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国家多种政策手段的配合支持。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支持企业环保改造方面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本期就为您介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 可减计应税收入随着汽车业的迅猛发展,废旧轮胎造成的“黑色污染”正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存空间。高淳经济开发区有一家橡塑企业,通过对废旧轮胎进行切割、去除钢丝、粉碎、高温脱硫罐反应,最终形成无味再生胶粉。再生胶粉可以用来再次生产橡塑制品,这项技术对于降低资源消耗、改善生产成本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该再生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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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2015-04-07 09:16 来源: 南京日报

环境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国家多种政策手段的配合支持。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支持企业环保改造方面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本期就为您介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 可减计应税收入

随着汽车业的迅猛发展,废旧轮胎造成的“黑色污染”正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存空间。高淳经济开发区有一家橡塑企业,通过对废旧轮胎进行切割、去除钢丝、粉碎、高温脱硫罐反应,最终形成无味再生胶粉。再生胶粉可以用来再次生产橡塑制品,这项技术对于降低资源消耗、改善生产成本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该再生胶粉被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该企业去年在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实现了销售收入的大幅提升,其中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达到54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其中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该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计应税收入54万元。

另外,由于“减计收入”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都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因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资料主要有: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环保设备 可享受抵免优惠

近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人员接到纳税人的一个咨询电话。纳税人咨询,他们的公司于2014年底购置了一套企业废水处理设备,该套废水处理设备属于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环境保护、技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但设备2015年2月才投入使用,对于该套设备,何时开始享受专用设备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2014年底购置的符合条件的该套废水处理专用设备,在2015年实际收入使用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该套废水处理设备投资额的10%应从2015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不得在2014年度进行抵免。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后期对于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专用设备,如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进行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接受该设备并实际投入的受让方继续可以享受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购置新能源汽车 “车船车购税”双免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升温,税收利好政策频现。带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建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走进了新能源汽车公司,并为企业带去不少“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的规定,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听完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新能源汽车公司的负责人更是笑得合不拢嘴:“我们公司定制了300辆纯电动出租车,第一批已在2014年6月底开始投放市场,并在12月全部投入营运。相比其他类型的出租车来说,纯电动出租车优势很多,一是环保,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是经济,按目前油价水平,烧油的出租车每百公里所需成本约60元,用天然气的出租车每百公里所需成本为50元;纯电动出租车每百公里耗电约28度,预计每百公里成本为30元左右。现在再加上这些减免优惠,新能源汽车更是购买者的不二选择啊!”

从长远来看,新能源汽车市场还有巨大的潜力。而像这样的“税收直通车”服务方式,更是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更大程度上助推了节能减排。

节能服务公司 能源管理“三免三减半”

南京化工园地区的化工企业较为密集,工业节能环保项目的需求量较大。园区一家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李会计最近了解到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具体可以享受什么优惠?税法上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惠期限有什么规定?”李会计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这一政策的具体细节。

化工园地税局的税务人员向她耐心解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原标题:绿色税收政策 助力环保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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