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东省经信委获悉,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6〕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市节能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依法推动节能,促进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我委制定了《2016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反映,各地节能监察情况分析报告请于2016年12月底前报我委,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3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熊卫鹏,83135867)
2016年广东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等节能法律法规,依法推动各项节能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有关内容,以推动绿色发展为核心,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以电机和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以及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为监察重点,通过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省市联动、部门联动,拓展监察深度和广度,促进各项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扩展内容。围绕电机和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水泥行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等重点工作,突出抓好电机能效财政补贴项目、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执行情况的专项监察。将高耗能配电变压器淘汰情况新增加到监察内容。加强书面监察,扩大监察覆盖面。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坚持省市县联动和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加强与质监、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省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对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法。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发出监察文书,限期整改。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跟踪,依法处罚。加强对监察结果落实的督促跟踪,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违法用能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对违法单位和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体目标
全省完成1000家用能单位的现场监察任务,其中水泥行业用电情况专项监察169家,省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完成116家用能单位现场监察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日常节能监察。
1. 监察对象。省万家企业,重点监察存在未按期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单位。
2. 监察内容。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节能措施、“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制订、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及落后工艺情况等,重点检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如实上报情况、节能规划编制情况。
3. 计划任务。省中心以省监管企业为主,全年完成不少于100家企业的书面监察和不少于10家企业的现场节能监察。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以本地区非省监管企业为主,完成不少于200家用能单位的现场节能监察。
4. 结果处理。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电机和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1. 监察对象。年电耗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包括2014年和2015年淘汰电机专项监察中存在问题单位的复查。
2. 监察内容。一是企业按照《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要求淘汰落后电机情况;二是按照《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淘汰高耗能配电变压器情况。
3. 计划任务。书面监察不少于600家,现场监察不少于300家。省中心该项任务现场监察工作与电机能效资金补贴项目专项监察工作结合进行,以电机能效资金补贴项目所在企业为主要对象,完成不少于40家企业现场监察。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以工业企业为主,完成不少于260家企业现场监察。
4. 结果处理。对在现场监察中发现未按要求淘汰低效电机、高耗能变压器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对无法提供基本信息材料的在用电机、变压器,视同属于淘汰低效电机、高耗能变压器。
(三)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1. 监察对象。全省所有水泥企业,包括熟料和粉磨站企业。
2. 监察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警监察。现场检查水泥企业基础情况数据,水泥产量、耗电量和综合能源消费,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情况,节能管理统计制度等,重点核查水泥产量及耗电量。
3. 计划任务。对全省169家水泥企业进行现场监察。省中心从31家省监管企业中选取10家(名单见附表2)进行现场检查,并派员参加部分重点地区的监察。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以本地区企业为主,完成其余159家企业现场监察。
(四)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及淘汰落后设备(工艺)专项监察。
1. 监察对象。对涉及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省能耗限额的单位开展现场监察。以钢铁、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的高耗能行业为主。
2. 监察内容。企业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3. 计划任务。书面监察不少于200家,现场监察不少于120家。省中心完成不少于20家单位现场监察;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完成不少于100家企业现场监察。
4. 结果处理。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在限期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对存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项目专项监察。
以电机能效补贴项目单位为监察对象,省中心对不少于40家的补贴项目开展抽查。现场检查项目真实性、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和范围、资金使用情况、节能节电效果,同时对企业淘汰落后电机、高耗能配电变压器的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六)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 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 号)要求,开展工业企业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的专项监察,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为依据,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列入上述目录的落后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省中心完成10 家。
(七)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以建筑领域企业为监察对象,检查“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景观照明、节能技改情况等。省中心完成5家左右。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完成20家以上。
(八)交通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开展交通领域节能专项监察,以交通领域企业为监察对象,检查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能源计量与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如实上报以及交通营运车船执行燃料消费限值标准情况等。省中心完成5家左右。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完成20家以上。
(九)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
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检查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责任落实情况;能源资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和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和使用情况等。省中心完成16家左右,各地市(县)节能监察机构完成100家以上。
各地市2016年现场节能监察任务分解方案
省节能监察中心2016年水泥行业
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监察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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