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美国环境保护署曾经用交易许可证的市场手段淘汰含铅汽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人们仍然对用市场手段治理污染的做法持怀疑态度。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是最主要的反对者。然而,一个更为成功的案例证明,只要将以环保为目的的市场机制设计好,市场手段恰恰是环境治理的最有效手段。这个案例就是:依据于1990年通过的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对酸雨治理实行了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其结果是酸雨量减少到1980年一半的水平之下!其后,“市场手段能够有效治污”的理念不仅被“绿色和平”接受,并且逐步成为全球的共识。
传统经济学主要是从资源配置优化和市场结构优化的角度,研究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和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同样道理,我们也可以用市场机制让我们所需要的清洁空气最大化、清洁环境效用最大化,从而实现低污染乃至无污染的经济发展。
碳交易的治污功效是通过对碳交易市场的培育实现的。
碳市场的构建,首先,需要测算出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现实的碳排放总量;其次,以测算出的碳排放总量为标准,制定合理、科学的减排总量及阶段性的减排量;第三,实施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将所有排污企业全部纳入交易许可证制度的管制之内,形成碳交易市场;第四,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逐步同国际接轨。
碳减排市场的治污效应是通过碳市场的惩罚、激励、压力、动力机制形成的。即在碳市场交易中形成的环境污染外部性向内生性转化的企业成本升高的惩罚效应、在碳交易总量不断下调中形成的碳交易获利的激励效应、由企业碳成本升高而生成的对碳减排技术购买的需求效应,由碳减排技术需求而生成的碳减排技术创新效应等四大效应的合力中,实现对污染的治理和环境的优化。
在碳交易市场构建的顶层设计方面,笔者有如下建议:
碳减排的总量设计。 建立碳交易市场须设定交易总量,这是实施碳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前提。制定碳减排的交易总量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碳排放总量与价格的关系。总量定的过高,碳交易价格会很低,减排效果不明显。反之,碳交易价格会很高,可能会造成企业倒闭,影响经济和就业稳定;二是碳排放总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量过高,短期内会影响经济增长的速度。反之,会影响减排效果。最理想的排放总量应该与可容忍、可承受的经济减速相吻合;三是中国碳排放总量与全球碳排放总量的关系。中国的碳减排需要同世界接轨,同时还要考虑中国的实际。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增速由两位数的10%左右下调至7.5%的转型换挡时期,因此是承担国际减排义务的最佳时期。
碳交易许可证制度的设计。碳交易许可证制度的基本思路是:设立“碳交易许可证拍卖机构”,根据治污目标确定污染许可证的数量,向污染者拍卖限定数量的污染许可证,并规定只有购得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进行所容许的定量污染。这种制度设计使碳排放被控制在碳交易中心,并随着交易总量的下调而递减。建立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应注意它的局限性。一是跨境污染的局限。跨境、跨区域污染往往使许可证的总量控制失效;二是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的局限。某些污染的影响长期存在,延续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某些污染是不可逆的,而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更具有短期效应;三是不确定性的局限。某些污染的后果事先无法预料,许可证交易难以掌控污染的后果。所以,探索市场手段治污的区域的国际的合作机制、长期效应机制、应对不可逆的无法预料的治理机制至关重要。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设计。目前北京等七个城市建立的环境能源交易所已有较好发展,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高耗能企业未购买许可证的碳排放行为仍然存在,且容易形成碳交易价格差异的套利行为,容易使污染向碳交易价格低的地区转移。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需要分阶段分层次推进。首先构建配额型交易市场,即总量管制下的排减单位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其次开发项目型交易市场,即减排项目下所产生的“排放减量权证”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的设计。通过碳交易的获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和开发碳排放权的各种金融现货产品,使交易产品和交易形式多样化;建立碳基金、碳减排收益权抵押贷款机制以推动低碳融资担保和项目投资。在开发现货产品的基础上开发各种期货产品以对冲价格风险,降低企业碳交易成本和价格波动风险;探索碳交易合同保险机制。
碳交易法规的设计。依据碳交易市场创建过程制定相关法律,主要包括:设立碳总量测定和减排的法规;碳交易许可证的法规;全国性的注册登记系统、清算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法规;排放权分配、价格形成、减排激励、保险等诸项法律。探索构建碳交易的法规体系,并随碳交易实践的发展完善和修订。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原标题:市场手段是最有效治污之道(专家论道“碳交易”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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