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新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理念,把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谋划和推进。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点领域、完善规章制度、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落实责任考核等综合措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十二五”期间,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全区累计实现节能量1760万吨标准煤。国家给予我区差别化节能政策后,2014-2015年超额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39%、38%、44%和43%,这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任务。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以下有力措施的综合发力。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安排部署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成立了由张春贤书记亲任组长的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形成了高位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机制,多次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节能减排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区节能工作。印发了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将节能减排任务纵向分解到底、横向分解到边,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是突出抓好工业、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减排工作。“十二五”时期,累计淘汰火电、炼铁、炼钢、水泥、焦化等行业落后产能2100万吨,实现节能量约418万吨标准煤。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强制性标准,新增城镇节能建筑1.5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7934万平方米,实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1968万平方米,累计形成节能量467万吨标准煤。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引导居民绿色出行。公共机构领域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累计有59家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78家万家企业累计完成节能量574.6万吨标准煤,完成“十二五”节能量进度目标的215%。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累计实施327个节能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大示范项目,实现年节能量约300万吨标准煤。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2014年开始,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2010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支持工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工程及节能宣传、能耗统计、节能监察等节能能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四是强化节能减排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机制体制,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依法推进节能工作。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度对各地(州、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现场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对各地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单位产品能耗及能效限额标准,严把新建项目能源消费准入关。全区有97个地(州、市)成立了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能力逐步提升。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组织开展了节能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引导全民绿色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五是全面落实脱硫除尘电价政策。通过环保验收的所有火电机组,电网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脱硫加价标准1.5分/千瓦时支付电费,截止2015年底,已累计批复24家电厂1384万千瓦机组的脱硝电价、20家电厂1124万千瓦机组的除尘电价。
原标题:多措并举 综合发力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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