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公司诉常州联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近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粤0205民初270号]及相关材料,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诉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常州联慧”)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及被告方
原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为更好地运行烧结烟气脱硫系统,本公司拟将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委托常州联慧总承包运行,2014年12月26日签订了《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总承包运营移交会议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暂时将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交由常州联慧运行,待本公司通过审批后,双方签订《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正式开展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行合作。同时双方在备忘录中明确了暂时由常州联慧运维费用标准,确定待合同签订后多退少补。备忘录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暂时将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移交常州联慧运行,并预付相关费用。
2016年2月6日,经本公司研究批准,决定自行对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进行运维,不签订《总承包运行商务合同》及《总承包运行技术协议》,并向常州联慧发出《关于移交韶钢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的函》,要求其自函件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公司移交韶钢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维业务,并对常州联慧运维期间的运维费用进行结算。2016年2月11日,公司依法收回了韶钢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维业务,2016年2月16日,公司向常州联慧《关于韶钢已依法收回烧结烟气脱硫系统运维业务的函》,要求与常州联慧协商洽谈运维期间的运维费用结算问题。但常州联慧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声称本公司收回烧结烟气脱硫系统违法。
本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总承包运行商务合同》及《总承包运行技术协议》未成立生效,同时,本公司支付的总承包费用系依据备忘录支付的预付款,需待合同生效后再行结算。现合同未成立生效,常州联慧理应返还。为此,本公司向广东省曲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本公司请求:
1.请求确认《总承包运行商务合同》和《总承包运行技术协议》未成立、未生效;
2.请求判令常州联慧返还总承包运行费用31,208,000.00元;
3.请求常州联慧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本案已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受理通知书[(2016)粤0205民初270号]
2.《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总承包运营移交会议备忘录》。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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