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格里沙漠遭污染事件日前被再次曝光,当地某领导称,央视前年曾对腾格里开发区违规生产进行曝光。去年3月以来,园区企业全面停产,15家企业彻底停产并进行搬迁,另外6家有污染预处理设备的企业仍可生产。该领导承认,目前园区确实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不足、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领导一席话,信息量不可谓不大。一方面透露出开发区内确实出现过违规生产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地政府对这些情况早已了如指掌。既然曾被曝光,为何企业还能肆无忌惮地违法排污?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秘密?企业非法排污何以达到此种地步,众目睽睽之下,竟如此明目张胆,无所顾忌?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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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防污染防监督”造就排污天堂

2014-09-15 09:5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冷罗生

腾格里沙漠遭污染事件日前被再次曝光,当地某领导称,央视前年曾对腾格里开发区违规生产进行曝光。去年3月以来,园区企业全面停产,15家企业彻底停产并进行搬迁,另外6家有污染预处理设备的企业仍可生产。该领导承认,目前园区确实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不足、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

领导一席话,信息量不可谓不大。一方面透露出开发区内确实出现过违规生产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地政府对这些情况早已了如指掌。既然曾被曝光,为何企业还能肆无忌惮地违法排污?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企业非法排污何以达到此种地步,众目睽睽之下,竟如此明目张胆,无所顾忌?莫非是我国法律不够健全,企业因此有了可乘之机?非也。众所周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范围最终限定在“有害物质”,这样,大大地拓宽了范围,降低了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去年6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等罪名的入罪标准,明确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列入“污染环境罪”的立案、定罪标准之中。今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公布多日,媒体也广为宣传,法院还据此审理了多起影响较大的污染环境案件,对此,企业焉能一无所知?

莫非是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铤而走险?也不尽然。腾格里沙漠之所以沦为排污天堂,主要是因为该地区属于无人区,加之有巡逻队轮流值守,污染行为不太容易被发现。而且,在沙漠里排污成本很低。一是国家征收的排污费标准较低,只有治污成本的一半而已。二是排污费征收效率低,排污者申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难以保证。三是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罚款标准低,有时甚至不予处罚。如媒体披露的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十几年来一直违法排污,却很少受到处罚。对此,中卫市环保局解释称:“很少开罚单是因为认为只有搬迁才能解决根本问题,一般的整改没太大实质效果。”

政府和环保监管部门本应是监督环境违法的主体,但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有时面对企业违法排污现象,非但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还积极帮助污染企业弄虚作假,放纵排污。企业之所以敢于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工业废水之所以未经净化处理径直排向沙漠,而沙漠之所以成为企业的私家垃圾桶,政府和环保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政府方面的不作为或许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政绩。发展靠GDP,GDP靠企业,抓住了企业,就能够升官发财,即使有一些环境污染,危及一些长远利益,也可以忽略不计。二是民生。关停污染企业,会导致大量工人失业,会影响安定团结,最终影响仕途,因之必须打出民生就业幌子,不敢采取果断措施。三是利害纠葛。污染企业的拍板上马、通过环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反过来,保护污染企业,又有助于掩盖自己的失责,甚至是某种难以言说的“幕后交易”。四是善意“创举”。在某些官员眼中,沙漠排污或许是“创举”,可以“变废为宝”,于是,就有了组织专门力量日夜巡查,而反映情况的牧民却反遭调查。地方上这种“不防污染防监督”的扭曲行为,充分暴露了当地领导环保优先理念的迷失,有意无意助长了企业偷排漏排乱象的蔓延和泛滥。

在这一大的格局之下,环保等监管部门自然不敢也不想有所作为了。当然,并不能排除其中有些部门与这些违法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输送。有媒体曾就中部多个省份的污染情况作过调查,事后报道称,“污染企业成部分环保局‘衣食父母’,环保局里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靠污染企业的‘排污费’来解决。”这样一来,“子女”又怎好得罪“父母”?对于“父母”的污染行为,作“子女”的,也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中部地区尚且如此,西部地区的情况又当如何呢?

西部经济固然要发展,但绝不能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在这方面,邻国日本有过惨痛的教训,值得我们借鉴。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处于腾飞时期,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危害令人触目惊心,20世纪全球“八大公害事件”中,日本就占了四起。70年代末开始,日本政府痛定思痛,举国治污:政府制定严苛的法律惩罚排污企业;民众依法索取的巨额赔偿足以使企业陷入万劫不复之地;法院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支持受害者的巨额赔偿请求;受害者代理律师乐于受理名利双收的公害赔偿案件;媒体也勇于推波助澜,义正词严。80年代以后,日本很快从公害大国一跃成为环保先进国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立法部门要完善治理污染的法规体系,加强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激励企业通过创新来实现节能环保。各级政府要恪守环境质量责任,严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环境监督和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企业自身要树立“不是企业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的环保意识,真正履行企业的环境责任。公民要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全面和有深度地报道每一起环保事件,激发和唤起全社会的共同良知与责任心。

十八大以来,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遏制环境污染,但污染事件仍频频发生,屡禁不止。污染事件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关系到长治久安,关系到千秋万代,因而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治理措施,努力防范和杜绝腾格里沙漠污染之类似事件的一再发生。

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标题:“不防污染防监督”造就排污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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