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联合发文,调整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考核标准。
新考核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脱硫差别电价脱硫考核方式修改为按月考核,考核出口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浓度,不再考核脱硫效率。
考核及加价标准调整为:钢铁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生产烧结矿、球团矿的烧结机,包括竖炉、带式焙烧机和链箅机-回转窑等)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高于200mg/m3的,该小时段为不达标,不达标小时段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玻璃企业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高于400mg/m3的,该小时段为不达标,不达标小时段企业炉窑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企业月加价金额计算方法为:企业当月总生产用电量×K值÷当月生产小时数×不达标小时数×0.10元。其中,当月生产小时数按每月天数×24计。
新建和改扩建钢铁(含烧结、球团设备)和玻璃企业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生产当月起纳入考核。未同步投运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正常运行的,执行全厂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考核标准同时规定,相关企业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在96小时内完成整改,恢复正常运行。逾期完成整改的,不正常运行期间(含96小时)企业烧结、球团设备或炉窑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每月在线监控设施整改累计时间超过168小时(含168小时)的,视同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小时数累计超过168小时(含168小时)。
钢铁企业脱硫旁路烟道取消情况纳入差别电价考核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未取消脱硫旁路的,当月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次月起取消。
原标题:福建省脱硫差别电价脱硫将按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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