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热发电项目的背景2007年10月,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经省经贸委员会批准建设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自备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项目。2009年9月,省经贸委发函同意该项目建设规模由3MW变更为4.5MW,设计年发电量为2808万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940万元。由大连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工程设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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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余热发电项目剥离可行性分析

2015-07-06 15:53 来源: 中国建材报 作者: 张守田

余热发电项目的背景

2007年10月,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经省经贸委员会批准建设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自备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项目。2009年9月,省经贸委发函同意该项目建设规模由3MW变更为4.5MW,设计年发电量为2808万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940万元。由大连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工程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工作,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负责土建工程施工。

该项目于2009年8月26日土建正式开工,2010年8月21日工程完工发电一次成功。项目工程实际总投资3500万元。

2010年当年实际发电616.1万KWH,2011年实际发电1906.7万KWH,2012年实际发电2200万KWH,2013年实际发电2209.6万KWH,2014年实际发电2278.9万KWH。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

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所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中,明确列有余热发电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文还规定,企业适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污染排放必须达标。企业在办理退税事宜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材料: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

2012年底,本公司的余热发电项目被省经信委认定通过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期限为2013年~2014年两个年度。公司2013年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当年实现增值税退税27.33万元,所得税优惠额17.2万元。

从2014年1月起,当地电力部门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将结算方式由原来的收购公司余热发电电力变更为以内部抵消方式结算。余热发电部分的供用电量相互之间不再开具发票,造成所有余热发电企业无法实现产品销售,进而不能享受相关退税优惠。

现行电力监管方面的政策依据

发展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一方面可以响应国家提倡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号召,另一方面,虽然水泥余热发电建设成本较高,但因为无燃料费用,所以变动成本低,整体上看比常规燃煤发电企业发电成本低,投资回收周期较短。国家很早就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支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中都提出鼓励工业企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等先进用能技术;而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中也明确规定,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设备,否则不予核准。

前几年,受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和鼓励,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作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得到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配套政策滞后、并网运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遇到了一定障碍,原因是发电机组按照水泥生产线产量划分,容量一般在0.6~3.6万千瓦之间,并网点多在低压配电母线。从技术角度来看,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就是利用水泥窑熟料煅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余热发电,无需额外增加一次能源消耗,机组随水泥窑启停,电量“自发自用”,发电量只能满足水泥企业生产用电需求的1/3左右,不具备余量上网能力。

2012年9月,就水泥行业余热发电并网难问题,中国建材联合会《关于建材企业余热发电并网、上网问题的政策建议》发函给电监会,反映当前建材行业,特别是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并网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期盼电监会能够对此加强监管。 2012年12月7日,电监会出台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的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运行的,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009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回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关于余热发电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拟剥离方案及办理事项

针对余热发电不能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拟将余热发电部分资产予以剥离,并入另一家新公司或以原公司为依托新成立余热发电分公司。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公司利用老公司水泥余热发电的经营许可;

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余热发电单独供电的接入手续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关设施;

到地方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增设余热发电经营项目;

申报并取得余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进行环境评价取得环评合格证书,每年达到排放标准取得环保合格证明;

在以上基础上,申请办理余热发电综合利用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收优惠。

剥离前后效益的对比

从表中可以看出,剥离后虽然每年能够实现税收优惠收入121.88万元(比2013年实际增加77.36万元的原因是:原增值税的进项税金是按照占全部产品得比例分摊,而剥离后的进项明显减少所致)。但是,剥离后由于结算价格的变化,却要付出208.5万元差价收入的机会成本。从综合效益上考虑,则剥离后的综合效益比剥离前减少86.63万元。

(作者单位: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

原标题:余热发电项目剥离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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