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因其可降低某些污染物的排放量而受到追捧。提倡超低排放有助于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的体现。但是企业的超低排放积极性到底是靠强制性约束,还是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引导?11月15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高层论坛上就超低排放的驱动力这一主题做了精彩演讲。熊跃辉在会上表示,从政府到科研院所再到社会媒体公众,都将超低排放作为关注对象,并寄希望于以超低排放来解决中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不可否认,超低排放有其积极的发展意义:有助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有助于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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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跃辉:超低排放 要有驱动力护航

2014-11-26 09:22 来源: 环境保护杂志

超低排放因其可降低某些污染物的排放量而受到追捧。提倡超低排放有助于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的体现。但是企业的超低排放积极性到底是靠强制性约束,还是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引导?11月15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高层论坛上就超低排放的驱动力这一主题做了精彩演讲。

熊跃辉在会上表示,从政府到科研院所再到社会媒体公众,都将超低排放作为关注对象,并寄希望于以超低排放来解决中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不可否认,超低排放有其积极的发展意义:有助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助于推动技术进步;有助于推动形成企业尽责的社会氛围等。但是目前超低排放的进路尚不明确,推行真正意义上的超低排放仍面临诸多挑战。

超低排放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现阶段的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推行的燃煤电厂新排放标准,尤其是在47个城市实行的特别排放限制都是技术性法规,都具有约束力,燃煤电厂只受法律法规的约束,无法强制企业实行更低的排放,现阶段要求企业超低排放无法可依。

其次是超低排放无利可图。作为企业,发展和盈利是企业的目的,污染物排放只需要达到国家标准,遵纪守法即可,缺乏对企业实行超低排放的驱动力。

最后,超低排放不能强化市场竞争力。现阶段的超低排放不是全部污染物的超低排放,仅仅限于氮氧化物、烟粉尘和二氧化硫三项指标。

超低排放的驱动力

首先,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用税收解决超低排放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可以设立针对二氧化硫、烟粉尘和氮氧化物的税种,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剂,刺激燃煤电厂进行技术改造,走超低排放之路。

其次,尽快出台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企业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通过超低排放腾出了总量,可以允许企业将腾出的总量转到市场上交易并变成效益,平衡投入和产出的关系,使企业有利可图,提升企业超低排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再次,组建超级基金。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节能环保专项资金很多,基金的碎片化使得各自发挥的作用较小。可以从国家层面上整合各种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通过出台激励机制。

原标题:熊跃辉:超低排放,要有驱动力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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