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门市环保局获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全文如下:
各市、区环保局,蓬江区、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经报省环保厅审查和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4日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二、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
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水利(纳入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下水开采项目除外)、电力、石油、天然气、选矿、水泥粉磨站、汽车、船舶、电子、石化化工、医药(化学药品制造除外)、轻工、纺织化纤、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水运、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10万吨/日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1万吨/日及以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玻璃及玻璃制品等项目。
四、输变电、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不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交、直流输变电工程;
(三)不跨市的无线通讯项目,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广播电台、差转台;100千瓦及以上电视塔台;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单台雷达探测系统以及其他由地级市政府或地级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五、西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潭江(大泽及以上)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300吨及以上且按规定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六、锅炉: 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余热利用除外)。
七、燃气热电项目,新、改建铁路,通用机场,改、扩建铁矿开发项目,不以矿石为原料的铁合金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非放射性部分),改扩建乙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新会轨道产业园范围内的项目除外),铅蓄电池生产,改、扩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废金属冶炼。
八、本目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