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评估工作细则》公示,详情如下:
为做好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评估,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委托对煤炭深加工项目进行评估的函》(国能综科技〔2016〕309号),编制完成了《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评估工作细则》,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1日。有关单位如有意见,可于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盖章扫描件)或传真方式(盖章件)进行反馈。
邮箱:mhg135@ciccc.com
传真:010-6421 6648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
2016年6月24日
附件: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重大项目,国家能源局委托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对相关省区申报的煤炭深加工项目进行评估。规划院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委托对煤炭深加工项目进行评估的函》(国能综科技[2016]309号,以下简称委托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相关申报项目,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章 名词释义
第二条 本次评估建议列为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自身情况并结合各省(区)的规划安排,分为新建项目和储备项目。
(一)新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评估认为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政策要求,符合《规划》升级示范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预计“十三五”前期(2017年上半年)获得核准、 “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基本建成的项目。
(二)储备项目。储备项目是指评估认为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政策要求,符合《规划》升级示范要求,“十三五”期间主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具备条件的,在规划中期调整时可调整为新建项目。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规划院成立评估工作组,全面负责评估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评估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估工作规则和流程,组建评估专家组,为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相关服务;督导评估专家组贯彻落实《规划》和本细则要求,确保评估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四章 专家团队和工作规则
第五条 专家组。评估专家组由规划院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组成。内部专家由工艺、公用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外部专家从相关研究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等单位遴选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的人员。参加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重大课题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
第六条 专家组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对申报项目进行质询、核实。
第七条 专家职责与义务。评估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勤勉,不徇私情,严格按照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评估任务,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专家对自己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对专家组的评估结论负有共同责任。专家应接受统一培训,熟悉评估工作流程、技术方案和具体职责。专家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对外公开与评估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以下情况时,专家应在评估该项目时予以回避:专家在被评估项目相关企业任职,或曾经在该企业任职;专家任职单位与被评估项目相关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专家与被评估项目高管有亲属等密切关系;专家与被评估项目相关企业存在其他明显利害关系。
第九条 专家组工作方式和规范。为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专家组主要采取集中办公方式,办公场所和设施由评估工作组负责落实。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十条 评估基础。本次评估工作以国家能源局转来的项目材料为工作基础。必要时项目组可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请申报项目的企业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包括国家能源局转来的新建、储备项目中的煤制油、煤制气、以煤制燃料为主的多联产项目,不包括煤制化学品、以煤制化学品为主的多联产、传统煤化工、电力等项目,不包括已经政府批准的续建项目。
第十二条 评估依据。本次评估工作的依据主要有:《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十三五”规划》(讨论稿)、《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2015〕11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煤炭深加工 “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的通知》(国能综科技〔2016〕80号)以及《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发改能源〔2016〕513号)。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项目初审是根据项目资料、排除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项目,余下项目分为煤制油、煤制气、以煤制燃料为主的多联产三类。项目初审由工作组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二审。项目二审是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项目布局、项目示范内容、业主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方面的评估标准,评选出“十三五”重大新建项目和储备项目。项目二审由专家组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终审。项目终审对二审结果进行核实、查验,对新建项目提出建设内容、示范任务、提高能效、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建议,对多家企业提出的同类型示范任务进行论证优选,补充论证和优先考虑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①规模化、集群化发展。项目与老厂相结合,有利于实现规模化、集群化发展的;② 消化现有煤炭过剩产能。项目位于煤炭产能过剩地区、有利于消化区域现有煤炭过剩产能的;③项目位于“京津冀”周边、有利于促进“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有利于全面实施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④带动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项目位于老少边穷地区(县级)、有利于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撰写综合评估报告。项目终审由专家组和工作组共同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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