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壤污染问题严峻
我国土壤污染情况较为严重。根据2014 年4 月17 日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较不乐观,土壤总超标率为 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其中重金属类污染物超标点位比率较高。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耕地土壤、重污染企业用地和工业废弃地的点位超标率分别达到了19.4%,36.3%和34.9%。
土壤污染威胁食品安全及水、大气污染防治效果。我国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农田耕地土壤超标,对食品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根据报道,湖南衡阳到长江段湘江下游沿岸,蔬菜中的砷、镉、镍、铅含量与与《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比较,超标率分别为95.8%、68.8%、10.4%和95.8%。另一方面,如不能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污染物将可能通过地表径流,淋溶或淋滤作用污染地下、地表水。重金属有机物土壤在风里作用下,以及挥发性有机物还会进一步污染空气,影响水、大气污染防治效果。
2、政策与配套法律多重保障,土壤修复渐行渐近
2.1、土壤修复写入“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布,土壤修复写入。3 月17 日,新华社授权发布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其中第四十四章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提到,将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分级防治,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第四十八章发展绿色环保产业中提到,将加快土壤修复治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我们认为,土壤修复有望成为“十三五”期间政策重点之一。
100 个重大工程含1000 万亩农地修复,市场空间有望达5000 亿。根据新华社媒体报道,“十三五”规划纲要中100 个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开展1000 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和4000 万亩受污染耕地风险管理。我们认为,政策明确了土壤修复目标,特别是将此前被市场认为最缺乏盈利模式的耕地纳入其中,体现出较大政策力度,另一方面,此项目标对应较大市场规模。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5 年我国土壤修复签约合同金额仅为约21.28 亿元,而考虑到未来1000 万亩耕地修复,以每亩5 万元成本测算,修复市场高达5000 亿元。
陈吉宁答记者问透露十三五土壤修复要点。3 月11 日,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答记者问上解答了大量土壤修复相关问题,提到农用地是未来土壤修复的重点之一,并提出政府主导、强化考核。我们认为,基于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下行,政府需要在环保方面加强投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将相关指标纳入地方官员考核,使得其具备较大修复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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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土十条”文本已成熟,土壤立法积极推进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持续推进,“土十条”即将出台。目前我国正编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出台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其中“土十条”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审核,目前文本内容已经基本成熟,预计年内出台,方案中可能会涉及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区域的划定、治理资金的投入量、治理的具体措施等,还会制定具体的土壤污染治理“时间表”。土十条”与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土壤修复市场有望迎来爆发。
2.3、修复标准有望明晰:新土壤质量标准渐近
现行土壤治理标准体系落后,无法厘清修复标准。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综合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发布时间为1995 年7 月,2006年后我国针对温室蔬菜、农村产品产地、展览用地等颁布对应质量标准。但整体而言,我国土壤质量标准制定较早,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现行标准通常为2000 年后建立,且一般更新周期为五年之内。由于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用地的最新土壤质量标准,土壤修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指导性标准判断哪些土地需要修复,以及需要修复到何种程度,最终导致土壤修复工作在现实中遇到较多问题发展滞后。
新标准已第二次征求意见渐行渐近。2015 年1 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2015 年8 月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新标准渐近。新标准配合2014 年7 月1 日实施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我国将逐渐完善基于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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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地方已出台相关条例
地方在污染防治条例上已有所尝试。虽然全国性的土壤修复污染防治条例还没有出台,但目前在地方层面已经有所尝试。包括福建省、湖北省、西安市、合肥市在内的省(市),从2015 年下半年至今发布了相关的防治办法或指导意见,具体的实施效果对“土十条”相关立法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污染物与修复方法与成本
目前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为:1、工业,矿山油田开采开发,工业废物堆放;2、农业过量施用农药化肥;3、生活垃圾、末端污染物不正确处理。具体的污染物可分为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生物污染物和放射物四种。
土壤修复方法可按照修复手段、修复场地为标准进行分类。按照修复手段分类,大致可分为生物、物理、化学方式;按照修复场地分类,则可分为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两种修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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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修复是指不移动土壤,在原处修复的修复方式,适用于污染物简单、浓度低的情况;异位修复是指将受污染的土壤移出进行修复的修复方式,适用于污染物复杂、浓度较高的情况。原位技术和异位技术在成本上有所区别。原位技术的成本比异位技术低,主要因为不需要成本高昂的地面设施、运输费用,并且操作相对简单。
4、土壤修复市场空间过万亿,十三五年均市场规模有望达千亿
我国土壤修复理论年市场规模超万亿。我国土壤污染状况较为严重,仅耕地、采矿冶炼、油田区域总涉及土地面积约为14193 亿平米,即使仅修复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重度污染区域(总占比约1.1%),对应总市场空间也已达到1.5 万亿。除耕地、采矿冶炼、油田区域外,土壤污染还广泛存在于工业废弃地、固废集中处理地等方面。其中部分工业用地具有较高再开发价值,具有较高的修复需求。根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业内专家保守估计,我国潜在污染场地数量在50 万块以上,而2001-2012 年间全国有超过10 万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搬离中心城区。以10 万块中心城区土地计算,我们假设单块土地面积为4000m2,修复深度为1米,修复成本为500 元/m3,对应市场规模为2000 亿。
“十三五”年均市场空间有望超过千亿级别。我们再次强调,据新华社媒体报道,“十三五”规划纲要中100 个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开展1000 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和4000 万亩受污染耕地风险管理,以每亩5 万元成本测算,1000 万亩耕地修复市场高达5000 亿元,年均市场空间约1000 亿元。考虑到除耕地外还存在其它修复需求,我们预计“十三五”期间,土壤修复市场年均规模有望超过千亿。而根据《2015 中国土壤修复发展白皮书》,2015 年我国土壤修复相关合同的签约额为21.28 亿元,市场有望迎来高速增长。
5、政策目标下有望保障盈利模式
5.1、当前模式为财政支持试点项目与地产开发模式
示范项目以政府采购服务为主。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些项目修复责任主体难以明确,我国土壤修复示范项目多表现为政府采购土壤修复服务,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财政资金。政府通过中央、财政拨款,或配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融资、取得银行贷款等模式,用以支付相关治理费用。以2011 年国务院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为例,确定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其中2014 年,中央财政下达19.9 亿元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而2015 年7 月,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28 亿元,对30个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予以重点支持。我们认为,财政资金主要以支持污染严重项目修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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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模式亦能提供支持。对于城市中心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土地,治理完成后,清洁土地通过流转,地方财政有望获得土地出让金收益,以支付前期土壤修复费用。另外,实际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直接先取得受污染土地,修复后再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
5.2、目标在前,盈利模式有望跟进
环保行业发展目标先于盈利模式。我们认为,环境污染外部效应显著,排污企业产生污染成本由社会大众承担,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将对排污企业造成成本与费用,所以排污企业本无内生性动力去进行污染防治。盈利模式通常是通过政策赋予,纠正市场失灵。以脱硫脱硝为例,由于空气污染的严重问题使得政府注重脱硫脱硝问题,政府在“十二五”政策中订立相关目标,为实现相关目标,政府在规定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同时,辅助以脱硫脱硝电价补贴,调整排污费实施减排减半征收,多排加倍征收等手段,最终“十二五”期间火电机组脱硫脱硝效果显著。我们认为,赋予盈利模式主要依靠政策驱动,目标先于盈利模式。
土壤污染问题严重,政策目标已定,盈利模式有望跟进。由于土壤污染危害食品安全并影响自然水体水质,且现状严重,政府在“十三五”期间以在纲要、以及重点项目中确定相关政府目标,包括修复1000 万亩耕地,我们认为后续政策、盈利模式保障有望跟进。同时,在美国以及其它发达国家,土壤修复已得到发展,存在相关手段最终能赋予修复盈利、付费机制,我们认为借鉴国外经验,中国具备赋予土壤修复盈利模式的可能。
5.3、 美国经验:通过“超级基金”解决付费
美国土壤修复法律机制完善,超级基金法案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美国早在1980年就在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在该法案中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法案规定,当目标场地为非联邦设施时,超级基金法案拥有三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选择来促成场地修复的完成,无论造成污染的企业是否面临破产,都必须遵循;当目标场地为联邦设施时,超级基金的作用主要是为联邦设施提供监管以及技术上的支持、解决与修复有关政策问题。同时超级基金法案保留对不服从场地修复承诺的联邦设施在必要时刻采取行动的权利。
土壤修复资金来源广,来源于责任方、联邦拨款、专门税收。资金需求巨大的土壤修复领域,需要有足够、稳定的资金来源来支撑。美国目前土壤修复所需资金主要由污染土壤的责任方承担,在无法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则由超级基金或者州一级政府来承担。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国内生产石油、进口石油产品、化学品原料的专门税收,一方面则是联邦政府的拨款。设立初期的16 亿美元的超级基金中13.8 亿美元(占比86%)来自专门税收,2.2 亿美元(14%)来自于联邦政府拨款。州一级政府的资金来源也主要通过专门税收,如加州政府,在1989 年设立了地下储油罐修复基金,从每加仑储存过的油品中收取0.014 美元以资助所有加油站的调查和修复,最高可达150 万美元(含1000 万人民币)。但是污染责任方依旧承担污染责任,当调查和修复费用超过资助的最高限额后,污染责任方将支付150 万美元以上的费用,直到修复达标。
修正法案改善超级基金结构,吸引社会资本提供持续资金支持。超级基金成立35 年来,美国国会通过了3 个修正案来应对其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1986 年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案》对超级基金的规模和结构进行了调整;1997 年通过的《纳税人减税法》中的免征所得税规定吸引了34 亿美元的私人投资,并使约8000 个棕色地块恢复生产能力;2002 年《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色土地振兴法》减轻了小企业的责任,促进了棕色土地的再利用。以上的三项修正法案的发布,实现了明确责任、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私人投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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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恢复和再投资法案》的通过有望维持未来美国土壤修复市场规模的稳定。2009 年2 月在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恢复和再投资法案》,规划了在2009 年至2019 年间的8310 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与土壤修复有关的美国环境保护局在法案中占得一席地位。根据该法案规定,将有20 亿美元资金用于修复地下储油罐泄露造成的污染,另外有10 亿美元的棕地治理和再利用资金以及60 亿美元的与超级基金法案直接相关的有害污染场地修复资金。鉴于土壤修复产业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而美国当前处于调整阶段,土壤修复资金占GDP 比重会有所下降,该法案中对土壤修复的规划能一定程度上减缓修复资金占GDP 比重下滑的速度,维持市场规模的稳定。
5.4、 中国版“超级基金”受探讨,积极财政政策值得期待
提取土地出让金收益的中国版“超级基金”受探讨。目前,包括环保部官方媒体已报道对土壤修复资金来源进行一些探讨,其中包括提取土地出让收益的10%支付土壤修复费用。提取土地出让金收益模式类似于美国超级基金提取汽油税、向大企业征收环境保护费模式。我们认为,虽然此模式只在探讨阶段,但从其他方面累积资金支持土壤修复项目的思路,不失为解决付费问题的方式。
积极财政政策通过环保投资、土壤修复保经济增速。另一方面,我们认为,目前中国面临宏观经济增速下行问题,为保障GDP 增速目标,需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确避免投资端硬着陆,而投资端中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未来环保主要投资有望集中在海绵城市与土壤修复两个领域。未来财政资金支持也有望成为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
6、关注污染严重地区与房地产开发协同
我们认为,短期内污染严重地区修复活动有望较早启动,而部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业务具有较好协同效应,也能为修复活动提供支持,从中长期角度来看,具有全国化运营,较强技术与丰富项目经验的公司更为受益。参考污染严重程度。我们认为,通常污染严重地区具有更迫切的修复需求,而过往国家示范项目也以污染严重地区试点为主。我们认为,有色金属开采较多的矿区、以及工业基地等地区污染较为严重。从有色金属开采角度,湖南、江西、广西、云南等省市矿区预计污染较严重,而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地区污染问题也较为突出。我们认为,短期内污染严重地区修复需求更大,在选股思路上参考企业所在地,污染严重地区上市公司具有较丰富的资源背景,有望获得项目。我们推荐永清环保、博世科。
考虑房地产开发协同效应。另外,部分上市公司所属集团具有房地产开发背景,可以通过先修复后开发等模式,将有望能先获得盈利模式最为清晰的城市中心、具有流转价值的土地修复的收益。永清环保与湖南创御地产发展公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公司2015 年承接了创御地产的邵阳市“洋溪沟、龙须沟”两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预计交易额2.1 亿元。建工修复(拟上市)的母公司为北京建工集团,集团第二大主业是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拥有一支精于操作房地产一级开发市场和二级开发市场的管理团队,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四川、云南、广东等地均有所布局。集团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永清环保、建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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