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获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开展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状况,促进各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根据《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1]12号)和《关于<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补充要求》(总站综字[2011]47号)的要求,我站将于2011年5月~9月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部分省级、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质量核查工作(工作方案见附件),请相关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我站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工作,并将参与本次核查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于2011年5月16日前报送我站。
针对2010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出现的数据录入和计算错误、排放标准选择错误、监测方法选择和分析操作错误等监测质量问题,请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高度重视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加强技术指导,严格依照《关于<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补充要求》(总站综字[2011]47号)的要求,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对辖区内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和区县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与现场抽测工作,并于2011年底前将核查报告装订盖章后报送至我站,同时将报告电子版本发送至电子邮箱wry@cnemc.cn,并按《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附录要求附详细抽测数据。
联系人:秦承华
联系电话:010-84943161
传真电话:010-84913136
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状况,促进各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根据《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1]12号)和《关于<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补充要求》(总站综字[2011]47号)的要求,2011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继续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开展监测质量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
抽取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工作,分别为北京、江西、上海、四川、河北、山东。核查对象包括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省级站、地市级站,以及承担地市级站委托任务的区县级站。
二、核查内容
监测总站对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监测任务的部分省级环境监测站和承担其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并量化评分。
质量核查工作内容分为室内核查和现场核查两部分。室内核查包括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和质控样考核;现场核查包括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和同步比对监测核查,具体内容及评分细则详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
2011年质控样考核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分别发放高、低浓度考核样各一份。现场核查废水同步比对监测项目为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同步比对监测项目为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比对抽测企业在《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办[2011]36号)名单中选取,共80家,其中废水企业20家,废气企业20家,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2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20家。
三、核查工作安排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的规定,对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省级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由监测总站组织监测技术人员进行;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市县级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由监测总站组织所在省份的省级监测站技术人员进行。被核查省份及参与核查省份名单见表1。
四、核查报告
被核查省份和参与核查的省级监测站在结束核查工作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并同时提交同步比对监测企业的监测报告。对于每家抽测企业,考核组与被考核监测站各出具一份污染源监测报告,一并装订盖章后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份,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wry@cnemc.cn。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附录一的要求编制。抽测企业的“监测报告”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附录二编制,并按照附录二要求附详细核查监测数据。
五、其他
1、被核查省与参加核查省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准备抽测工作。
2、参加核查的湖北省环境监测站负责被核查省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抽测工作,请自带现场监测相关仪器及标气。
3、参加核查的辽宁、浙江两省负责各自被核查省的所有国控企业的核查监测工作,请自带废气现场监测设备及标气,同时准备废水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相关仪器和试剂,并派分析人员参加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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