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2011年底就编制完成了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示范项目规划也经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国务院进行了专题报告。但除了一直没有正式公布的稳步推进煤制天然气产业化示范和有序推进煤制油示范项目建设两个指导意见之外,几年来关于这个领域的政策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
延伸阅读:
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给煤制油、煤制气产业发展定个调子是有多难?转眼快一年了,《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征求了两次意见,这次终于有眉目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信息量确实很大。
首要任务是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
“十三五”期间,煤制燃料产业的首要任务是围绕能效、环保、节水及技术装备自主化等内容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
示范工作指导意见不涉及产能建设目标、产业空间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而是强调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做好示范验证,突出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重点在环保、能效、节水、自主创新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国内已建成的少数示范项目虽验证了自主技术可行性,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暴露出工程设计、建设质量、生产运行、污染控制等一系列的问题,还不具备大规模产能建设的条件。
为此,示范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十三五”期间的首要任务是开展产业化工程示范,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单纯产能扩张和重复建设的违规项目不予支持。
五个基本原则:
1.坚持“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示范项目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坚持“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鼓励利用矿井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通过采用空气冷却、闭式循环、废水制浆等节水技术和装备,尽可能提高用水效率。
2.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3.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4.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5.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鼓励以褐煤、高硫煤、高灰煤、高碱金属(钠、钾)等低质煤为原料,缓解优质煤供求矛盾,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提出量化准入指标
在总结伊泰煤间接液化、潞安煤间接液化、新疆庆华煤制气等已建成示范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能效、煤耗和水耗等方面的量化准入指标。新建示范项目需采用多种前沿技术对现有的流程作较大改造和提升(如大规模采用空冷技术、高比例污水回用技术等)才可能实现。
1.煤制油示范项目(费托合成路线)能效≥42%,生产1吨油品煤耗≤3.7吨标煤、新鲜水用量≤7吨。
2.煤制气示范项目(固定床气化路线)能效≥56%,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5吨。
3.煤制气示范项目(气流床气化路线)能效≥51%,生产1000标立方米天然气的煤耗≤2.3吨标煤、新鲜水用量≤5吨。
4.采用组合气化方案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不同气化路线产品所占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5.多联产项目应符合各单项指标按油气产品折原料气比例加权平均折算后的组合指标。
鼓励探索、研发和应用优于上述指标的工艺技术。采用低质煤的示范项目可适当放宽能效、煤耗指标。难以采用空冷技术且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新鲜水用量指标。
示范项目应满足《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单位产品取水定额、单位产品用水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实行最严格环保标准
经与环保部多次沟通,对新建示范项目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项目所在化工园区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项目锅炉系统气相污染物排放执行目前最严格的《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工艺系统废气中不排放氮氧化物和汞化合物,二氧化硫执行化工领域最新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是国内首次对全行业提出废水零排放要求,远高于石化、火电等行业标准。
示范项目选址的环保要求:
1.示范项目必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水收集与处理、固废处置(含危险废物)、集中供热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齐备,环境监管能力匹配,环境风险可控,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2.项目所在区域无纳污水体时,应论证零排放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或采用其他合法可行的排污去向。
3.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时,需以“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全面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原则。
不在以下地区布局示范项目:
1.已达到或超过环境容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能源消费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边界外、敏感区5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新建示范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系统SO2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2.锅炉系统SO2、NOX排放、粉尘、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3.其他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严格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要求,新建示范项目水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艺废水全部回收利用。
2.循环水系统污水不向厂区外排放。
3.具有完善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在厂区、渣场等设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井。
4.应设事故应急废水池。有机废水应急储存池应符合《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要求,容积按8-48小时设计水量确定;浓盐水暂存池,容积推荐按3-10天设计水量确定。
5.废水处理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分类收集和处置固体废物。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无害化处理后送渣场堆存或填埋。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由配套建设的专门设施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回收或处理处置。
要履行二氧化碳减排义务
1.示范项目应通过优化工艺、提高能效等措施尽可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2.示范项目要充分发挥其所产二氧化碳浓度高、易于捕集的优势,结合区域情况和地质条件,积极探索气驱采油、地质封存等处理途径,鼓励有条件单位进行微藻制油工程示范。
3.鼓励煤制燃料企业开展碳汇林建设,在减排二氧化碳的同时,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须承担明确的示范任务
示范项目须在工艺、技术和装备方面承担明确的示范任务。重点示范的技术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适用于我国煤种的大型煤气化、煤提质(热解、催化热解、加氢提质)、煤焦油提取与制合成气一体化、煤油共炼等先进技术。
2.高温费托合成、低温费托合成、煤直接液化、甲醇合成以及甲烷化等大型高效合成与精制技术。
3.高效气体净化和分离技术。大型低温甲醇洗技术。
4.不同工艺技术的耦合集成。煤化工装置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大型超临界发电等装置的耦合;焦化、低温热解以及不同煤气化技术之间的组合应用;煤化工与生物质气化、风电制氢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有机结合等。
5.污染物控制技术。高效除尘、硫回收、脱硝技术,酚氨回收、废水制浆、活性炭吸附等高效污水处理技术,高盐废水处理技术,费托合成水处理技术,二氧化碳用于驱油、驱气技术,微藻培育及利用技术。
6.大型高效煤炭加工转化装备。大型空分,气化炉,热解炉,气体压缩机,合成塔,废热锅炉,高压设备等。
并特别提出,首次采用国外中试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煤炭深加工项目,中方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煤制油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卖油了
生产汽油、煤油、柴油等成品油的煤制燃料企业,参照炼油行业有关规定办理成品油市场准入、批发、仓储、零售等手续。
——此处应有掌声,不解释。
项目投产后要严格监督
明确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煤制燃料示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示范工作指导意见是办理土地预审、环评、资源配置、信贷融资的重要依据。要求各级发改和能源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和未批先建。
严禁违规审批、严禁未批先建。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土地预审、资源配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及信贷融资时应将本指导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单纯产能扩张和重复建设的违规项目不予支持。
加强示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项目投产后,对安全运行、污染控制、资源消耗以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对示范任务落实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积累经验教训,形成可推广应用的成果,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原标题:这次煤制燃料产业发展的调子基本定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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