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环保部在行政复议时撤销了黑龙江环保厅对其作出的《环保验收意见》,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小岭水泥公司)将环保部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称其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小岭水泥公司
建设于1935年日伪时期的小岭水泥厂,称厂址早于公司附近居民代表、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欣华等的房屋建造时间,“如果说违反卫生防护距离的话,也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住所的建造违反了上述规定”。
澎湃新闻获取的环保部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未对此问题进行回应。
5月11日,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环境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告诉澎湃新闻,小岭水泥公司的技术改造项目始于2009年,且黑龙江环保厅要求其在工程投产前要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这是法律规定的,针对的是这个项目,跟他们什么时候建厂关系不大”。
澎湃新闻获悉,该案将于5月13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院第三审判区第一法庭公开审理。
2009年,小岭水泥公司在厂区内进行了一场技术改造项目,新建了2500 吨/天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年产水泥100.94万吨。
项目环评完成后,黑龙江省环保厅做出批复,要求工程投产前要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在认真落实这一内容的条件下,同意项目建设。
2011年11月,黑龙江环保厅在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安置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该项目得以投产。
因企业未搬迁走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2015年7月,王欣华、屈洪亮等7位居住在小岭水泥公司附近的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意见》。
环保部在去年11月作出决定,撤销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小岭水泥公司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澎湃新闻获取的环保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状显示,王欣华等7人均居住在涉案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截至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时,尚未被搬迁安置。黑龙江省环保厅所称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均得到落实的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因此予以撤销。
申请行政复议人房屋到小岭水泥公司厂界距离
对于小岭水泥公司提出的有关技术改造工程不应该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对没有超出原装置区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更不应该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意见,环保部认为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
据此,环保部认为小岭水泥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建议北京市第一中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标题:环保部成被告:日伪时期建的厂改造 要不要搬防护距离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