取水量与税额标准直接相乘得出;当累计取水量超过年取水计划的时候,这个里面是除水力发电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之外,这两个企业没有年度取水计划,对于超计划部分分段分别按税额标准的2-3倍征收。

主持人:网友“萌萌”问:“请问矿山采矿排水征水资源税吗?”

高会民:好,企业日常的生产回收利用的采矿的排水(也叫疏干排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需要缴纳水资源税;同时,政策还规定,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征收水资源税。

主持人:有网友咨询:“征收水资源税后,取水量是税务部门规定的吗?如果不能取得取水量单据,该怎样申报?”

李子龙: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采取“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其中,“水利核准”就是说水利部门定期对纳税人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定,并向纳税人发放《取水量认定书》,纳税人据此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税。

主持人:网友“黑键盘”说:“我们单位自备井的水表坏了,该怎样确定用水量?”

高会民: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对于因故障运行不正常的计量设施,更换或者修复期间的取水量,参考相同用水情况下实际取水量或用水定额核定;

未安装计量设施以及因故障运行不正常的计量设施逾期不更换、不修改的,按照设计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来核定你的取水量。

主持人:除了水资源税外,还有很多网友咨询其它税种的问题。网友“日光”咨询:“请问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李子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了: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这是家庭唯一住房的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属于非普通住房的税率标准为4%。

主持人:还有网友咨询:“请问离婚后分割房产是否征收契税?”

李子龙:这个问题是这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这个文件的文号是(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产权的一个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主持人:网友“相信”问:“请问房屋继承要交契税吗?”

李子龙:是这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主持人:网友“雪夜”说:“我跟我爱人需要办理房产证变更,这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李子龙:这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是(财税〔2014〕4号)文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或者是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是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以上这几种情况是免征契税的。

主持人:看来网友对契税副长关注的,还有网友咨询:“请问退房是否能办理契税退税?”

高会民:这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主持人:网友“东东”说:“父母拆迁获得补偿款后,把补偿款赠与子女用于购买住房的,是否可以免征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契税?”

李子龙:这个是不可以的,政策享受对象只限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子女不属于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以子女名义购房不可抵免拆迁款部分的契税。

主持人:还有网友咨询:“如果男女恋爱期间,男方将名下房屋产权转到女方名下,但是后来双方分手,女方归还该房屋,是否要征收契税?”

高会民:这种情况是要征收契税的,因为男女恋爱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双方不存在对房产的共有关系,这位网友提到的情形发生了两次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均为赠与行为,应当按照赠与征收两次契税。

主持人:还有网友问:“请问拆迁费购买住房后有剩余,再买住房时,能否继续抵免契税?”

李子龙:这个是可以的,根据政策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是免征契税的。该政策并未限定是一次购房行为,因此,只要是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均可以免征契税。

主持人:网友“小戈”提问:"我是一家在建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财务人员,我想请问一下高速公路占用农村土地,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和两侧的边沟、截水沟占地,应该是按什么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李子龙:这个问题按照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是按照技术等级划分的一类公路,其主体工程及两侧或者是截水沟等占用的耕地,应该是按照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主持人:好,李科长介绍得也是非常详细。现在还有问题不断地提出,但是我们的节目马上就要结束了,不过您不用担心,节目过后,我们会转达给省地税局继续为您解答。最后,我们再请朱总经济师对今天的节目做一个小结。

朱清郁:好的,党中央、国务院将河北省确定为全国唯一一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单位,是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中央对水资源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河北的关心和信任。省委省政府把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中央交给河北的一项政治任务,成立了由省长任组长、两位副省长任副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汇报,提出具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孙瑞标副局长还专程多河北来调研和督导,作为这次改革试点的主要惩办者,我们感到责任重大,任务光荣。

朱清郁:省地税局党组高度重视,按照“高标准试点,规范化运作”的工作思路,科学谋划、周密实施,扎实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信息移交、建章立制、系统开发、网络传输、业务培训等各项征收准备工作已全部就序。

8月1日征收工作在即,为了确保征收的顺利进行,我们近期将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让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操作、能申报,确保纳税人按时缴税。

二是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开设绿色通道,各级征收大厅设置专门的水资源税纳税咨询岗,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便利的服务,确保纳税人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

三是抓紧核实导入海量的水源信息数据,做好征管系统的模拟运行和征收演练,确保征期100%征收到位。

最后,希望全省地税干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以更加扎实的工作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主持人:好,谢谢,开征水资源税,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强化政府对水资源适用的调控能力,有效配置水资源,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费改税"已经开始,希望河北省地税局能够细化责任、加大宣传,确保水资源税平稳过渡、顺利征收,实现费改税的“无缝衔接”,进入水资源使用“税时代”。好,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我们下次再见。

原标题:河北省地税局解读“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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