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指导青县、献县、南皮、任丘、黄骅法院,对9起污染环境犯罪的10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周倩、王进等10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青县王进非法向河流倾倒盐酸严重污染环境案。2012年9月,被告人王进购买罐车一部,将罐体周围焊上铁架,并用帆布遮住罐体,非法从事贩卖盐酸业务。2013年4月10日晚,王进将贩卖后剩余在罐体内的三吨工业用盐酸用水稀释后,倾倒在青县境内的子牙新河内,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王进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其他8起案件的9名被告人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小电镀加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锌的有毒物质通过下水道、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到水坑或沟渠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排放的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远远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被告人姜红廷、周长德、郭家友在学校或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附近排放有毒物质,被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原标题:沧州集中宣判9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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