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年度:2015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106,90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6元(含税),共派发现金171,048,000.00元。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并扣缴。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44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福建省东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龙岩市海润投资有限公司、龙岩市电力建设发展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4号
联系部门:公司股票证券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7-2210288
传真:0597-2237446
邮政编码:3640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
原标题:龙净环保: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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