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近日“亮相”,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之前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相比,征求意见稿不仅保留了对污染企业的“双罚制”、“按日加罚”等条款,还新增加了一项——将在珠三角区域内严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设项目。
引人注意的是,“严控”并不是一项“空泛”规定,而是非常明确地提出,在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严格控制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制浆造纸、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
在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在广东行政区域内已建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燃煤电站,应建设配套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珠三角区域内的城市市区内,不得建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项目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不仅是珠三角地区,广东地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洁能源。
针对机动车尾气这一环境污染重要源头,征求意见稿提出,广东省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原标题:珠三角区域将严控高污染高能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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