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成都年会分论坛之一“土壤修复-国际论坛”在成都温江区举行。
在本次国际论坛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土壤污染防治的机制、技术创新与修复产业发展”为主题,就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机制、技术、投入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与讨论,筹备成立了《中国土壤修复联盟》,并最终通过《生态文明-成都宣言》。特此刊登论坛中一些专家的观点,以飨读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杨雪鸿
健全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体系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亟待建立健全,同时,污染防治资金保障体系的完善同样至关重要。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政府责任。政府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责任是履行政府环保责任的必然要求。第二,污染者负担。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已成为一项对于防治污染、治理公害的基本原则。第三,投资者受益。投资者受益是在无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让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又以满足土地利用的环境增值效益作为补偿的一种重要形式。
应本着这些原则,探讨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制度框架。
第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壤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基金。
学习借鉴美国超级基金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基金,这个基金可以将排污费、环境税、政府财政投入作为筹资渠道。
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基金重点支持与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专项调查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二是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三是农田耕地土壤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四是向土地权属不明、污染责任不清或短期内无出让开发计划的污染土地或者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污染土地提供专项补助。
第二,建立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我国污染场地责任追究制度,不管责任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不管是否因其污染场地的行为给公众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只要有对场地的污染事实存在,相关者就应该承担对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污染追责体系实际上应当分为两个部分:污染治理责任和费用承担责任。
第三,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补偿机制。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补偿机制,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土壤环境保护事业中。一是按照“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PPP等方式参与土壤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如固废处置);二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补偿机制,引导农业主和农户主动加大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质量,建立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办法,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方实施补偿的前置条件;三是结合金土地工程、土地整理开展废弃工矿污染地块修复,以土地利用收益补偿,在金土地工程、土地整理中引入土壤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实现新增土地质与量的统一;四是建立国家与地方污染场地清单,列入清单目录内的场地在开发利用中,以土壤修复带开发利用,其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连同开发规划,整体实施土地招、拍、挂等转让或流转;五是通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新增符合耕地质量标准的基本农田用地,其纳入占补平衡的新增地指标 ,可用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补偿。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副所长、研究员李玉浸
急需建立耕地土壤质量及修复标准
我国土壤污染修复研究相对较晚。关于耕地土壤修复,首要问题是对污染的判断。目前以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的做法,显然有诸多不足。
第一,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背景条件及社会经济条件对作为开放系统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包括肥力等因素的影响巨大,土壤类型、种类复杂多样,用统一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与千差万别的实情相比,有过于强调统一之嫌。第二,在这个标准中,农业的特点与需求没有得到充分反映。耕地的用途是农业生产,而作为生物性生产,农作物种类乃至品种的不同,对不同种类污染物具有不同的吸收累积特性,需要区别对待。第三,不同种类农作物其环境反应大相径庭。所以,站在农业角度,对耕地土壤质量的判断应当有所区别。对于非食用农产品,更应区别对待。另外,正确的污染判断是讨论修复的前提,必须从农业特点出发予以考虑。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不但没有耕地土壤修复标准。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制订相应标准:
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也是污染物的最终归属地。土壤对于污染物而言,具有容量大,自净能力强的特点。充分利用土壤的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消纳和净化污染物质,本无厚非可言,然而限度必须得到把握,就农业来讲,首先必须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这一点讲,我国部分地区环境污染已经超出了这个限度,即引起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判断耕地土壤是否安全,首先应当与污染是否造成农产品超标来考虑,这也是修复标准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遗憾的是,以我国目前《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判断的结果是,超标不等于危害,不超标也不等于没有危害。
第二,农业生物正常生长与繁育。这关系到农产品数量安全问题。人们往往只关心农产品可食部分是否超标,但由于农业生物吸收特性和污染物伤害特性的影响,一些农作物受到污染后,虽然其食用部分不超标,但其生长繁育却受到了明显制约,造成了减产等问题。这是农业生产所不能、也不可以接受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生物的正常生长与繁育,还可能受到污染导致的对土壤生物、土壤性质、营养元素供给等所引起的次生反应的影响。
第三,农业土地可持续利用。我国人多地少,国家划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因污染弃耕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耕地不能随意挪作他用。这就是说,耕地土壤污染修复不可以改变其作为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性质(污染特别严重必须改变的应依法调整,但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做出规定)。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一个不堪重负而又必须承负的弱质产业,长期以来对耕地的过度索取和对耕地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现今耕地土壤污染严重、质量下降的不利局面,需要各方高度重视。在土壤污染修复领域,耕地土壤污染修复应当列为首选,为耕地土壤造血拔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科所所长高吉喜
土壤污染可控可预防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北美、欧洲、中国发现了三大酸雨区,北美和欧洲存在大量酸化的土壤和酸化湖泊,中国到现在依然有酸雨,而且很严重,但我们依然没有发现非常严重的酸化土壤,也没有发现酸化湖泊。这是因为我们中国的耕作历史非常悠久,土壤的反弹能力很强,所以没有发生大面积酸化土壤和酸化湖泊。
尽管中国的土壤与中国文化有一样深的底蕴,但是土壤污染越来越严重。不过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土壤污染严重是事实,但是并不像媒体上报道的,公众也没有必要对土壤污染感到恐慌。土壤虽然有污染,但现在仍然是安全可控的状态。
在土壤修复环节中,预防和保护是土壤修复环节中的重中之重,修复投入的资金量很大,治理的难度也很大,所以预防和保护是最关键的。
在预防和保护里,我觉得农田土壤里农药、化肥的控制是非常必需的。最近我们国家的农药和化肥使用量以及生产量都在大幅提升,这样下去土壤污染肯定是越来越严重的,农膜的使用也是越来越多。除此之外,工业企业、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等这些,怎样来预防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我觉得这是土壤防治最关键的地方。
在土壤修复方面,包括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很多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在地方层面,像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也制定了自己的条例,法规也在陆续完善的过程当中。下一步主要是李干杰副部长主导的土壤环境保护保护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可能很快就要颁布,叫作“土十条”。
最后,我想说的是土壤修复现在很热,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还要客观冷静地看待土壤修复。到底土壤修复市场有多大?我觉得它可能不像很多企业期待的能产生那么高的利润,所以需要保持清醒头脑。我觉得最关键的还是要弄清到底在哪儿修复,为什么要修复,什么时候修复,谁来买单,怎么来修复,这些都需要我们做一个认真的研究。
精彩回放
中国工程院院士蔡道基
农业土壤修复问题关系到每个人吃饭的问题,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另外也希望企业家在这方面促进,把污染都做好。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把土壤的问题搞好。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何才文
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对农业生产将会产生一个极大的正能量,也可以说改善耕地质量之后,农业生产综合产能将会有一个巨大的飞跃。所以我觉得耕地的修复、耕地的治理、耕地质量的提升,这项工作做好了将对农业生产,特别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晓文
一定要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不要让农民变成旁观者,而是一个积极参与者,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这点是非常关键的,一定要让老百姓感觉到土壤修复是可以改善生活提高效率的。
环境保护部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农村处(土壤处)处长张山岭
农田修复要涉及与农民的合作,就是怎么样让农民自愿,让基层的村组、基层的政府组织促进参与合作,这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驻华代表朱春全
我们要更加关注农田、农村污染的治理,因为整个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发展的情况了。当然,农村污染治理的难度非常大,因为整个体系还适应不了现代化带来的这些污染,希望在这方面能多做一些工作。
原标题:内外兼攻给地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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