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下称《决定》),取消了由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是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号)开展的,该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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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土壤修复政策的又一重大变更

2016-02-22 09:01 来源: 中国环境修复网 作者: 张旭辉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下称《决定》),取消了由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是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号)开展的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到什么程度,在行业一直有较大争议:是按照《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管程序和结果?还是全过程管理?已经于2月1日生效的《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规定修复方案不需要环保部门审批,而将于10月1日生效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则要求环保部门审批修复方案。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郭观林认为,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被取消将有利于提高项目推进的效率,但是在当前各地污染场地管理发展进程不均衡,技术和管理尚待完善的背景下,部分利益相关方在共同的利益驱动和取向下,容易做出有违环境管理初衷的行为。这就需要对专家评审提出更高要求,否则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都会增大。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马骏也认为,污染场地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均存在不小风险,如果选用的修复技术和方案不恰当,不仅达不到最初的修复目标,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如果在修复启动的环节没有环境监管部门的介入,后期纠偏的代价可能很高。

审批取消之后,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备案的作用更加凸显。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副研究员魏文 侠表示,既然取消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就更需要完善备案过程,即应该依据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流程,对包括场地评价报告、场地修复实施方案、场地恢复竣工报告、监理报告以及各个环节检测报告等进行完整的备案。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究竟需要不需要审批,并无一定之规。据马骏介绍,在美国等污染场地修复开展得非常成熟的国家,一般情况下修复方案应在获得环境监管部门审批之后方可实施。“当然,可以理解当前政府为减少行政审批所做出的努力,未来在不需要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必须大力加强日常监管措施,同时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然而,技术并不是方案审批争议的唯一层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姜林曾表示,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存在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很多时候项目出了问题,管理部门都说是自己的责任,到底是不是呢?

一方面,修复方案审批的取消使得污染责任方要更加重视土壤污染修复的责任,科学务实地编制方案或者选好、管好、用好第三方来编制方案。以低价发包或发标修复项目,吃亏的只能是污染责任方自己。另一方面,我国当前有大量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通常是污染所在地的环保部门作为业主开展治理修复。这就造成了环保部门既是业主又是监管者,那么,修复方案审批的取消会对环保部门产生何种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国务院《决定》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 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原标题:重磅 | 土壤修复政策的又一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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