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闽政〔2016〕2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
(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小流域和农村水环境质量,保障全省水生态安全,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整治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长效导向、共治导向,进一步推进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形成“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水环境保护新机制,实现小流域“水清、河畅、岸绿、生态”,让人民群众共享更多绿色福利。
二、基本原则
党政同责,分级治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职责,落实部门环保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上下协同联动的小流域治理格局。
源头管控,综合施治。以提升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源头管控、综合施策,加强对全省小流域污染情况的监测梳理,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分阶段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
水陆统筹,突出重点。坚持区域联动、水岸共治、治管结合,统筹协调上下游,对污染严重、流域水环境影响大的分轻重缓急加快治理;实施“一河一策”,推动流域精细化整治,形成长效机制。
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变“政府治”为“全民治”,形成全民治水的强大合力。
三、整治目标
一年打基础。到2016年底,完成小流域水质监测普查,确定整治方案;基本消灭垃圾河,八大生猪养殖重点区域的小流域水质明显改善。
三年见成效。到2018年,汇入12条主干流及直接入海的小流域消除劣Ⅴ类水体,省级考核的重点整治小流域消除劣Ⅴ类水体,消灭“牛奶溪”。
五年大变化。到2020年,全省小流域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农业污染整治
1.加大畜禽养殖整治力度。以流域水质达标为目标,根据当地流域环境容量,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加大力度逐年压减畜禽养殖量。各地禁养区、可养区划定要细化到村,建立网格化动态巡查机制,严防畜禽养殖向支流源头蔓延,依法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加快落实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鼓励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县(市、区)建立智能化监控平台。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探索PPP等第三方污染治理新模式,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开展畜禽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市、县创建活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牵头,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逐步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体系,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重点推进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作物测土配方施肥,不断提高肥料利用效率;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试点建立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站点,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
3.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体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必须实行水环境监测;严格控制水库网箱养殖规模,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全面取缔饮用水源水库网箱养殖。到2020年,基本完成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清退工作。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4.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六江两溪”流域1公里范围内和土楼保护区内292个乡镇要实现污水有效处理,其余乡镇要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置覆盖率达到70%。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环保厅牵头
5.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因地制宜抓好垃圾处置,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海岛地区可采取堆肥、填埋等就地处理方式。完善村庄保洁制度,加强对河道、池塘、沟渠周边及水面垃圾的清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2016年底前,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置覆盖率达到40%以上,2018年底前达到90%以上并完成农村积压垃圾清理任务。2020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实现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
6.健全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长效运管机制。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管理模式,培育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落实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力争到2020年,所有镇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已投用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设施的长效管护,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对分散处理的,应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一设施一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设施管理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环保厅牵头
(三)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7.规范农村水源地保护。县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和边界标志。2016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水人口200至1000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环保厅牵头
8.加强农村水源地整治。推进农村区域集中供水,加快饮水安全工程的改造,强化水源设施管理;对已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项目要限期整治,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要在划定后一年内关闭拆除完毕;2020年底前,已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项目、违法排污口整治完毕。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环保厅牵头
9.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推进农村供水机构和水质监测机构建设,设立维修养护基金,保障工程长效运行。按规定开展水质监测,2017年起,逐步公布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水源水质状况;2020年全面实现水源地水质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卫计委、环保厅牵头
(四)全面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10.严格环境准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红线管控制度,一级红线管控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严禁损害主导生态功能和不符合生态保护方向的建设活动,实行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制度。(省环保厅、发改委牵头)发挥规划环评约束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过程中要同步开展规划环评,优化开发规模、结构和布局。(省发改委、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牵头)严格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闽江水口电站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植物制浆、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项目和主要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在水环境质量不满足功能区要求、无环境容量的流域内,禁止新建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牵头)
11.加强重污染行业整治。2017年底前,力争完成氮肥、印染及造纸等行业高污染、高能耗生产线的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制订完善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适时制定九龙江、龙江流域以及污染控制重点地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
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实施更加严格的落后产能地方淘汰标准,加速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退出;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关闭能耗高、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加大电镀、氮肥、农副食品加工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力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
13.加强工业园区集中治理。新建的化工、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应布设在环保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内,现有企业要加快引导入园发展。(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牵头)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省商务厅、经信委牵头)
(五)开展小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14.实施河道生态修复。推进“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围绕小流域整治重点,2016年治理河流600公里。开展河道拆违、生态清淤、河面漂浮物清理、河道两岸堆放的废渣与垃圾清除等专项整治行动,河道综合整治与河道两岸截污工程应同步规划设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引进专业养护公司承担河道保洁工作;2016年基本消除垃圾河,2018年河道保洁实现全覆盖。(省水利厅牵头)加强河道采砂和洗砂管理,全面打击非法采砂和洗砂行为,制定县(市、区)河道采砂和洗砂管理规划,对影响水源保护区和水生态的河道逐步实行禁采、禁洗。(省水利厅、住建厅、国土厅、经信委牵头)
15.实施封山育林。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管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探索天然林生态修复和补偿机制,提升森林质量。推进“四旁绿化”和“三带一区”建设,大力开展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保护与恢复,实施低效林改造和生态修复,加快水涵养林建设,加强河流湿地保护。结合工程治理措施,保护好森林和植被,提升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到2020年全省完成封山育林1000万亩。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
16.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坚持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强化水土流失重点区域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禁止陡坡开荒种地,对已经开垦地区开展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提高流域水土保持能力。全面开展重点农业类生态功能区、城镇与城郊农业(或集约化高优农业)功能区、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生态修复,加快实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示范工程。探索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到2020年,全省水土流失率控制在8%以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农业厅牵头
17.加强水电站整治。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合理安排和考核水电站下泄水量,结合水电站技术改造,增设生态下泄流量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采取综合施策,建立小水电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小水电站,要有序强制退出。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经信委、环保厅牵头
18.加强矿山整治与修复。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力度,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主废弃矿山,2016年底前,当地政府应完成调查建档工作;2018年底前,制定总体整治计划,逐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组织实施。(省国土厅牵头)现有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要求,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促进零散企业尽快搬入集中区。2018年底前,基本消灭“牛奶溪”。(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
(六)强化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
19.加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小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拓展方案》,推动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向小流域延伸。2016年开展全省小流域监测点位踏勘布点和水质监测普查,对“垃圾河”“黑臭水体”、V类、劣V类水体及八大生猪养殖重点区域内的小流域开展监测,并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整治;2017年对前一年度水质不达标的小流域开展水质监测,加快小流域自动监测站建设;2018年实现小流域监测全覆盖。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运行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环保厅、财政厅、发改委牵头)分期分级建设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2017年起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乡镇水源地实现定期监测。(省卫计委、水利厅、环保厅牵头)
20.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各级政府要统筹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依托城乡社区网格,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三级网格(乡镇、街道)与四级网格(村、居)的联动机制,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农村基层延伸,确保不留死角,不存盲区。把小流域的环境监管作为环保网格化监管任务的重要内容,重点小流域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建立环境监管责任制,明确小流域环保监管检查、日常巡查、协调、报告等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排污现象。小流域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综治(平安建设)责任书,保障小流域环保网格监管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编办牵头
21.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强化小流域环境执法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小流域日常巡查制度,实施差别化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建立环保与公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重点打击小流域环境违法行为,保持对环境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七)完善工作机制
22.细化目标任务。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坚持“一河一策”,强化不达标流域治理,明确整治路径、目标、时间节点,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布,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流域治理情况。
2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党政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上下游、左右岸紧密协作、责任共担、问题共商、目标共治的联防联治格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环保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小流域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水环境治理的强大合力。
24.全面落实河长制。切实落实各级河长管、治、保“三位一体”职责,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河长体系,推动设立小流域村级管理员,将各项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到各级河段长及相关部门。县、乡(镇)河长、河段长要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发现污染事故或污染隐患的,要第一时间督促或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强化责任落实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每条河要建立“一河一档”和项目库,制定“河长”考核细则和奖惩办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每年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公布整治进展。
25.建立联防联治机制。流域上下游市、县(区)要建立联合监测机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同步采样、同步监测,监测点位由相邻区域环保部门共同确认后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建立联合通报机制,每月定期相互通报相邻区域的水质监测数据,逐步实现监测数据的互通和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相邻区域定期联合执法和不定期异地交叉执法,共同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对交叉执法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通报给相关部门,提升区域联合执法水平。
26.严格考核与奖惩。小流域整治情况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并作为对各地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各地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牵头)综合运用行政及舆论监督手段,加强督察、暗访和信息公开,实施重要断面水质双月考、定期排名通报制度,对流域整治不力、未完成年度整治目标任务的地方,采取媒体曝光、通报预警、约谈及限批等措施;对水质持续恶化、不升反降的,按照《党政领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责。(省环保厅牵头)
(八)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27.多渠道筹措资金。省财政设立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2016-2020年每年安排3~5亿元,对水质类别达到考核要求、水质提升的市县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小流域水环境治理,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另行制定。整合省直相关部门资金,加大重点小流域整治力度。(省财政厅、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小流域治理及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将小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治理。(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各地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动员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小流域治理公益项目;积极探索村民自建模式,试行众筹等新方式来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省环保厅牵头)
28.强化项目带动。各地要建立小流域治理环境整治项目库,创新项目生成机制,推进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生态保护工程、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等治理工程体系,以项目带动环境治理。深化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以项目带资金,积极推广运用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推出小流域和农村环境治理投资工程包。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环保厅、财政厅牵头
(九)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29.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建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融合的环保宣传教育大格局,全方位、多形式宣传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真正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上设立污染小流域和破坏农村水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建立媒体参与环境执法、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形成“保护水环境人人有责、改善水环境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
30.推动全民参与。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小流域和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污染小流域和破坏农村水环境的行为。强化志愿服务,建立小流域和农村水环境治理志愿服务队伍,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构建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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