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记者获悉,为加快推进福建省莆田市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近日正在积极组织2015年莆田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是指:通过实施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洁净煤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化改造,改造后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包含燃用重油、柴油和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其它燃料的锅炉改造项目;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和循环经济三个方面。
选项原则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违规审批建设等三类除外的项目;示范试点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试点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应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且由用能单位为主投资建设(投资70%以上),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应具一定的规模和行业示范作用;项目已建成投产,且投产时间在2013年以后(含2013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须提供有资质的法定监(检)测机构出具的锅炉改造前后热效率测试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节能项目须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补助,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在完成能效提升同时进一步采取清洁化改造措施,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的,可按照规定分别享受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补助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技术研发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主要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是: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改造后污染物排放能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的,以改造前登记在册的锅炉蒸吨为依据,每蒸吨给予补助7万元,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试点示范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示范项目,按年节能量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循环经济项目,结合项目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项目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市属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审核后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
延伸阅读:
2015年莆田市燃煤锅炉改造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通知
原标题:燃煤锅炉改造 专项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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