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某乡镇有座私建电子垃圾厂,陆续从广东运来50余吨的印刷电路板等电子垃圾,焚烧时放出毒气!12月1日,此案宣判,法院依法对李某某、林某某等11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3-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000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据报道,该加工厂生产数天后,于2014年7月17日被查获,现场查扣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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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吨电子垃圾流入福建三明 焚烧时放出毒气

2015-12-07 09:46 来源: 明商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某乡镇有座私建电子垃圾厂,陆续从广东运来50余吨的印刷电路板等电子垃圾,焚烧时放出毒气!

12月1日,此案宣判,法院依法对李某某、林某某等11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3-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000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报道,该加工厂生产数天后,于2014年7月17日被查获,现场查扣尚未处理的电子垃圾21.38吨,灰白色粉末废弃物2.15吨,产品合金块1.07吨。

可怕的是,电子垃圾焚烧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黑烟,导致周边村民养殖的蜜蜂出现死亡的现象,影响了村民的生活质量和生产经营。至案发,焚烧了28.62余吨电子垃圾,所产生的2.15吨灰白色粉末废弃物,经鉴定其浸出液中铅浓度为5.7mg/L,可判定为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这是沙县首起焚烧电子垃圾的案件。这家电子垃圾加工厂为何会出现在沙县?

经查,2014年4、5月份,林某念、茅某清等4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沙县一乡镇偏僻处建造一座电子垃圾加工厂。为避免村民告发,茅某清联系茅某镇等4名村民一同出资建造加工厂。

该电子垃圾加工厂建设完后,经王某光中间介绍,广东的李某强以10万元/月的租金向林某念等人租用了该电子垃圾加工厂。其间,李某强雇佣廖某逢到该电子垃圾加工厂负责管理,并从广东陆续运输了50余吨的印刷电路板等电子垃圾到该加工厂进行焚烧处理。

电子垃圾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印刷电路板上的焊锡、塑料外壳等都是有毒物质,进行焚烧会释放二恶英等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污染,威胁人类的健康。且容易触犯法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清流也出现同类现象

近日,清流法院对一起非法熔炼废弃电子电器、印刷电路板等危险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4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雇佣工人在清流县温郊乡梧地村杨竹溪山场建了一座熔炼炉。12月,3名浙江人找到曾某某,协商合伙熔炼电子电器和废弃印刷电路板,由曾某某提供场地和熔炼炉,三名浙江人提供电子原料,获利后被告人曾某某占10%的利润。

2015年1月4日至5日,3名浙江人从广东省揭阳市仙桥镇先后运输两车46.41吨电子废料到温郊乡杨竹溪山场,并雇请工人熔炼电子电器和废弃印刷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原料18吨,已生产金属锭5.58吨,后被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熔炼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和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的危险废物。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熔炼危险废物原料1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自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清流新闻)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近期,三明各地宣判多起环保刑事案件。三明地处山区,不法分子以为隐蔽,且抓住多数人对电子废弃物危害不了解,物色从事非法熔炼的场所和设备,将广东等地的大量电子垃圾运到三明山区处理,排放有毒气体和废物,危害当地人。

原标题:近百吨电子垃圾流入三明 焚烧时放出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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