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7日,国家能源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宗旨是在全面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增强国内油气保障能力,为能源革命提供坚强支撑。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煤化工专委会秘书长胡迁林。
记者:先请教一个概念:现代煤化工和《指导意见》中的煤制燃料是什么关系?
胡迁林: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如煤制油、煤制气等。煤制燃料是现代煤化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这个《指导意见》已经是第二次征求意见了。您了解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吗?
胡迁林:去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都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度发展现代煤化工,稳妥实施煤制油、煤制气示范工程。为了贯彻这一精神,国家能源局组织力量编制完成了《指导意见》初稿。今年2月至3月,国家能源局书面征求了环保部、水利部等6个部门,新疆、内蒙古等11个产煤省区,中石化、神华等25家能源企业,还有行业协会及主要咨询机构的意见。我们煤化工专委会也对初稿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指导意见》在总结伊泰煤间接液化、潞安煤间接液化、新疆庆华煤制气等已建成示范项目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效、煤耗和水耗等方面的量化准入指标。这些指标比以往国家发改委内部掌握的审批示范项目的要求更高。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国家能源局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这一稿内容更加完善,指标更加合理。意见的出台明确了现代煤化工产业的定位,当前现代煤化工处在升级示范和适度发展阶段,政府支持其科学发展、理性发展,而不是盲目发展。
记者:我国现代煤化工产业已发展10多年,此前已上马了一批煤制燃料示范项目。这个时候出台《指导意见》,主要起什么作用呢?
胡迁林: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到今年,虽然已经上马了一批示范项目,但从政府角度一直没有出台一个全面的、系统的产业政策,行业一直在呼吁并企盼国家能制定相关政策。这次《指导意见》出台将非常及时,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煤化工产业政策。
《指导意见》体现了严格准入、严格审批、严格监管“三严”的原则。对今后新建和扩建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筛选、审核、评价和监管示范项目都将起到具体的指导、规范作用。另外,国土、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对示范项目进行土地预审、资源配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以及信贷融资时可参考使用本导则。今后无论是已有项目还是新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指标。《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对已建成的示范项目也将是一个约束,已建成的示范项目要通过技改等措施,实现《指导意见》规定的准入指标;新建项目则强调在准入时就必须满足相关要求。总之,今后大家都有章可循,可以避免以前上煤化工项目的盲目性。
记者:请您简要解读一下这个《指导意见》。
胡迁林:《指导意见》有5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二是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三是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四是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五是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意见中有关示范项目准入指标突出了两个重点,一个是水耗,一个是“三废”排放。
比如《指导意见》规定,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单位产品新鲜水耗≤7吨;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单位产品新鲜水耗≤5.5吨;煤制气示范项目(气流床气化路线)单位产品新鲜水耗≤5吨。《指导意见》还规定,新建示范项目所在化工园区近5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锅炉系统气相污染物排放执行目前最严格的《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工艺系统废气中不排放氮氧化物和汞化合物,二氧化硫执行化工领域最新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这说明,国家对现代煤化工示范项目提出了最严格的环保要求。
延伸阅读:
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记者:今后的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如何确定?如何管理?
胡迁林: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煤制燃料示范项目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改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和确定的。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机构对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及示范项目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违规审批、是否未批先建等。
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土地预审、资源配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信贷融资时,也会以《指导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单纯产能扩张和重复建设的违规项目不予支持。在示范项目的监管过程中,煤化工专委会也会发挥作用,比如受国家能源局委托,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建成的示范项目组织考核、标定等。
记者:谢谢您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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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的若干问题
——摘自《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示范项目承担的主要示范任务:
1.适用于我国煤种的大型煤气化、煤提质(热解、催化热解、加氢提质)、煤焦油提取与制合成气一体化、煤油共炼等先进技术。
2.高温费托合成、低温费托合成、煤直接液化、甲醇合成以及甲烷化等大型高效合成与精制技术。
3.高效气体净化和分离技术,大型低温甲醇洗技术。
4.不同工艺技术的耦合集成。煤化工装置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大型超临界发电等装置的耦合;焦化、低温热解以及不同煤气化技术之间的组合应用;煤化工与生物质气化、风电制氢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有机结合等。
5.污染物控制技术。高效除尘、硫回收、脱硝技术,酚氨回收、废水制浆、活性炭吸附等高效污水处理技术,高盐废水处理技术,费托合成水处理技术,二氧化碳用于驱油、驱气技术,微藻培育及利用技术。
6.大型高效煤炭加工转化装备。大型空分、气化炉、热解炉、气体压缩机、合成塔、废热锅炉、高压设备等。
示范项目不能在以下地区布局:
1.已达到或超过环境容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边界外、敏感区5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延伸阅读:
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示范项目选址的环保要求:
1.示范项目必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水收集与处理、固废处置(含危险废物)、集中供热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齐备,环境监管能力匹配,环境风险可控,近5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2.项目所在区域无纳污水体时,应论证零排放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或采用其他合法可行的排污去向。
3.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时,需以“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全面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原则。
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技术指标:
1.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2.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5吨。
3.煤制气示范项目(气流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4.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不同气化路线产品所占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5.多联产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油气产品折原料气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鼓励探索、研发和应用优于上述指标的工艺技术。采用低质煤的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6.示范项目应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
1.工艺系统二氧化硫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2.锅炉系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3.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示范项目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1.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
2.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
3.具有完善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在厂区、渣场等设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井。
4.应设事故应急废水池。有机废水应急储存池应符合《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要求,容积按8~48小时设计水量确定;浓盐水暂存池,容积推荐按3~10天设计水量确定。
5.废水处理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延伸阅读:
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胡迁林:煤制燃料指导意见透露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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