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甘肃省工信委获悉,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6〕131号
各市、州工信委,节能监察机构:
为有效提升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率,充分发挥节能监察作用,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业节能工作特点,我委制定了《甘肃省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甘肃省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有效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监督约束作用,确保“十三五”节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节能监察办法》,特制定本文件。
一、围绕重点工作、积极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一)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在钢铁、石化、煤炭、电石、铁合金、碳化硅等行业,开展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对省内重点行业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
(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等,开展工业企业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情况的专项监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结合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完成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落后工艺、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
(三)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按照《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以及《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的要求,对电解铝、水泥行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全省电解铝企业铝液交流电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全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指标由省节能监察中心或省工信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监察;各市(州)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其它水泥(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的专项监察。
(四)重点用水企业节水专项监察。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信委关于甘肃省“十二五”工业节水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1〕79号)等文件的要求,省节能监察中心结合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省内56户重点企业“十二五”期间节水管理落实情况、节水统计制度建立、水计量器具配备、工业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监察。
(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监察。按照《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规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将对省内采矿、选矿、火力发电、供热、化工等行业产出的废弃物及利用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掌握工业废弃物产出和利用情况,督促废渣排放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按照《节能法》和《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此外,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专项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抽查部分已通过节能审查并已试运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对部分在甘肃省开展节能评估业务有关评估机构的人员配备、办公场地、编制能力、内审制度、报告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七)电机和变压器能效提升工作专项监察。按照《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的要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实施专项能效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将完成90台/套以上电机、配电变压器等重点耗能设备能效监察,帮助企业找出存在的节能潜力和节能空间,为企业节能技改提供节能监测资料。
(八)工业锅炉能效提升工作专项监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组织编制的《高效节能锅炉推广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锅炉制造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开展专项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对省内10台/套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在用锅炉进行能效监察,同时核实全省落后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九)其它领域的专项监察。按照《节能法》和《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其它领域积极拓展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学校、医院等)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二、依法履行职能,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基础工作
(一)做好全省重点用能/用水企业摸底调查工作。按照《节能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用能、用水企业的节能/节水基础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和监管。省节能监察中心对全省244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基础信息(产品种类以及是否涉及能耗/水耗限额/定额标准、生产工艺、主要耗能/耗水设备、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停产/限产、经营状况等)进行摸底调查和专项监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覆盖全省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水基础信息档案系统。为日后建立覆盖全省全社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节水基础信息档案系统打好基础,并为“十三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基础能力建设收集第一手资料。
(二)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和其它节能新技术新装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完成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将通过甘肃节能监察网和《甘肃能源》杂志等媒体积极宣传《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和其他节能新技术20项以上。
三、提升能力,开展监察业务培训及违法行为处罚
(一)加大基层领导,提升监察能力。加大对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力度,继续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节能监察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市、县节能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基层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体系,统一节能监察执法程序、监督程序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二)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制定节能监察人员培训计划,召开《节能监察办法》、《甘肃省节能监察执法规范》、国家和甘肃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电解铝和水泥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等监察业务培训会,年度培训全省范围内节能监察人员100人次以上,全面提升节能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建立处罚机制,规范用能行为。对各类专项监察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用能行为,从严提出整改意见,从严落实处罚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执行差别电价等措施。建立节能监察经济处罚配套程序和机制,依法依规实施经济处罚,规范用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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