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o(节能服务公司)是在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背景下出现并很快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成熟并依然高速发展的产业,今天,在一些发达国家中,超过30%的能源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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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余热发电项目投资中的应用

2015-10-12 08:3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白杉 宋云飞

EMCo(节能服务公司)是在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背景下出现并很快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成熟并依然高速发展的产业,今天,在一些发达国家中,超过30%的能源节约项目都是由EMCo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所建造与运营的。但在我国,这种科学、先进与专业的管理模式还未得到普遍应用,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

一、余热发电简介

余热发电是指利用钢厂高炉、水泥厂的熟料以及石化企业等工业企业的剩余热源进行余热能源的回收,目前技术成熟并应用较多的是利用钢铁厂高炉的TRT(高炉煤气余压发电)装置和水泥企业的CHPG(水泥余热发电)装置进行的余热回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与水泥生产国,2007年的粗钢产量高达4.89亿吨,规模以上水泥企业总产量13.5亿吨。但同时我国的钢铁与水泥企业能耗巨大,据统计,我国钢铁企业的能

源消耗占到全国总能耗的10%以上,水泥行业占到6%以上。而且,我国工业企业的能耗、水耗指标也大大高于国外的先进水平,以钢铁企业为例,2004年中国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能耗为761公斤标煤,比国外652公斤标煤/吨的能耗水平高出16.72%。在能源价格飞涨的今天,进行生产流程的系统能源管理,实现低能耗的产业发展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降低工业生产能耗,要从两方面进行着手,一是使用大型和新型的生产工艺,比如对450MM以下高炉所强制进行的关停并转而推广1080MM高炉的使用,还有在水泥企业推广新型的干法水泥生产线。另一方面,就是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安装TRT、CHPG等能源回收装置,对工业生产中产生的余热进行回收。

国内对于余热发电项目的推广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而且在一些特大型钢铁水泥企业如宝钢、唐钢与海螺水泥中,已经进行了余热发电项目的全面安装与改造。但由于不易计入成本、难以计提折旧,而且运营技术要求较高等原因,余热发电项目在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推广仍面临较大困难,目前全国仍有大约40%的高炉与70%的干式旋窑未进行余热发发电项目的安装改造。因此引入专门的能源管理企业对余热回收项目进行建造与管理就成了一条普及余热发电的捷径。

二、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上世纪70年代起源于欧美等国家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在这种模式下,EMCo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从能源审计、节能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节能量监测,直到改造系统的运行、维修与管理等项目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获得合同规定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全过程服务成功后,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

国外的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以保证节能量的节能服务模式,共享节能量服务模式与中间担保服务模式: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EMCO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二)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EMCo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贷款中介模式与上述模式混合使用的复合模式等。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工业企业而言,可以在不承担或少承担资金压力与运营责任的情况下享受到能源回收所带来的好处,从而带动工业企业进行能源回收项目的建设改造的积极性。所以这种由专业EMCo进行能源管理的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对这些国家的节能减排做出巨大贡献,与此同时还催生了一个崭新的产业。

三、国内EMC的尝试与发展

国内的能源管理合同模式起步于90年代初,1996年,由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开发和实施

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分别获得该计划500万美圆的赠款,国内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能源管理企业。三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在能源管理方面均取得了巨大进展,成立后五年即为180多家客户实施了200多个节能项目,投资3.7亿元人民币,在项目寿命期内,可获得496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和317万吨碳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同时减排二氧化硫8.9万吨,TSP6.9万吨。

但受资金规模限制,国内的能源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照明设备的系统改造方面,而在余热发电项目上鲜有成功案例。只有一些余热发电投资公司进行了类似于共享节能管理模式的余热发电项目经营模式,如大连易世达、西安天可华、北京明诚和中节蓝天等,这些企业主要使用BOT与融资租赁模式,先为企业垫资建造节能设备,经过一段时期的收益共享来回收成本与获得赢利。但因为余热发电项目所需资金量较大,制约了这些公司对余热发电项目的投资管理,使得通过该模式投资的项目数量非常小。虽然这些公司通过境外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等方式也取得了一部分资金,但相对巨大的市场容量来说,此种模式未能对余热发电项目的推广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

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余热发电项目中的适用模式

国内一些余热发电投资公目前采用的BOT与租赁等方式已经类似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EMC管理,其中投资商负责余热发电项目的建造与运营期的运营管理,工业企业只负责提供场地与申请相关批文等配合性工作,在合同期间投资商享受绝大部分或全部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只是在融资租赁方式中,投资商起到的作用主要只是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服务,项目运营还是依靠企业自身进行,对企业的运营技术要求较高;而在BOT模式中,在相当长的运营期间内企业几乎享受不到余热发电改造所带来的收益,企业缺乏足够积极性。此外这两种模式对投资商的资金要求量都非常大,在成长期的余热发电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有限,而且由于规模与运营年限的问题,很难从商业银行取得充足贷款,所以单独的BOT与融资租赁模式对余热发电项目改造的推广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需要寻找其他合适的管理模式来推进国内余热发电的项目建设,而在国外已经广泛应用的EMC模式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由上表可以看出,EMC的三种模式各有特点,但与自建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管理运营责任的转移,而在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余热发电项目上,管理技术的不足不但会影响余热发电的效率,而且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主生产流程,甚至造成生产事故,所以这种引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EMCO来进行发电项目运营管理的模式将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此外,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还可以解决企业进行项目建设与改造的资金问题。

对于中小型工业企业而言,由于资金紧张的原因,大多不愿投资建设投资额较大的余热发电项目,针对于这些企业,可以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来由EMCo进行余热发电项目建设运营,使工业企业其将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的同时还能享受到一定的节能收益。

对于一些资金充足或有资金来源但余热发电项目管理技术欠缺的中型工业企业,则可以采用节能量保证型模式进行项目建设与运营,在不用承担设备管理运营责任的同时享受较高收益。

对于一些大型工业企业而言,可以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来进行余热发电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或将已有项目委托给专业的EMCO进行管理,降低非主营业务对其主营业务的运营管理与财务的影响。

总之,针对我国不同的工业企业的资金与技术情况,可以单独或综合运用不同的EMC模式来进行余热发电项目的建造与运营管理,最终达到降低企业综合成本与运营风险的目的。

五、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EMC行业的发展现状,单独靠EMCo自身的积累与发展来促进余热发电项目的建设与改造显然存在很大困难。为了促进EMC模式在此类项目中的应用,政府应该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实现EMCo健康快速发展、降低企业能耗成本与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多赢局面。

首先,对于发展中的EMCO企业,政府应该给予相关的资金支持,如建立专门的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对一些余热发电项目贷款提供第三方担保,或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直接的项目贷款,促使能源管理公司从银行可以贷到充足资金来启动项目建设与改造。

其次,应该给予EMC行业一定的税收与政策扶持,以扶持发展成长期的EMC公司来满足目前市场上余热发电项目EMC管理的需求与供给方面的缺口。第三,通过为设备生产商提供销售性租赁贷款等形式,间接减轻EMCo在项目建设初期的资金压力。

此外,由于此类能源回收项目的技术要求较高,政府部门还应联合各研究所、高校等科研单位为能源管理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

(本文由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自《时代金融》白杉 宋云飞 苏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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