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地阔海冥冥,云水长和岛屿青。”浙江台州是一个居山面海的海滨城市,9411平方公里的陆地,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形成了得天独厚的山海之乡,但高速发展的民营经济也给台州的自然环境蒙上阴影。去年以来,台州市两级法院围绕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为推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出台意见 为助力“五水共治”定规矩去年初,为依法保障“五水共治”工作全面有序推进,台州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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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山海之乡奏响“五水共治”乐章

2015-02-17 09:1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余建华 孟焕良

“台州地阔海冥冥,云水长和岛屿青。”浙江台州是一个居山面海的海滨城市,9411平方公里的陆地,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形成了得天独厚的山海之乡,但高速发展的民营经济也给台州的自然环境蒙上阴影。去年以来,台州市两级法院围绕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为推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出台意见 为助力“五水共治”定规矩

去年初,为依法保障“五水共治”工作全面有序推进,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走访、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关于为台州“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共分13条,长达3700余字,主要是从加大追偿力度、从严打击犯罪、加强实务指导三个方面为助力“五水共治”定规矩。

针对全市部分基层法院前期存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量刑偏轻、适用缓刑较多、量刑不平衡等问题,台州中院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分析调研,对不适当判决依法发回或改判,并通报指出问题。同时成立审判指导小组,平衡全市涉“五水共治”犯罪案件的量刑尺度,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明确缓刑只适用于家庭作坊式企业,各被告人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对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排污时间特别短,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几种特殊情形适用。同时,对宣告缓刑的罪犯还可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

为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追偿力度,台州中院一方面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推行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支持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赔偿权利;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在实务指导上,建立“一案两报”制度,即各县(市、区)法院对此类案件,均在受理、裁判环节向中院对口业务庭室报送相关材料,中院及时总结、研讨相关案例和法律问题,及时统一、规范法律适用。

同时,中院党组会专题讨论和部署涉“五水共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领会 “五水共治”活动的要求和部署,充分认识“五水共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组织干警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学习研讨,做到早谋划、早行动、早服务,提前做好专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的应对准备工作,为全市“五水共治”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营造氛围 为“五水共治”推波助澜

去年3月,在台州市椒江区的“五水共治”千人动员大会上,一本本蓝色的小册子在参会人员中传递分发。这本小册子就是《“五水共治”法律知识宣传手册》,是椒江区人民法院为助力该活动赶制式编发的。

什么是水污染?如何对待水污染事件?哪些污染不得向水体排放?在这本宣传册里,既有“五水共治”法律知识问答,又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污染环境罪相关典型案例选编。

据悉,椒江法院五水共治法律知识宣传册通过镇街道工作站法官的走访讲解,分发给区环保、水利、建设、国土等部门和镇街道、企业。得知该院编印了这本宣传手册后,台州市“五水共治”办公室主动联系,要求赠予600份,以便分发到台州各县市区,起教育示范作用。去年3至9月份的半年时间内,椒江法院共走访村居300余个,发放五水共治法律知识宣传册8000余份,张贴相关普法图片共300余套,开展五水共治设点法律宣传活动4次。

去年9月24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涉“五水共治”案件新闻发布会,该院分管副院长、刑庭庭长、行政庭庭长分别发布了涉“五水共治”案件的总体部署、刑事案件审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等情况。台州市两级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负责人、环保部门等旁听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庭审微博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重大典型案例,举办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召开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保障“五水共治”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扩大审判效果,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水环境保护,为“五水共治”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同时,为扩大宣传,营造声势,该市两级法院还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博等媒体宣传污染环境案件。去年1月17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五水共治”以来当地首例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该案例率先在新华网、浙江电视台、台州日报等中央、省、市级媒体进行全方位报道。3月27日,临海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月华、孙伟武、林相宇、许良兵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由于该案系临海市“五水共治”活动以来首例涉水刑事案件。该院通过浙江法治网、新浪微博等新媒体对该案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直播。5月7日,路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仁飞、戴荣进污染环境罪一案,因该案涉“五水共治”工作,社会关注度较广,该院通过新浪微博对该案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直播,共发布微博81条,直播期间点击量达4146次,网友纷纷点赞,达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从严从快 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零容忍

严打击,判处实刑为主。台州各县(市、区)拆解、电镀等小作坊众多,屡打不止。尤其2011年路桥区“血铅”事件以来,一些小企业、小作坊仍漠视环境保护,非法处置、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废水、废气。为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惩治功能,台州两级法院在打击该类犯罪时决不手软。去年1至9月审理该类案件50件90人,除个别案件因是夫妻作案,一方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为更好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10人判处缓刑外,其余80人全部判处实刑。

去年7月14日,温岭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朱菊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去年2月开始,被告人朱菊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温岭市箬横镇东红村119号北侧开办电镀作坊,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在未使用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将含有六价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部分经地面流至电镀作坊北面的排水管后直接排入河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至去年4月1日被查获。经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作坊的地面废水和排污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该电镀作坊地面废水六价铬含量为293mg/L(标准限值0.2mg/L)、锌含量为60.2mg/L(标准限值1.5mg/L),排污口废水六价铬含量为450 mg/L、锌含量为140 mg/L,均超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上述监测数据,已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菊清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重罚金,增加违法成本。环境管理及保护素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点,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往往又特别巨大,污染物产生企业及其经营业主却从低廉的生产成本中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处以高额的罚金,共判处罚金907万元,给违法犯罪分子严厉的经济制裁,让他们付出巨大代价,也对周边企业和小作坊起到威慑作用。

“裁执分离” 促涉“五水共治”案件提速

台州是全国法院最早试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新模式的中级法院之一。早在2012年6月,台州中院就联合市国土局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行政决定申请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在全省率先确立了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机制。2013年,全市法院审查土地、环保非诉案件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1751件,准执率和适用率近100%,有效执结率达到95.6%。

徐某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在天台县福溪街道上车村投资建造一厂,投入酒精、甲醇提纯项目生产。该厂紧邻天台县始丰溪,地处低洼且设备简陋,厂区内堆放大量化工有毒原料,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气味和大量有毒气体,对周边居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天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迅速组织人员勘查现场,责令停止生产。但被执行人却玩起“躲猫猫”。为此,执行干警深入辖区,了解被执行人厂区供电情况,对厂内生产进行断电,并组织街道、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厂内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对库存的毒化工原料实施搬移,并交专业部门进行焚烧。

2013年5月,台州中院与市环保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环保非诉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该意见确定对环保部门申请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决定由作出决定机关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组织实施中可采取的措施,以及法院受理、审查、裁定的具体程序。即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由环保部门负责执行。去年以来,全市法院适用“裁执分离”方式执结环保非诉案件546件,无一发生对抗失控事件。

路桥环保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州某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车业公司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未配套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建成电动车车轮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于当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同时将责令停止生产的执行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去年以来,台州市两级法院通过建立“裁执分离”机制,发司法建议,府院专门联席会议等制度,为涉“五水共治”案件提速。为确保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对其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均建立高效审查机制。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做到即收即立,5天内审查完毕。

原标题:台州:山海之乡奏响“五水共治”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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