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畅等问题。三是深圳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推行“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法,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厨余垃圾收集、处理存在源头分散、收集困难、末端处理设施缺乏等问题。
但考虑到厨余垃圾处理技术发展前景,《办法》虽然采用生活垃圾三分法,但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将厨余垃圾细分出来,并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第十条)。
2012年以来,深圳以厨余垃圾分类为重点,开展了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到2014年底,共创建了1116个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小区),其中示范小区约300个,这些示范单位(小区)具备了厨余垃圾处理条件。此外,盐田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采取餐厨厨余一体化模式,确定了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具备了厨余垃圾处理条件,可以继续开展厨余垃圾分类工作,为深圳厨余垃圾处理工作积累经验。
晶报:法规是相对原则性的东西,为了加强其可操作性,下一步是否考虑出“办法”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比如,是不是对诸如“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具体的解释和细化?
王芙蓉: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已经牵头编制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深圳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以及关于落实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以上文件待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批出台。
晶报:联席会议制度感觉是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但垃圾分类强调的是全民参与,光靠政府部门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那么是不是可以考虑在未来联席会议中,比如给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也赋予参会权?
王芙蓉: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持之以恒地合力推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更应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共同推动。因此,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同时对借助工青妇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的力量,带动全社会参与,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也做了相应规定比如社会监督员制度等等。
晶报:市民很关心对个人的罚款问题能否落到实处,即处罚措施有无可操作性。那么未来处罚执法怎样操作?由谁监管,又由谁来罚?被罚者要是抗法怎么办?
王芙蓉:《管理办法》实施后,将由市城管监察支队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垃圾分类执法工作;由各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各街道综合执法队落实执法工作。
管理办法实施后,重点对单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执法检查,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未按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等行为进行处罚。通过对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执法检查,使各分类管理责任人切实履行义务,提高其管理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水平。
在对个人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时,可采取街道综合执法队流动执法、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锁定证据,按规定作出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还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志愿者、督导员等对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同时,还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让违法当事人体会到:乱丢垃圾,不仅罚款,还很丢人。
就本次立法中各界最为关注的一些问题,晶报记者专访了市分类中心副主任王芙蓉。
晶报:整个立法过程中哪件事让你最头疼?哪件事让你最难忘?哪件事让你最高兴?
王芙蓉:最让我头疼的事儿,是在目前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状况下,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分类到底要不要立即全市大范围推行,也就是厨余垃圾分不分的问题。
最难忘的事情是在2014年立法听证会上,结合深圳实际厨余垃圾暂不分类,得到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赞同和支持。
最让我高兴的事儿,当然是管理办法历时近两年,经过反复修改,最终能够在市政府常务会上顺利通过,并颁布实施。
晶报:《办法》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将垃圾分类由过去的四分法改为三分法,没有将厨余垃圾单列出来,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何厨余垃圾不再强制分类,目前有多少住宅区等场所有处理厨余垃圾的条件。
王芙蓉:《办法》未将厨余垃圾单列为一类,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我市2012 年出台的《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对餐饮企业、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特别管理。超市和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处理可适用该管理办法。《办法》还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经营者对果蔬菜皮垃圾实行就近就地处理(第十三条)。鉴此,仅居民产生的厨余垃圾未纳入分类管理范围,但可以通过生活垃圾焚烧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二是厨余垃圾处理主要有厌氧发酵堆肥、制成生物饲料或者生物柴油、小型处理机处理等方式。上述技术均处于探索中,存在选址难、处理成本高昂的问题。
原标题:垃圾四分类何以变为三分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