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晴。五天的重污染天气,终于止步于民众们盼慕已久的冰冷空气中。巴黎,阴。150多国首脑,能否最终达成气候协议,拨开阴云见日出?巴黎协议谈判中,中国在国家自主贡献中重申了气候变化行动目标: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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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解析】碳交易市场梳理

2015-12-03 14:05 来源: SIA能源微信

北京,晴。五天的重污染天气,终于止步于民众们盼慕已久的冰冷空气中。

巴黎,阴。150多国首脑,能否最终达成气候协议,拨开阴云见日出?

巴黎协议谈判中,中国在“国家自主贡献”中重申了气候变化行动目标: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气候变化目标,中国发布了一系列应对的政策和措施:中国承诺到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体系,同时中国还提出将碳排放目标纳入十三五规划中。显然,低碳将成为我国十三五规划中确立经济建设目标的基石之一,也成为思亚这样的能源研究者不可忽略的研究课题。

2015年冬季,思亚将陆续推出关于碳排放的系列评论,帮助我们的客户更好地理解碳排放体系,及其对中国能源体系的作用及影响,以便更好地制定适应低碳经济的公司战略规划。系列评论主要覆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碳排放中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碳交易对不同电源成本及建设的作用,以及碳排放目标对我国能源结构的影响。

在分析碳交易及碳排放的影响前,我们的第一篇报告将对碳交易市场做简要介绍,在帮助读者理解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核心要素,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基本语汇体系,以便更好地理解我们的后续报道中的分析观点。

碳交易的背景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然而资源环境的外部性使得本该由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主要由社会承担。而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了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了环境成本的外部性问题的方法,即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根据科斯定理,既然治理温室气体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以作为一种产权进行交换,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碳交易的产生与《京都议定书》密不可分。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这项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协议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议定书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规定发达国家(附件一缔约国)和发展中国家(非附件一缔约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有强制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自愿减排。

同时,各国减排成本不一形成碳资产价差,使得交易成为可能。发达国家较高的能效和较清洁的能源结构增加其本国减排的难度及成本,而发展中国家较低的能效基础赋予其更为充足的减排空间和相对低廉的减排成本。因此,那些自身能源需求量大、碳减排成本高的发达国家,愿意通过购买碳减排成本低的国家的减排量降低自己的履约成本,从而形成碳交易市场。

基于上述碳市场的经济原理,议定书规定了以下四种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方式:

1. 森林固碳(Forest Carbon Sequestration,FCS)。由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为“净排放量”,即本国实际排放量扣减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量。因此,缔约国可通过扩大森林面积创造更多森林制氧固碳减排。

2. 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s Trade Scheme,ETS),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的排放配额买卖。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付费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其多余的配额履约。

3.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项目减排交易。由于前述碳减排在各国成本不同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自愿减排,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减排量。项目的减排量在取得“排放减量权证”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后,可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转让减量权(CER)。通常,这类“排放减量权证”因其相对低的减排成本形成低于碳排放额度的价格,从而降低发达国家的履约成本。

4. 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的项目减排量转让合作机制。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发达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通过“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认真后可用于项目投资国履行其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同时项目实施国通过项目获得相应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低碳发展。

碳资产

碳交易市场中存在两种碳资产即碳配额与抵消信用。对他们追踪溯源的解读,有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碳交易的本质。

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

碳交易一种定量的减排手段,其原则是“总量控制,配额交易”(Cap and Trade)。因此,合理制定碳排放总量和分配额是碳交易的重中之重。

排放总量的制定是碳交易的基础,也是碳交易的难点所在。过量不利于减排效果,而不足则可能影响控排企业的生产竞争力。因此,总量的制定应在大量历史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审慎制定一套分配的方法论以控制配额过量与不足的风险。

影响总量目标的因素还包括覆盖范围,包括市场纳入的:地区、行业、温室气体种类和纳入企业排放量门槛。通常,碳交易市场会根据排放源排放量的大小、排放量在全社会总排放中所占比例、减排潜力、减排成本的差异、监管成本、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覆盖的地区、行业以及企业,并逐步扩大至更大的范围。

配额的分配方式是碳交易中控排企业履约的基础和前提,主要分配方式包括免费分配、有偿分配和混合机制。

免费分配由政府将设置的配额总量免费分配给控排企业。如前所述,免费分配法要求政府有严谨的分配方法,同时由于企业与政府的利益诉求不同并存在信息不对称,免费分配增加了寻租行为的风险。但如方法得当,免费分配使得一些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配额获得额外收益,在碳交易体系建设初期减少控排企业的抵触情绪。因此,国际上大多数碳交易体系在运行初期都对全部或大部分配额采取免费法分配。

有偿分配由企业通过市场决定各自所需的配额量。有偿分配体现了将碳排放外部影响成本化的经济原理,同时由于企业按需够配额,政府就不需要事前制定复杂的测算公式,从而避免因此产生的寻租行为风险。然而拍卖法会增加控排企业的成本,影响本国企业竞争力。有偿分配可通过“拍卖”和“销售”两种方法实现。

因此,目前国际上相对成熟的碳交易体系都采用第三种模式即“混合机制”。这种模式又可分为:随时间逐步提高拍卖比例的“渐进混合模式”,针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分配方法的“行业混合模式”。

配额的分配方法主要集中在免费分配上,主要包括“祖父法”和“基准线法”两种方法。

祖父法又称为历史法,指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分配配额,通常为过去三到五年的平均数据,设计时可添加一些修正因子。祖父法的执行简单方便,但该方法忽略了减排先进企业已实施贡献,影响企业的减排积极性;同时,在经济衰落期,易造成多发配额的现象。

基准线法是基于每单位活动(产品或产值,如钢铁或水泥产品吨数、千瓦时电力能耗或者行业附加值等)的排放基准分配配额。基准线法又包括两条路径“最佳可获得技术法”(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和“最佳实践法”(Best Practice)。前者根据企业(设施)可获得的最优技术确定单位活动基准线,所需数据较少,方法相对简单易实施,适合在碳交易市场起步期操作;后者则需在全行业的数据基础上,选取行业前列企业或设备(可选取10%到50%之间的任何比例)的平均值,数据要求更精确,也更难操作。在碳交易市场的前期,更倾向于采用“最佳可获得技术法”定基准线。

抵消信用(Offsets)

抵消信用与标准碳配额的强制性相比,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其原理是企业或个人建设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通过碳减排监管部门审核后,获得了一定数量的项目碳减排配额,从而为碳配额二级交易市场提供了碳配额权供给。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国的抵消信用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cate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

CCER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并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开发前期评估、项目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等,将核证的碳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后产生的,转换为碳资产。

截止2015年9月1日,我国共审批了1.49亿吨CCER,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约70%以上,而林业碳汇项目仅占3%左右。区域上四川由于拥有丰富的小水电居全国地区CCER之首。目前七个试点都对CCER的准入门槛不同,由此可能会导致CCER交易和融资机会不均等。项目投资方一般愿意投入技术难度低、减排量容易获得签发、符合碳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

此外,尽管根据各试点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配额和CCER应该是同质等价的,但从实际价格表现看,即使是在同一个碳市场内,两者价格差异仍较大。出现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是CCER和配额没有基于市场规律的价格发现机制,目前CCER定价主要靠协商议价。如果CCER长期价格低于配额,不但会响碳市场交易活跃度,更重要的是促使履约企业多去购买CCER,而不是实现自身减排,最终影响碳市场的减排成效。

CCER具有国家公信力强、开发周期短、计入期相对较长、市场收益预期较高等特点,为开发碳金融衍生品创造诸多有利条件。无论是用于配额抵消还是作为碳金融产品交易,CCER都必然与配额交易连接。因此,CCER价格将最终影响到配额价格,进而影响配额供需,使配额价格趋于体现市场供需情况和真实减排成本,促进配额价格的市场发现。

基于项目的碳信用有很多不同的机制,这些机制核算方法不尽相同,使用范围也有所区别。比如产生于《京都议定书》规定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的应用范围主要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其载体为“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联合履行机制(JI,减排载体为 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的运作模式与CDM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温室气体减排转换国家局限于但《京都议定书》中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不包括发展中国家;中国碳减排项目产生于2012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允许国内碳交易试点地区的减排实体除了在本地区进行碳配额交易之外,还可以进行跨区域碳项目交易,相当于中国版的CDM项目。

碳交易市场分类

不论是碳配额还是抵扣信用,只有当资产的所有人通过交易这两种商品获利时,碳资产才能体现其经济意义。那么交易是在怎样的市场进行的呢?我们对碳交易市场进行适当分类,以可以帮助我们的客户/读者掌握碳交易市场的术语。

配额市场与项目市场

根据交易商品的不同,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市场与项目市场。

1. 配额市场,即对碳排放权配额进行交易的市场。包括政府对重点排放企业有偿或无偿发放配额,以及企业间对多余配额买卖的交易。国际上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有:欧盟EU-ETS,美国RGGI。

2. 项目市场,即买卖项目抵扣信用的市场。包括政府对抵扣信用的审批签发,以及买卖双方间对CCER的交易。国际上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有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实施机制JI.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碳交易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1. 一级市场,即碳资产的发行市场。两种碳资产在一级市场的区别在于,碳排放权的总量由国家人为制定,而抵扣信用在一级市场的供给量无法人为控制。

2. 二级市场,即碳资产的流通市场。碳资产的买卖可以是买卖双方间直接买卖,也可以引入投资机构或个人,促进市场的交易活跃度,保持市场良好的流动性。建立二级市场的目的是希望一级市场中不合理的分配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纠正。

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

根据交易地点的不同,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

1. 场内市场,即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

2. 场外市场(OTC),又称协议转让或协议交易,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就交易达成一致后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并完成交易、结算的交易方式。在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上的配额或CCER交易量不充足,在配额存在较大缺口时,通过挂牌公开交易从市场上直接采购数万吨甚至上十万吨的配额比较困难。因为需求企业会寻求能够提供相应量的配额的企业(通常为CCER供应商),双方通过签订协议交易。

碳交易市场中,不论是在交易所进行的场内交易以及双方协议的场外交易都属于二级市场。

原标题:思亚碳排放系列评论之——碳交易市场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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