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滨州市环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污水处理厂在保障和改善河流水质中的积极作用,日前,滨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行污水处理服务费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推行污水处理服务费阶梯价格(以下简称阶梯水价)制度。
意见提出,以污水处理服务费阶梯价格促进改善水质。实施阶梯水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机制的调节作用,引导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深度治污,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实行阶梯水价的污水处理厂必须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出水水质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浓度50毫克/升、氨氮浓度5(8)毫克/升。
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优于标准的,根据其出水水质适当提高其污水处理服务费。鼓励污水处理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提标改造工程,进一步优化水质。
根据各县区当地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性质、处理能力、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污水处理费阶梯价格制度。
各县区在确定各自污水处理服务费阶梯水价时,按照“一厂一价”的方式,以环保部门在线监测一定时期内的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为依据,借鉴成熟的试行经验,在做好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合理计算核定基本服务价格,按照相应幅度计算阶梯价格。
各县(区)与运营单位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明确责、权、利和运行模式,用市场运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前,财政、住建、物价、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协议条款对监管方式和服务费标准进行确认,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的周期、方式和依据等作出约定,每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根据月平均水量和COD、氨氮等主要指标的月平均浓度,核定相应的价格,定期拨付。
根据意见要求,各县区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可先在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推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在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推行。
各县区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6月底前第一批污水处理厂开始实行;2016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全部实行到位。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