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焚烧、填埋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营运领域,还是在垃圾分类、收运、监管、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已成当前热点。
政府购买服务是垃圾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提升政府服务与管理水平的强力推手。那么,如何保障垃圾治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不走样,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应做到4个统一。
一要做到治理对象与形式统一,保障购买服务有序有度及相关方互惠互利。根据治理对象的市场化能力,将治理对象划分成可完全市场化、需要政府引导的市场化、需要政府主导的市场化和不宜市场化等类别。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程序、合作模式、利益分配和合同执行细则,并明确政府参与程序、方式和程度。最后应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明确项目承担主体、对象、形式、利益分配和保障措施等,确立项目的合法地位,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比如,废弃物逆向物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服务、招投标管理等属于可完全市场化项目,可由企业独立自主经营。而企业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高热值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能力,属于需要政府引导的市场化项目。再比如,家庭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以处理垃圾为目的的焚烧处理、排放权/处理权交易等项目的市场化能力较弱,需要政府主导。值得注意的是,填埋处置承担着应急处置功能,市场化能力弱,宜在政府掌管下实行企业化运作。否则,一旦市场失灵,政府和公共利益将易被企业私益绑架。
二要做到服务项目过程与目的统一,保证服务项目为垃圾治理体系建设服务。项目的实施不仅要如期完成项目任务,还要完善垃圾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
项目的策划、执行与评价必须围绕资源配置优化展开。要尽量降低成本。在评价项目绩效的基础上,还应评估其对整个垃圾治理体系的影响,并据此对项目付费,实行合同管理。此外,还要注意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需服从垃圾治理的整体目标。
三要做到竞争择优与适度竞争的统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竞争择优。凡是国有资金投资,或财政拨款或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方式,程序复杂、费用大。为简化程序和降低费用,私人投资项目及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可以选择有限竞争性的邀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
竞争择优的前提是拥有可供选择的具有竞争能力的第三方。我国一些城市在没有企业能够胜任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设施建设营运的条件下,动用行政特许,焚烧填埋处理设施建设仓促营运,不仅没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反倒引发和加剧垄断,抬升垃圾处理的财政补贴,引发负面效应。
此外,建立战略联盟,如产销联盟和产学研联盟,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长期、稳定和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还可以预防过度竞争。但同时也要防止战略联盟形成垄断地位。比如,意大利那不勒斯2008年和2011年不得不两度动用军队破解垃圾围城,就是垃圾治理被垄断性利益集团控制所致。
四要做到行政监管、社会监管和司法介入的统一,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独立、高效、依法监管是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发展的保障。项目监管包括程序、实体、绩效评价与结算等监管,重点是程序和绩效评价监管。为保证监管到位,需要加强行政监管、社会监管和司法监管的独立监管作用,强化第三方专业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组织监管和社区组织监管等社会监管的作用。同时,又要强化行政监管、社会监管和司法监管的有机统一。
监管必须是依法监管,为此,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如法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管严格依据《公共工程合同法》和“萨潘法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行性、合法性、招投标程序等需经议会和各级政府审议审查。如程序不符合规范,行政法院将介入。如受托企业管理不佳,地区审计法院便介入调查。需要强调的是,绩效评价与结算主要依据技术标准及规范,只有在技术标准及规范基础上才能建立绩效评价与结算体系,如果没有合适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则不应启动项目。否则,只会令项目深陷利益纠缠和寻租等乱象,导致项目失败。
原标题: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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