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15〕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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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1-29 08:5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15〕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2.1.1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项主要重金属属于第一类污染物,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应当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并计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

对同一排放口同时存在六价铬和总铬两种污染物时,考虑到两者属于同一种类,可按污染当量数大的一项征收排污费。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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