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及节能环保网从河北省环保厅获悉,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进行公示和听取意见的函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进行公示和听取意见的函
各有关钢铁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草拟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根据国家有关立法、重大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在已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环保局、部分钢铁企业等参加的听取意见会议的基础上,现草拟完成了《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报批稿20160606)》,拟上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发布。现发布此函告,予以公示,并再次听取社会各届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6月13日前反馈省环保厅,电子版发邮箱。
联系人:省环保厅科技处韩珊李红彦
电话:0311-87801297(兼传真)87908572
邮箱:kejichu319@163.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6日
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报批稿20160606)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5〕16号)、《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规划(2016-2020)的通知》(冀政发﹝2016﹞8号)的相关内容,在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的基础上,河北省全省域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河北省全省域(共包括11个地级市及下辖县区,辛集市、定州市)。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企业
钢铁行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环评项目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中新建企业标准严于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指标或者国标中无对应指标的,执行地标相应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7月1日起,现有钢铁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高炉炼铁热风炉、原料系统和其他生产设施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1月1日起高炉出铁场、煤粉系统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特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7月1日起,现有钢铁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中现有企业限值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于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指标,执行地标相应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具体执行指标见表1-表4。
三、有关要求
(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现有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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