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环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江苏省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位列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入选理由是,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很好地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在对此案做出判决后,将受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
同时,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便于执法部门监督判决执行的情况,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环境修复方案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出具3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
2014年8月6日,环境修复方案在当地政府的公告栏公示一周,8月12日,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到现场发放征求意见书,让周围群众对3套修复方案投票。
记者在法院看到了一张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地块土壤修复方案对比表,详细标明了每个方案的预计修复时间、技术要求及工艺流程,以及主要优点和缺点。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据现场收集的意见书统计,89.04%的群众倾向于方案一。方案一采用的“异位——资源化利用修复法”,预计修复时间为75天,工艺流程是:将污染土壤挖出,运输至相关水泥厂,利用现有的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生产装置,作水泥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
这套方案主要优点是技术上相对简单,能彻底清除污染物,在短时间内将污染土壤移除场地并修复,同时因为水泥厂原料为泥土,受污染土壤也是泥土,能达到资源化利用的效果。
但是这套也存在着缺点,主要是处理方式单一,对土壤质量、含水率、颗粒物等要求高,而且在污染土壤运输过程中会造成二次污染,存在着一定的环境风险,需要加大修复工程中环境监管的力度。
参与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法官金晔茹告诉记者,审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修复环境。在选择如何达成目的的路径时,环境修复方法多种多样,各有利弊,当地老百姓作为污染事件的最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环境修复知情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到听取群众声音的重要性,让广大群众有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通过现场发放意见书的活动,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当地老百姓意见,作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体现。
金晔茹谈到,公众对于修复方案选择倾向集中化,充分体现了当地老百姓对修复方案的价值判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也重点考虑了民意集中的方案。事实上,有了公众参与方案选择的前提,本案在实际执行修复过程中,当地老百姓也表现出了高度的配合与理解。
环境修复执行
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
法院在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有效参与的基础上,引入了第三方治理模式。
判决生效后,法院组织检察院、环保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据金晔茹介绍,这是法院为有效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裁判履行的创新举措。
首先,第三方治理模式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修复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也便于追究相关责任。
其次,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与能力的污染治理企业,拥有专门的技术人才和设备,可降低治理成本,同时也能收到更为理想的治理效果。
目前,相关环境修复工作正在进行中。
延伸阅读:
【讲述】全国法院受理的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背后的故事
社会公众
参与环境执法司法联动
一个环境污染案件,往往会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不仅需要通过刑罚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也需要追究环境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前者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者则可以由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常州市的环境公益诉讼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11年,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联合环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市法学会等成立了全省首家民间环保组织——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
协会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污染者追偿环境修复费用。经过几年时间的完善,这种公益诉讼模式已成为常州市环境公益维权的常态化机制。
据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理事长朱松南介绍,在新环保法实施前,协会已先后就11起环境污染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中9起达成诉前调解,另有两起进入诉讼审理程序,一件已经结案,储卫清的这起案件目前正在环境修复过程中。这些案件的赔偿款总金额达到了1500余万元,全部用于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环境修复。这些案件无论是环境修复情况,还是社会效果,反响都比较好。
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让社会公众也参与到了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中。早在2011年,常州市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与环保部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并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职责,“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由在常州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环保维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
2011年底,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推动下,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正式成立。2012年常州环保联动执法中心挂牌成立以后,协会也在此办公。
2012年8月,常州市出台《常州市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制度》,明确了联动执法响应程序,规范了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了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推进了环境公益保护的联动执法、联动调查、联动研判、联动预防“四联动”制度建设。
常州目前已经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动三级响应等级机制:对符合三级响应情形,构成行政违法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符合二级响应情形的,由环境公益协会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民事责任;对符合一级响应情形,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江苏是其中之一。朱松南认为,将来协会和检察院可以各有侧重。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协会主动性会更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卫星表示,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更广,还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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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博世尔公司等环境侵权
成功追偿283万元修护费
2012年9月~2013年12月,储卫清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承接废弃化学物品处置经营业务。他在江苏省武进县湟里租赁一家厂房,违规处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厂房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后被环保部门查处。
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及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4家相关企业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博世尔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这家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5个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5个被告向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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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全国法院受理的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背后的故事
原标题:环境修复引入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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