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河北省政府获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3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

首页> 节能> 综合> 政策>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5-19 13:3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河北省政府获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3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现脱困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原则,促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用3-5年时间,全省退出煤矿123处、退出产能5103万吨。到2020年,力争全省剩余煤矿数量达到60处左右、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左右。煤炭企业组织结构集约化程度更高,技术更为先进,产品结构更加符合清洁利用需求,企业综合竞争力明显提升,行业转型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控审批新建煤矿项目。自2016年起,除按国家规定补办核准手续项目和已批准整合改造设计项目外,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补办项目核准手续要按照规定比例淘汰过剩产能。在建煤矿项目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特殊情况需要核准的项目,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同意。

(二)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深入开展煤矿生产条件普查,重点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筛查。坚决淘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明确的13类小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三)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通过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支持下列产能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其他: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等不履行法人义务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有关要求,稳妥推动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企业减少到10家以内,单个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五)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发展。支持发展煤电一体化,鼓励火电企业参股煤炭企业,参股产能超过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奖励。积极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2020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支持开展平原区深部煤田地下气化工业性试验,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发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六)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控制超能力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煤矿原则上不安排生产,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煤矿要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已批准技术改造设计的整合重组煤矿,要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对长期停工停建煤矿采取撤销建设资格措施。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各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惩戒措施,坚决打击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八)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落实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质量标准》,限制高灰高硫煤矿建设生产,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重,取缔外来煤洗选,加强煤炭销售市场监管,煤炭散烧推广使用符合燃用标准的优质煤,加大对劣质散煤销售和使用检查力度,杜绝劣质煤进口和使用。

(九)坚决杜绝恶性竞争。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对存在恶意低价倾销行为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查处,对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企业,视其危害程度和非法所得等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施步骤与推进方法

(一)严格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引入相关中介机构、征信机构等社会组织,按照配套细则组织第三方确认,特别是产能核定、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主要由行业协会及相关第三方机构承担。

(二)退出过剩产能任务安排。全省安排退出煤矿123处、产能总计5103万吨。分年度任务安排:2016年退出50处、产能1309万吨,2017年退出11处、产能742万吨,2018年退出31处、产能1151万吨,2019年退出8处、产能440万吨,2020年退出23处、产能1461万吨。按所属区域分:石家庄市1处、产能30万吨,承德市6处、产能155万吨,张家口市65处、产能1891万吨,唐山市8处、产能1010万吨,保定市2处、产能60万吨,邢台市26处、产能989万吨,邯郸市15处、产能968万吨。

(三)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国家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主要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各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牢牢把握人员安置核心,统筹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煤矿退出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区分轻重缓急,积极稳妥推进。各类独资、股份企业投资人要形成一致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四)发挥金融政策支持作用。协调金融机构对骨干煤炭企业加强金融服务,对暂时困难、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能够恢复市场竞争力的困难企业,保持合理融资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杜绝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省国资委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五)利用好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六)妥善进行人员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实做细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做到职工去向明确、资金来源落实,逐矿确定方案稳妥推进。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1.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安置职工。煤炭企业要主动作为,通过转型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千方百计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以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最大限度安置职工。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煤矿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鼓励职工返乡创业,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2.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3.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4.帮扶就业困难职工再就业。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

5.利用好现有保障政策。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条件的,按相应社会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符合最低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利用低保政策兜底。

(七)对部分退出困难煤矿采取关停措施。对因资产赔偿、债务纠纷等影响退出安排的煤矿,采取长期停产、停建措施,断水、断电,不得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各级煤矿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八)妥善处置辅助厂点及遗留问题。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依附于煤矿的机械维修厂、工程建安、劳动服务、煤矿机关等辅助厂点一并退出。要妥善解决职工安置费用,同时寻求办法解决欠缴保险费、金融机构借款等问题。积极推动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九)分类指导、稳妥推进。由省国资委组织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省管国有企业对退出煤矿的退出时限、人员安置等各种问题细化可行方案,做到产能退出时限合理、职工去向明确、资金来源落实;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市、县管理煤矿企业提出煤矿产能退出时间表、路线图和职工、资产等处置办法,切实做到应退尽退、退出彻底、不可恢复。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检查监督,督促和指导煤炭企业规范运作,稳妥实施,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由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设立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煤矿退出任务重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沟通机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责任,督促落实。

(二)明确事权划分。煤炭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省属国有退出煤矿配套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其他退出煤矿由市级财政统筹,省政府给予部分资金补助。有关市政府要确定资金支持数量,严格资金使用,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维护职工权益和矿区稳定。

(三)强化督促检查。有关市和企业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严格土地、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加强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政府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县(市、区)及企业进行问责追究。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人员安置的有效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