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3年,浙江台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件6人,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上升至85件172人。今年上半年,全市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已达到了53件,入刑人数106人。自2013年6月份新司法解释发布后,全市法院系统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大幅上升。今年3月份,我院跟市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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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半年106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水污染是重点惩治对象

2015-07-22 08:44 来源: 中国台州网 作者: 朱灵超

2012年至2013年,浙江台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件6人,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上升至85件172人。

今年上半年,全市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已达到了53件,入刑人数106人。

自2013年6月份新司法解释发布后,全市法院系统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大幅上升。“今年3月份,我院跟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联合会议纲要》,就‘环境污染犯罪打击的对象’、‘构罪问题’等进行了规定。”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剑铎说,他们将通过跟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来做好下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司法工作。

水体成为污染环境的重要犯罪对象

记者了解到,在“打击环境犯罪保障‘五水共治’”的9件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当中,就有8件涉及到水污染案件。

据统计,全市法院受理的污染环境案件主要集中在电镀加工行业经营业主非法排放超标重金属废水。其中,90%以上的案件均为电镀加工经营业主没有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由于在路桥、温岭、玉环等地,电镀加工业发达,为了牟取私利,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不顾环境污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

这些废水直接向网管或者采用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严重超标的铅、汞、镉、铬、铜、镍、锌等重金属或氰化物的废水。

2014年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施某和孙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中,由于该案由水表计读用水量,有确凿证据的用水量达到了2万余吨,为目前本市范围内被查出的最大涉水案件。

在2014年1月以及2014年3月-5月期间,施某未经审批,擅自在温岭松门松寨村台贸市场从事断毒加工和皮革加工生产,并雇用孙某等人负责电镀等具体工作,将含有重金属锌、铬等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并经地面水沟流至集水池再排放至河道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水体污染是目前污染环境的重要犯罪对象,在这方面,新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张剑铎说,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便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犯罪性质恶劣、犯罪者获利惊人

在我市审结的环境污染案件中,以犯罪行为人公然非法排放、倾倒液态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精馏残液)、超标排放含有重金属(铅、汞、镉、铬、铜、锌、镍等)的工业废水以及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液态有毒物质(氰化物)为主。

犯罪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直接将污染物排放进雨水管道、下水道,或者直接倾倒在小溪、水沟、水渠、河道、滩涂、柑橘林地等地,直接对水体等环境造成不可控的污染,犯罪性质恶劣。

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罗某、戴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中,经过对犯罪现场的检测,加工点污水管道排放口污水的重金属总铜、总锌、总镍、总氰化物的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1916倍、23.2倍、1150倍、12.14倍,超标惊人。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戴某与他人合伙,承租的位于路桥区金清镇联盟村的金鹏化工园区521号厂房,在该厂房增设加温槽、蓄水池等简陋“褪金”加工设施,提供给他人进行“褪金”加工,赚取场地费。

11月13日至17日,罗某先后多次从路桥区峰江金属园区、江苏省望亭金属市场等地收购废旧金属,运至521号厂房,临时雇用的十多位小工,在该厂房内进行“褪金”加工。

戴某在现场负责管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环保处理,从普通的污水排水管道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八条河,共排放加工产生的污水3吨以上。2013年11月17日晚,加工点被环保部门查获,两名被告人被传唤归案。

在污染环境犯罪上面,犯罪性质越恶劣也就预示着犯罪者获得的利润越惊人。

据环保相关部门介绍,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固定废物等污染物,如果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其正常处理费用在2800元至3200元一吨。

但这些企业假如委托他人非法处置,那么价格只在60-120元/吨;如果企业直接排放,则近乎为零成本处置污染物,企业非法处置污染物的获利惊人,成为环境污染犯罪的最主要获利者。

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

污染环境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方面。

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指农作物、水产、林木等因环境污染而死亡、毁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环境污染导致停水停产、致人伤亡所造成的损失。

而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指环境修复需要支出的费用和对此进行评估所支出的费用。

2014年,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一案中,被告单位古城眼镜配件材料厂于2008年设立酸洗车间,配置简易的污水处理设备,对该厂加工铜质的眼镜配件酸洗处理。

2013年10月,有关单位要求被告单位停止酸洗,被告人周某并未执行,为掩人耳目,把酸洗设备搬至大拉丝车间,由被告人王某继续进行酸洗,废水直接排放地面。

2014年3月17日,玉环县环保局检查发现被告单位酸洗工艺未经审批,责令停止酸洗作业。次日被告人周某将酸洗设备搬回原来的酸洗车间,由被告人王某继续酸洗作业,并将废水通过墙洞直接排放渗透至地下。

经抽样监测,被告单位清洗槽排放的废水pH值为1.85,铜含量250mg/L,锌含量262mg/L,镍含量42.6mg/L(排放标准为pH值6-9,铜含量0.5mg/L,锌含量2.0mg/L,镍含量1.0mg/L)。

“水体污染是一种范围广、代价高、很难挽救的一种环境污染,不仅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生态,同时也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损害很大,甚至影响到下一代的生命和生存。”一位环保部门的业内人士透露称,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相对有限相比,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潜在的危害根本无法用数额来衡量。

而事实上,单单在每次为环境污染进行评估所支出的费用就需15万元以上,可见污染环境犯罪确实特别容易给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助读

2013年6月17日两高《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修正案(八)的规定,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2006年《司法解释》的构罪标准是“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致使3人以上死亡”为“后果特别严重”,而新《司法解释》的构罪标准是“致使30人以上中毒、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致使1人以上死亡”为“后果特别严重”。

二是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是降低了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环境污染犯罪主要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四个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同时降低了后三个罪名的入罪门槛。例如,环境监管失职罪由2006年《司法解释》规定的“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入罪标准降低为“致使30人以上中毒,或者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四是规定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即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行为的,酌情从重处罚。

原标题:台州半年106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水污染是重点惩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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