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2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粤城建〔2014〕119号)的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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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2016-01-14 14:5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2 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粤城建〔2014〕119 号)的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深圳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认真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技术标准和运营企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组织编写了《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技术指引》,旨在为省内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提供操作指导,以提高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水平。

本规范分为10 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标准;3.术语;4.基本规定;5.生产准备管理;6.生产运行管理;7.检修维护管理;8.专业技术管理;9.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10.环保管理。

编制单位: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专家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生活垃圾焚烧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员:李倬舸、白贤祥、魏强、孙涛、吴燕琦、杨芳全、

王薇、伍琳瑛、、刘瑞雯何座成、李科熙、冉从华、

邹全意、鲍增卫、范红照、王洋、钟日钢、王兴武、

周黎明、王德权、汪小青。

主要审查人员:杜挺、郭建华、卓云峰、李向斌、陈善坤、龚伯勋、

马晓茜、郑曼英。

目录

1 适用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

3 术语 ............................................................................................

4 基本规定 ....................................................................................

5 生产准备管理 ............................................................................

5.1 一般规定 ...................................................................

5.2 组织机构及人员 .......................................................

5.3 规章制度建设 ...........................................................

5.4 工器具及材料准备 ...................................................

5.5 生产运营准备 ...........................................................

6 生产运行管理 ............................................................................

6.1 管理要求 ...................................................................

6.2 技术要求 ...................................................................

7 检修维护管理 ............................................................................

7.1 管理要求 ...................................................................

7.2 技术要求 ...................................................................

8 专业技术管理 ............................................................................

9 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 ................................................................

9.1 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

9.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

9.3 职业健康管理 .................................................................

10 环保管理 ..................................................................................

10.1 一般要求 ...................................................................

10.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10.3 监测管理 ...................................................................

10.4 飞灰和渗沥液管理 ...................................................

10.5 臭味治理及工厂形象管理 .......................................

附录 焚烧厂典型制度清单参考 ................................................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炉排炉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生产运营期间的生产准备、生产运行、检修维护、专业技术、安全和环保等的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指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50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T 137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RISN-TG009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

RISN-TG010 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

《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271 号)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0.1 焚烧炉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0.2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余热锅炉)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3.0.3 热灼减率loss of ignition

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焚烧炉渣经110℃干燥2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B—焚烧炉渣经600℃(±25℃)灼烧3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

g。

3.0.4 二噁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0.5 烟气净化系统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3.0.6 三熟、三能(three familiars and three capabilities)

运行人员的“三熟”指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熟悉操作和异常情况处理;熟悉本岗位的规范和制度。运行人员的“三能”指能正确地进行操作和分析运行状况;能及时地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能掌握一般常见的设备维护和消缺方法。

检修人员的“三熟”指熟悉设备的系统和基本原理、熟悉设备的检修工艺、检修质量标准和设备运行知识;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制度。检修人员的“三能”指能熟练的进行本工种的修理工作和排除故障;能看懂图纸和绘制简单的加工图;能掌握一般的钳工工艺和常用材料性能。

3.0.7 三级验收 three levels of check and accept

根据检修项目的工艺和重要程度,在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过程中对检修质量实行的检修班组、专业和厂级三个级别的验收。

3.0.8 主设备 primary equipments

主设备是指能够完成焚烧厂基本功能的设备,如垃圾抓斗起重机、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分散控制系统(DCS)等设备(系统)及附属设备。

3.0.9 辅助设备 auxiliary equipments

辅助设备是指焚烧厂主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如引风机、给水泵、空压机、采暖通风系统等设备(系统)。

3.0.10 计划检修 scheduled maintenance

根据焚烧厂设备磨损和老化的统计规律,事先确定等级、间隔、项目、备品配件及材料等,进行预防性检修的方式。

3.0.11 状态检修 condition-based maintenance(CBM)

根据监测和诊断技术提供的设备信息,评估设备的状况,在故障发生前进行检修的方式。

3.0.12 技术改造 technology renovation

焚烧厂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频发故障或为了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效果、节约能耗、改进环保治理效果、提高安全及劳动防护等目的,按照当前设备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采用先进的、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或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3.0.13 两票三制 (two tickets and three rules)

指工作票、操作票、设备定期切换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0.14 工作票 work order

准许在焚烧厂设备(系统)上进行相关检修工作并保障安全的一种书面命令制度,通过明确工作内容、范围、地点、时限、安全措施及相关责任人等,保证系统(设备)安全运行、人身安全及相关检修工作安全完成。

3.0.15 操作票 operation order

焚烧厂运行人员进行相关设备(系统)操作时使用的书面命令,通过明确操作任务及操作步骤、指令应严格按书面步骤内容及顺序进行操作、运行人员执行时必须随时携带等,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发生误操作。

3.0.16 异常Abnormal

是指主设备被迫停运12h 以内、火灾一次损失0.2 万元以下等安全生产事件。

4 基本规定

4.0.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准备、生产运行、检修维护、专业技术、安全和环保等各项管理工作,保证焚烧厂安全、环保、经济运行。

4.0.2 焚烧厂运营管理宜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 和《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 的认证工作。

4.0.3 焚烧厂宜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加强运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4.0.4 焚烧厂应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焚烧厂建成后顺利转入正常生产。

4.0.5 焚烧厂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投用,污染治理耗材足量投放,全过程控制污染,切实做到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

4.0.6 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应符合“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要求,保证检修安全和达到检修质量,保障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4.0.7 焚烧厂应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4.0.8 焚烧厂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焚烧厂安全稳定运行。

4.0.9 焚烧厂应依据《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0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

4.0.10 焚烧厂环保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通过不断的技术改进,提升焚烧厂环保管理水平,建设环境友好的焚烧厂。

4.0.11 焚烧厂应制定培训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确保生产人员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4.0.12 进厂垃圾称重记录、焚烧炉运行报表、烟气净化系统耗材投入量等生产、技术、经济统计报表及分析文件材料应妥善存档,相关工作应符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 号令)的要求。

4.0.13 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处理非生活垃圾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从生产运行、检修、安全、环保等各个方面做好应对措施,保证焚烧厂运转正常,各项排放指标达标。

5 生产准备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焚烧厂生产准备时间是指该项目开工建设开始,到机组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进入试生产为止。

5.1.2 焚烧厂生产准备的内容包括:生产准备组织机构设立、生产准备人员配置、生产准备人员培训、规章制度的建设、工器具及材料准备、生产运营准备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5.1.3 焚烧厂应根据工程进度制定生产准备大纲和生产准备计划,确保生产准备工作有序开展。

5.2 组织机构及人员

5.2.1 新建、扩建焚烧厂在项目开工时应根据企业经营特点、焚烧生产特点及焚烧处理规模,确定组织机构,开展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5.2.2 焚烧厂组织机构宜包括运行、生产技术、检修维护、安健环等主要职能部门。

5.2.3 确定组织机构后,应根据工程进度及生产准备需要,落实各岗位人员。合理配置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环化等专业人员,满足现场实际需要。

5.2.4 新建、扩建焚烧厂的生产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取得相关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2.5 焚烧厂应制定生产准备人员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标、对象、方式、方法、内容。

5.3 规章制度建设

5.3.1 新建、扩建焚烧厂应搜集有关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及专业工具书,应建立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宜符合附录的规定。

5.3.2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应包括计划组织、收集资料、编写、评审、批准和发布等。

5.3.3 规章制度的类别应包括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文件及相关配套记录等。

5.3.4 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两票三制”)、检修管理制度等。

5.3.5 生产技术文件应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作业指导书等。

5.3.6 相关配套记录应包括设备运行台账、现场记录表格、运行记录本和检修交代等。

5.4 工器具及材料准备

5.4.1 为保证焚烧厂投产后正常运行,在生产准备阶段应准备生产工器具、生产耗材、备品配件等。

5.4.2 生产工器具应包括:安全工器具、常用工器具及仪表、专用工器具及仪表。

5.4.2.1 安全工器具包括:安全帽、防毒面具、护目镜、绝缘手套、接地线、验电器、安全围网、各类安全警告标示牌等;

5.4.2.2 常用工器具及仪表包括:扳钩、扳手、听针、万用表、测振仪、红外线测温仪等;

5.4.2.3 专用工器具及仪表包括:汽轮机抽转子专用工具、发电机抽转子专用工具等。

5.4.3 生产耗材应包括石灰、活性炭、氨水/尿素、柴油/天然气和化学药剂等。

5.4.4 备品配件应包括事故性备品配件、一般性备品配件和消耗性材料。

5.5 生产运营准备

5.5.1 焚烧厂应做好外部协调和合同签订工作,包括垃圾处理协议、购售电协议、并网协议、飞灰及渗沥液合规处置协议等。

5.5.2 运行人员在新建、扩建焚烧厂反受电后进入现场,开始倒班。

5.5.3 运行人员应参与调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在设备调试、分部试运、整套启动期间,跟踪学习,做好现场原始数据记录。

5.5.4 检修维护人员应参与设备安装、试运,熟悉设备结构、原理、检修工艺。

6 生产运行管理

6.1 管理要求

6.1.1 生产运行管理宜包括交接班检查、运行操作、运行监盘、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事故处理、生产例会、运行分析和运行记录等管理工作。

6.1.2 运行交接班是焚烧厂连续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6.1.2.1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着装,精神状况良好。

6.1.2.2 运行人员交接班前后应对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应查阅当班记录,了解运行方式、发生的重大操作及影响安全的缺陷。

6.1.3 运行操作应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遵守运行规程的规定。

6.1.3.1 设备运行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启炉、停炉、电气倒闸等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6.1.3.2 复杂的、操作步骤不能颠倒的;一旦操作失误将造成重大事故的;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或隔离系统进行检修的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

6.1.3.3 焚烧厂生产现场执行检修工作时,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各级生产人员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做好设备和系统的隔离、恢复措施及试运验收工作。

6.1.4 运行人员监盘工作应做到:精力集中,坐姿端正,随时根据参数变化进行调整;勤分析、勤联系、勤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6.1.5 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对现场的设备系统进行巡回检查,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缺陷,消除事故隐患。

6.1.5.1 巡回检查时应当带上电筒、检查工具和对讲机等用具。

6.1.5.2 巡回检查时应考虑天气变化对设备的影响。

6.1.5.3 巡回检查时应运用耳、鼻、眼、手等感觉器官,对照仪表指示,判断和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分析仪表指示的准确性。

6.1.5.4 巡回检查应重点检查:新投入运行和刚检修过的设备、当班和前几个班操作过的设备、频繁启停的设备、已发生异常的同类设备、带缺陷运行的设备、系统发生事故影响的设备。

6.1.5.5 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根据缺陷程度按运行规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缺陷填入缺陷登记簿,重要缺陷要及时报告。

6.1.6 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确保设备长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1.6.1 运行人员应按规定日期、工作内容做好设备定期试验切换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6.1.6.2 设备有严重缺陷或异常情况不能做轮换、试验时,应报告并做好记录。缺陷或异常消除后,应立即进行轮换、试验。

6.1.7 焚烧厂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迅速解除人身和设备危险,找出发生故障的原因,尽快恢复设备运行。

6.1.8 焚烧厂应定期召开生产早会、运行分析会和专项会议等生产例会。

6.1.9 运行人员应执行运行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各项生产指标和设备运行状况,研究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类改进措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6.1.10 焚烧厂应加强生产运行数据记录工作,应全面、准确记录运行管理情况,应包括垃圾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6.2 技术要求

6.2.1 焚烧厂应加强垃圾接收及汽车衡计量管理工作:

6.2.1.1 汽车衡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精度应符合要求。

6.2.1.2 进厂垃圾应称重。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等各项数据、信息应详细记录存档,并按主管部门规定形成日报表和月报表,报表数据与主管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6.2.1.3 外运委托处置的渗沥液、飞灰、炉渣等应做好称重工作,并统计存档。

6.2.1.4 应加强入厂垃圾的管理,垃圾接收种类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第6 章的规定。

6.2.1.5 卸料大厅应保持地面干净、整洁,防坠落、防撞措施及交通指示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6.2.2 垃圾存储和投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1 入厂垃圾在垃圾池内应加强混料、渗沥液导排、发酵和进料管理。

6.2.1.2 垃圾抓斗起重机制动、大/小车行程限制器、防撞器、钢丝绳、抓瓣、液压系统等应运行正常,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6.2.1.3 垃圾抓斗起重机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注册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审检。

6.2.1.4 焚烧厂应定期对进厂垃圾、入炉垃圾进行检测,包括垃圾容重、含水率和热值等,并做好记录。

6.2.3 垃圾焚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6.2.3.1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6.2.3.1 的要求。

表6.2.3.1 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注: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项目设计要求,每月应进行一次热灼减率抽样检测,并存档。

6.2.3.2 焚烧炉应加强燃烧调整,入炉垃圾不应超过设计能力的10%。

6.2.3.3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6.2.3.1 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在焚烧炉启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满足

6.2.3.1 的要求,焚烧炉应在4h 内达到稳定工况。

6.2.3.4 炉膛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100Pa~-30Pa 负压运行。

6.2.3.5 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导致炉膛温度无法满足6.2.3.1 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时,应启动垃圾助燃系统。

6.2.3.6 焚烧炉在停炉时,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并满足6.2.3.1 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的要求。

6.2.3.7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6.2.3.6 要求操作停炉。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h。

6.2.3.8 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积不应超过60h。

6.2.3.9 启停炉应执行操作票制度,按照厂家启停炉曲线控制速率。

6.2.4 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2.4.1 排放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立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连续在线监测项目应包括烟气的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

6.2.4.2 袋式除尘器年投入运行率应达到100%,应定期进行滤袋性能检测和袋式除尘器检测,袋式除尘器漏风率≤2%。

6.2.4.3 启停炉过程中烟气应全程通过布袋除尘器,不得走旁路。正常运行期间禁止旁路运行。

6.2.4.4 每条生产线应配置脱硝装置,使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6.2.4.5 焚烧厂应对进厂的每批活性炭、石灰、尿素等取样检测,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活性炭、石灰给料系统应运行可靠、计量准确。

6.2.4.6 烟气净化区刮板输灰机应密封良好,运转正常。

6.2.5 炉渣收运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 炉渣和飞灰应分开收储。

6.2.5.2 炉渣收集、输送应满足环保要求,及时清理和处理漏渣,保持现场整洁。

6.2.5.2 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6.2.6 汽轮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做好参数监视工作,在规定的参数内安全稳定运行。

6.2.7 汽轮机在启停时应做好相关试验。

6.2.8 汽轮发电机所有仪表指示应正确,各连锁保护试验应合格,设备联锁及保护投入率应达到100%。

6.2.9 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的启停、保护试验、运行调整及事故处理应按电力行业相关规程执行。

7 检修维护管理

7.1 管理要求

7.1.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应分日常维护检修和定期计划检修。

7.1.2 焚烧厂的日常维护检修应执行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缺陷治理、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整治、现场监督、设备异动报告和台帐记录归档等工作。

7.1.3 焚烧厂定期计划检修应分A、B、C 级,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合理安排各级检修时间,并应保障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h。

7.1.4 焚烧厂应在每年下半年根据本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间隔、生产技术指标以及当地季节气候特点和垃圾处理任务等因素,编制下年度检修计划。

7.1.5 焚烧厂应根据厂内生产技术管理实际情况和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状况,编制检修计划、检修项目、技术方案、检修作业指导书、检修人员/物资及工具需求、质量控制和试运规定、检修过程管理措施及资料整理归档等检修指导性文件。

7.1.6 焚烧厂分级检修前应根据主辅设备的运行情况、技术监督数据和历次检修情况,组织做好主辅设备性能试验和技术鉴定工作,并根据试验及技术鉴定情况补充优化检修项目。

7.1.7 检修应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检修实施阶段组织与管理,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7.1.8 焚烧厂检修对外委托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检修项目、技术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进度、专业人员要求、违约责任等条款。

7.1.9 设备检修人员应熟悉焚烧厂系统和设备的构造、性能和原理,熟悉设备的检修工艺、工序、调试方法和质量标准,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具备检修工作的相关技能和相应资质。

7.1.10 检修施工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检修质量,提高焚烧厂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7.1.11 焚烧厂设备系统定期检修的质量验收应执行三级验收程序。

7.1.12 焚烧厂检修应按照计划准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启动试运、检修后评估等环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7.1.13 焚烧厂应建立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状态监测和诊断组织机构,应用先进的检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对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影响大的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逐步实施状态检修,提升检修管理水平。

7.1.14 焚烧厂应在每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检修工作计划向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报批,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报告备案,以便相关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调度和环境保护监督等工作。同时在实施年度检修工作计划时应在检修工作开工前一周和检修工作结束后一周向相关部门报告。

7.2 技术要求

7.2.1 焚烧厂的日常维护应重点检查维护以下内容:

7.2.1.1 垃圾吊:抓斗、销轴、轨道、刹车、液压系统、润滑系统等。

7.2.1.2 炉排液压系统:液压泵、冷却泵、液压缸、液压管及接头等。

7.2.1.3 输灰渣系统:链条、链轮、轨道、减速机等。

7.2.1.4 烟气净化系统:反应塔、布袋除尘器、石灰浆系统、活性炭喷射系统等。

7.2.2 应结合分级检修对垃圾抓斗起重机进行外观腐蚀、轨道磨损、刹车及滚筒抱闸等安全部件运行可靠性、抓斗液压缸及阀块泄漏等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7.2.3 焚烧厂分级检修应对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各部位耐火材料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应进行烘炉。

7.2.4 焚烧厂A、B、C 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7.2.4.1 A、B、C 级检修时,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C 级以上检修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

7.2.4.2 A 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

7.2.4.3 A 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金属监督检查工作。

7.2.5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的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

7.2.6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修时,割管作业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使用火焊切割;检修焊口应作100%的无损检测;余热锅炉承压部件经重大检修或改造后,应进行超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必要时进行冲管。

7.2.7 焚烧炉、余热锅炉、脱酸反应塔及袋式除尘器灰斗应除焦、清灰。

7.2.8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

7.2.8.2 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

7.2.8.3 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并应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

7.2.8.4 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

7.2.9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各项目检查及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7.2.10 汽轮机A 级检修应进行汽门严密性、汽机超速保护等常规试验。

7.2.11 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等电气一次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7.2.12 电气继电保护、励磁调节器、备用电源投入装置、快切装置等电气二次设备应进行校验及试验。

7.2.13 热工仪表及自控设备应进行检修维护、校验,并应做好记录;检修完工后应对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的联锁保护及汽轮发电机组的联跳保护进行检查试验。

7.2.14 应对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测温元件及回路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

7.2.15 应对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CEMS)进行检修维护,主要部件检修后应重新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2.16 应对除灰渣系统设备进行清理、检修,根据磨损情况判定设备寿命并进行有计划更换。

7.2.17 应结合主设备分级检修,根据实际情况清空垃圾池,对池底、四壁进行破损检查和防腐处理;对卸料平台进行修复或防腐处理;对渗沥液收集系统进行清淤和通道疏通。

7.2.18 应结合主设备分级检修,对渗沥液处理系统和飞灰处置设备及附属设施同步进行全面检修。

7.2.19 在分级检修实施前应对焚烧厂应急除臭设施全面检查维护,应确保其在焚烧厂检修期间能良好运行。

7.2.20 检修完成后应做好设备、管道等部件的油漆防腐和保温工作;对检修结束后可能长期停用或备用的热力设备应采取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8 专业技术管理

8.0.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环化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8.0.2 专业技术管理内容应包括:制修订规程和制度、档案管理、技术分析、运行技术、日常维护、分级检修、技术监督和培训等。

8.0.3 技术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写并定期修订各类规程和制度。所执行的规程和制度应为有效版本。

8.0.4 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提交日常维护记录、检修台帐、分级检修报告、技术监督及生产技术总结,并存档。

8.0.5 设备台帐管理应做到所有设备有台账,所有工作有依据。设备台账的内容应包括:设备技术规范、备件明细和检修台帐等。

8.0.6 焚烧厂应定期对设备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召开技术分析会。

8.0.7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检修计划,制定检修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总结。

8.0.8 检修开工前,专业技术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技术组织措施,并进行技术交底。

8.0.9 检修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应监督指导检修工作。

8.0.10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8.0.11 焚烧厂应执行技术监督制度,对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掌握其运行性能和变化规律,进而指导运行及检修工作。

9 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

9.1 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9.1.1 焚烧厂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9.1.2 焚烧厂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加强“两票三制”管理。

9.1.3 焚烧厂应根据垃圾焚烧的行业特点对厂内危险源进行识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9.1.4 焚烧厂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9.1.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9.1.6 焚烧厂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9.1.7 焚烧厂应按规定开展安全突发事件综合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垃圾池坠落、渗沥液池中毒窒息、焚烧炉清灰打焦等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定期培训、演练和修改完善。

9.1.8 焚烧厂应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设施定期维保检查,对垃圾池、渗沥液池、油库等重点消防区域加强管理。

9.1.9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对各类事故(事件)开展调查、分析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开展整改、防范工作,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报送。

9.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9.2.1 焚烧厂应执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卸料平台作业、渗沥液池等受限空间作业、清灰除焦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9.2.2 焚烧厂卸料平台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9.2.2.1 进厂垃圾车应手续齐全、车况良好,车辆靠近卸料门时应缓慢、谨慎,禁止撞击卸料门门槛卸料等野蛮作业。

9.2.2.2 卸料平台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按动火工作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工作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9.2.3 进入垃圾池、渗沥液收集池、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9.2.3.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9.2.3.2 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9.2.3.3 进出人员应实行签进签出规定。

9.2.4 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助燃油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检修时,应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工器具,做好防静电措施,并禁止携带火种和电子设备。

9.2.5 焚烧厂清灰除焦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9.2.5.1 应结合余热锅炉内部结焦积灰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的清灰打焦的施工方案;

9.2.5.2 清灰除焦人员进入前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9.2.5.3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

9.2.5.4 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

9.2.5.5 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行或滞留;

9.2.5.6 监护人员应在现场监护,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9.3 职业健康管理

9.3.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

9.3.2 焚烧厂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高温、噪音、臭气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9.3.3 焚烧厂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9.3.4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10 环保管理

10.1 一般要求

10.1.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配置专职环保人员。

10.1.2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10.1.3 环保设施禁止擅自拆除或闲置。

10.1.4 焚烧厂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0.1.5 焚烧厂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0.1.6 焚烧厂应建立环保台帐,台帐应包括:资质证明、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等。

10.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2.1 烟气污染物的排放、飞灰与炉渣的处理、生活垃圾渗沥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处理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要求。

10.2.2 厂界臭味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中的相关要求。

10.2.3 厂界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控制标准》GB12348中的相关要求。

10.2.4 焚烧厂污染物排放的本项目环评批复、地方标准如高于国家标准,焚烧厂应执行本项目环评批复、地方标准中的最高要求。

10.3 监测管理

10.3.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采样口。

10.3.2 焚烧厂应按《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271 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及进行信息公开。

10.3.3 焚烧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应每季度监测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应每年至少监测1 次。其他大气污染物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4 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结果应按有关规定与主管部门联网。

10.3.5 焚烧厂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要求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并定期比对。

10.4 飞灰和渗沥液管理

10.4.1 飞灰是指脱酸反应塔及其后的烟道、布袋除尘器、烟囱底部的收集物。

10.4.2 飞灰应密闭收集、运输和存放,合规处置。

10.4.3 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转移处置应执行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做好出厂飞灰量、飞灰处理量、车辆信息、转移协议和联单等的记录、存档工作。

10.4.4 飞灰应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10.4.5 垃圾渗沥液应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满足项目环评的要求。

10.5 臭味治理及工厂形象管理

10.5.1 进厂垃圾车应无垃圾散落、渗沥液滴漏,进出场应清洗、除臭及消毒,保持垃圾车干净。

10.5.2 进场道路应定期清洗,无杂物、油污、恶臭。

10.5.3 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设施并正常运行。

10.5.4 卸料大厅各通道隔离门应密封良好,无臭味泄漏。垃圾停止接收期间,卸料门应关闭正常。

10.5.5 垃圾池应保持微负压运行,卸料门口内侧负压应不高于-5pa,一次风风口滤网应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垃圾池恶臭控制应急措施健全,设施完善,全厂停炉期间应能良好运行。

10.5.6 垃圾池渗沥液收集与输送设施应运行良好,防渗、防腐,无严重积水。

10.5.7 焚烧厂厂区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

10.5.8 焚烧厂宜设立参观通道和参观标识标志,并宜设立公众开放日。

10.5.9 焚烧厂宜设立环保科普教育展厅,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10.5.10 焚烧厂应主厂区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板,将炉膛温度、烟气在线监控指标等环保信息进行公示。

10.5.11 焚烧厂应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协调,获得民众理解,接纳民众意见并改善提高。宜采取回馈周边居民措施,建立良好居民共建关系。

附录 焚烧厂典型制度清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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