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鉴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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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2016-03-14 09:30 来源: 上海交易所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鉴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2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与关联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签订《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脱硫系统BOT项目EPC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8,200万元。详见2015年12月2日、2015年12月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7)、《关于全资子以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0)、《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5-082)。

近日,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关联方旭日环保正式签署了《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合同》,合同总金额8,199.50万元,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发包方: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承包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工程。

4、合同总金额:8,199.50万元。

5、合同主体内容为:

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总承包范围为:脱硫系统建设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包括地勘、地基处理施工)、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按技术协议要求提供)、运输、保管、保险、调试、指导监督、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培训、设计联络、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后服务等。

6、支付方式:

(1)履约保函: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由承包方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有效期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履约保函待发包方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退还。

(2)合同设备款(3:5:1:1):合同生效后,承包方提供设备订货合同给发包方,经发包方审核通过后,发包方一周内支付该批次设备款的30%作为设备预付款。承包方按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将整套设备验收资料及发票提供给发包方。发包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50%。脱硫系统改造完毕进行整套试验运行通过验收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3)建筑、安装工程款(1:7:1: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发包方审核确认,发包方根据确认的当月工程量款项的70%支付给承包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10%,剩余的10%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旭日环保。

(4)技术服务费(1:8: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技术服务费的10%作为预付款。在承包方完成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后,发包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80%,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配合现场施工安装的设计变更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性能试验合格后并提交经发包方审核后的竣工图图纸后,发包方将10%余款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5)调试费(1:8: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后,支付调试费的10%作为预付款。脱硫系统性能验收试验合格,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调试费的80%。合同调试费的10%作为质保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发包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发包方将10%质保金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7、主要违约条款:

(1)质量不达标:按合同规定的FGD入口设计煤质烟气参数条件下,FGD出口SO2浓度大于30mg/NM3,发包方将拒绝接受FGD装置,即承包方根据合同中指定的相同货币退回发包方脱硫装置的设备价格,并承担发生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和保险费、检查费、储存和装卸费。

(2)工期延误:如果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承包方将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建设期延误最多一个半月,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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