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安徽省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实施细则》等规定, 2016年6月28日上午,市发展改革委在白天鹅大酒店召开了“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参加人24名。其中:消费者10名,经营者1名,与本听证项目有关的利益相关方4名,专家学者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7名。消费者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和市消费者协会推荐方式产生,经营者、与本听证项目有关的利益相关方参加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加人由市发展改革委聘请。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守富主持会议,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了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24名听证会参加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皖西日报、六安电视台、大别山晨刊、六安新周报等媒体应邀到会并报道听证会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听证会上,各位参加人逐一发言,各抒己见,明确表达了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23名参加人赞同听证方案一。即: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行政事业用水0.2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0.20元/吨,特种用水0.15元/吨,工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0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1名参加人认为听证方案一、方案二均可。方案二为:居民生活用水0.30元/吨,行政事业用水0.20元/吨,工业及服务业和特种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1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小于2万吨(含)的部分0.0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2万吨的部分免征。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
(一)经归纳和梳理,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
1、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很有必要,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参加人许正松、余本鲸、黄洁、陈亚兰等人提出)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水消费系数法”符合六安实际,简便、有效、易操作。(参加人许德胜、屈晨阳、顾燕燕等人提出)
3、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惠及民生。(参加人王志举、孙进等人提出)
4、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义,讲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差别,回应社会关切,取得各方的理解、认可、支持、配合。(参加人孙邦国、周照伟、姚斌、程磊、戴皓等人提出)
5、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参加人孙邦国、梁允河等人提出)
6、提高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保持市容整洁。(参加人詹绪奎、徐飞等人提出)
7、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参加人夏鹏程、顾燕燕等人提出)
8、应在缴费单据上标明收费项目、单价、金额等。(参加人梁允河等人提出)
9、做好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可回收利用。(参加人黄洁、夏鹏程等人提出)
10、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相同,居民更容易接受。(参加人屈晨阳、许正松等人提出)
11、以水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可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参加人胡家俊提出)
12、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医院、学校可以比照工业企业实行阶梯式征收标准。(参加人胡仁忠提出)
13、学校可少缴或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加人余本鲸提出)
14、服务行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比工业要多,可适当提高服务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参加人梁允河、徐飞等人提出)
15、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先征后返”,不如直接减免,增加低收入群体幸福感。(参加人姚斌、许正松、顾燕燕等人提出)
(二)处理意见
对序号为1至9项予以采纳。
1至2项由价格主管部门落实;3至5项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共同落实;6至9项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落实。
对序号为10至15项不予采纳。其理由如下:
1、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测算,居民每消费1吨水产生生活垃圾3.48公斤,机关事业单位每消费1吨水产生生活垃圾2.96公斤,垃圾产生量不同,垃圾处理成本也不同,根据公平负担的原则,收费标准应有差异。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相同的建议不予采纳。
2、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测算,工业等用水大户在用水达一定数量后,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会有所减少。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费标准时,已对工业用水大户采用反向阶梯式收费标准,超过一定数量予以免征。以水为原料的企业,职工生活、生产、办公也会产生一定量生活垃圾,免征以水为原料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不予采纳。
3、医院、学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在校生人数、医院就诊人数关系密切,住校生、住院病人越多,产生的生活垃圾也越多,比照工业实行阶梯式收费以及减免征收不予采纳。
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0〕25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工业与服务业用水同价的通知》(皖价商〔2010〕37号)规定,服务业与工业用水同价。提高经营服务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造成工业与服务业用水到户不同价,不予采纳。
5、六安市对城市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体实行动态管理,每月都有变化,直接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能会与新增和退出低保群体产生脱节。与此同时,六安市对城市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在第一级水量基数内实行价格优惠,也是采用“先收后返”的办法,居民缴纳自来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同一平台和软件,低保对象在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返还时,不需另外提供相关材料,供水企业在退还水价时就可一并退还生活垃圾处理费。今后,待信息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条件成熟后,可以将所有此类“先收后返”涉及特困群体的项目,统一处理直接减免达到听证参加人所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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