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环保部2014年8月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通知》和《指南》统一了对废催化剂的认识、理解和做法,规范了废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危废许可证”)的办理和审批流程,为提升废催化剂再生、利用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脱硝催化剂再生行业在中国的持续、健康、良性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目前国内催化剂再生处于起步阶段,面临很多的问题。经过对最新出台的《通知》、《指南》以及危险废物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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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解读】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环保政策

2014-12-31 08:51 来源: 上海龙净环保微信

1 前言

环保部2014年8月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通知》和《指南》统一了对废催化剂的认识、理解和做法,规范了废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危废许可证”)的办理和审批流程,为提升废催化剂再生、利用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脱硝催化剂再生行业在中国的持续、健康、良性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目前国内催化剂再生处于起步阶段,面临很多的问题。经过对最新出台的《通知》、《指南》以及危险废物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认真学习,反复推敲,向各位领导及专家汇报如下:

■ 术语定义和危险废物类别

■ 催化剂再生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 废催化剂的收集、贮存、运输、再生、利用和处置均须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

■ 加大环保执法和考核力度

2 术语定义和危险废物类别

(一)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是指由于催化剂表面积灰或孔道堵塞、中毒、物理结构破损等原因导致脱硝性能下降而废弃的钒钛系烟气脱硝催化剂。(催化剂再生行业称之为“失活催化剂”)

(二)预处理,是指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浮尘和孔道内积灰的活动。

(三)再生,是指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恢复活性并达到烟气脱硝要求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从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提取钒、钨、钛和钼等物质的活动。

(五)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将其归类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工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名称定为“工业烟气选择性催化脱硝过程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

3 催化剂再生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3.1 废催化剂再生是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的循环利用、节能环保、利国利民项目。国务院2013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特别指出要大力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和再生,这是国家首次对脱硝催化剂制备以及再生做出明确指示。

《通知》鼓励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优先进行再生,培养一批利用处置企业,尽快提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再生、利用和处置能力。

3.2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氮氧化物的减排治理即脱硝的工作,燃煤电厂等企业的脱硝普遍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占95%以上),主要特点是采用催化剂完成脱硝反应。预计到2014年底,已投运脱硝机组容量约6.8亿千瓦(约占全国现役火电机组容量的75%),脱硝催化剂保有量约60万立方米。

3.3 催化剂的化学寿命一般按24000小时设计,因此新催化剂在运行3-4年后将由于失活而需要更换。预计从2016年开始,废催化剂的产生量为每年10-24万立方米(约5-12万吨/年),呈每年递增趋势。更换下来的废催化剂若随意堆存或不当处置,将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废催化剂的再生处理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途径,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3.4 经济效益方面:作为燃煤电厂SCR脱硝系统的核心组件,脱硝催化剂成本约占脱硝工程总投资的35%左右。废催化剂进行再生处理可为电厂节约可观的催化剂购置费用,否则电厂除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采购新催化剂外还需花费一定费用处理废催化剂。

3.5 社会效益方面:废催化剂进行再生,实现了中国有限资源的循环再利用,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如果不进行再生和利用,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3.6 环保效益方面:大大减少填埋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废催化剂若随意堆存或不当处置,将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可以预见,脱硝催化剂再生虽然在国内是全新的业务,但中国的SCR脱硝装置大量使用再生催化剂是大势所趋,脱硝催化剂再生将成为催化剂更换的必由之路。

4 废催化剂的收集、贮存、运输、再生、利用和处置

4.1 产生单位

4.1.1 产生废催化剂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并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废催化剂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4.1.2 严禁产生单位将废催化剂提供或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4.1.3 经营单位须持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才能运走废催化剂。

4.1.4 废催化剂在厂区内贮存和转移过程中,要加强防水(不能淋雨,尽量室内放置)、防压等措施,减小催化剂人为损坏。废催化剂在厂内仓库存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4.1.5 《通知》和《指南》正式颁布前,国内部分从事废催化剂再生企业采用现场(移动式)再生方式。新政策出台后,已禁止现场再生(除非产生单位自建固定的再生设施并通过危险废物的环评),严禁持废催化剂危废许可证单位采用移动式再生方式违法处理废催化剂。现场(移动式)再生可免去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的办理以及催化剂的来回运输当然比较省事,但废催化剂危废许可证是经过对再生工厂严格的环评才取得的,只适用于环评所在地进行再生、利用,离开自己的环评经营场所进行再生、利用其许可证是无效的。

《通知》:新建燃煤电厂等企业自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贮存、再生、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指南》:燃煤电厂、水泥厂、钢铁厂等企业自行再生和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可参考本《指南》。

4.2 经营单位

4.2.1 从事废催化剂收集、贮存、再生、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办理废催化剂的危废许可证。禁止无危废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废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催化剂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4.2.2 严禁持废催化剂危废许可证单位采用移动式再生方式违法处理废催化剂 。

4.2.3 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运输车辆须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须提前办理,废催化剂下来后可马上拉走。如果废催化剂淋雨受潮,将很有可能无法再生或再生效果大打折扣。且如果废催化剂淋雨了,将对存放地周边的环境和水质形成二次污染。再生后的催化剂运输与新催化剂一样,运输车辆不需要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4.2.4 废催化剂应采用具有一定强度和防水性能的材料密封包装,并有减震措施,防止破碎、散落和浸泡。

4.2.5 不可再生的废催化剂可交由具有重金属提炼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取钒、钨、钛和钼等物质。不可再生且无法利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应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理处置。

4.2.6 《指南》对再生、利用单位的要求比较多,且非常严格。包括技术人员、运输、包装与贮存、设施及配套设备、工艺与污染防治、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要求。

(1)再生、利用能力均应达到 5000 立方米/年(或 2500 吨/年)及以上。

(2)预处理、再生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污泥、废渣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鼓励新建废催化剂再生、利用企业进入工业园区。

(4)视频监控要求、计量设备要求---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可追溯。

(5)建设全套物理与化学性能分析的实验室,配备相应的分析测试仪器和设备。

5 加大环保执法和考核力度

5.1 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其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废催化剂行为。将废催化剂管理和再生、利用情况纳入污染物减排管理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范畴,加大核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

5.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实施,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5.3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被誉为“长牙齿的法律”。新法赋予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权。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企业进行设备扣押、按日计罚、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4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关注“依法治国”,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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