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环保部发布的《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环境服务模式”。至此,合同环境服务这一概念,作为环境服务业的创新商业模式,开始活跃于环保产业。
经过两年多的发展,通过引入合同环境服务,环保企业由只向市场提供设备、工程等服务逐渐向综合环境服务商转变,环保产业实现从单一产业链向全产业链的发展。
何谓合同环境服务?
我们认为,所谓合同环境服务(“ESC”),是环境责任主体以合同或契约的方式,向专门提供环境服务的企业(“环境服务商”)采购集投融资、设备集成、工程建设、运营乃至对最终环境效果的承担责任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并依据环境效果支付相应的费用。即环境责任主体只有获得了约定的环境效果,才付费给环境服务商。这类似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PPP模式中的Viability Payment机制。
事实上,对照上述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环保行业已经普遍实践的BOT等模式,也是合同环境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差异在于,BOT等PPP模式强调民间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供,而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强调特定的环境服务交付方式和服务范围。
合同环境服务的需求决定了其责任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排污企业(工业企业),即“谁污染谁负责”下的污染物产出者;第二类为地方政府,以收费或收税的方式将市政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空气污染治理及河道环境整治中的环境责任承担起来。这两类责任主体均可能以专项合同或契约的方式,向专门提供环境服务的运营商采购长期环境服务,并依据环境治理效果支付相应的费用。
环保产业“新热门”
200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开启了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大门,以BOT为主的PPP创新模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推广,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政府在采购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已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商业模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市场上也出现了一批优秀的、负责任的环境服务提供商。
然而传统商业模式在服务质量、效率、资金等诸多方面,难以满足各方要求,并且传统的商业模式以独立的项目为单位,拆解了环境服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使得环境改善和治理的整体效果不强。
在此情形下,合同环境服务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主要源于其拥有以下特征及优势:
◆ 以环境治理效果为付费依据,将服务商的经济效益与服务效果挂钩,用经济手段激励服务商提高质量,重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最终实现环境服务市场整体水平的提升;
◆ 有助于政府环境管理方式的转变,由相对简单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转向更加综合的环境整体质量改善,使政府对环境服务的采购更加综合化、持续化;
◆ 可以把短期、大规模的一次性投入,转化为长期、稳定的服务采购,解决地方政府在预算法约束下的资金困境;
◆ 对环境服务商的专业性要求提高,可以促进环境服务业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大型综合环境服务商的形成。环境服务商可获得更为广阔、灵活的操作空间,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同时获得更高收益;
◆ 将显著降低由于拆解环境服务产业链各个环节产生的高昂的交易成本,为实现环境服务的全过程成本最小化提供根本动力,从而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
合同环境服务的发展
我国合同环境服务在近两年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一方面相关政策的明确提出促进了其发展,另一方面相关服务商的涌现及相关项目的操作推动了其发展。
从合同环境服务商来看,主要可分为三类企业:一类是综合环境服务商,集投融资、设备集成、工程建设、运营乃至最后环境效果的负责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商,如北控水务、桑德环境、首创股份等环保企业;一类是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提供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甚至运营等服务的方案提供商。如北京市政院、上海市政院、美国美华集团等提供解决方案的科研院所及公司;另一类是新兴的合同环境服务商,即提供从规划、设计、建设等方案设计到投资、建设、运营等项目实施的服务商,如永清环保。
从合同环境服务项目来看,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湖南、江西省一些地方政府签订了合同环境服务协议,拟在环保咨询、培训、监测、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设施运营等多领域展开综合环境服务。环能德美与北京大兴区水务局合作的老凤河改造项目,采用合同环境服务管理模式,按双方事先约定的综合环境治理效果进行考核、付费。
需要承认,当前环保行业,从环境责任主体到环境服务提供商,对合同环境服务的认识仍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实际操作项目虽有“合同环境服务”或“综合环境服务”之名,却无其实,流于形式,内容简单,方法粗糙,效果不佳。
合同环境服务未来发展关键
合同环境服务作为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还存在许多不成熟及不足之处,需在未来发展中进行完善和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政策层面。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合同环境服务的管理办法,明确规范服务类型,甲乙方关系,责任界定,如何应对监管,如何应对付费体系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 付费问题。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转移支付、税费及土地收入。在市政污水、垃圾发电等一些领域,由于有稳定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发电补贴等收入渠道,地方政府的支付能力有保障,而在更多环境领域,地方政府资金来源不畅成为阻碍环境服务采购的重要原因。应尽快落实环境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采购性资金来源。
◆ 服务标准。合同环境服务根据约定的环境服务效果进行付费,随着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宽,服务标准缺失现象愈发严重。制定具体规范标准,量化服务前端后端的价值变化,再以此为基础计算支付价格,既有助于帮助甲方明确计费问题,又可在技术层面进一步推动产业的规范化发展,这有赖中央及地方政府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标准,或者通过项目合同及地方创造性立法方式来解决。这方面,专业咨询服务公司在帮助交易双方制订衡量服务效果的具体方法上应该可以有所作为。
◆ 相关支持。应积极鼓励、支持和推广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环境服务项目,应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根据减排量给予服务补贴和营业税、增值税税收优惠。
◆ 服务商层面。对于服务商而言,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意味着某个区域内的整体环境治理,要求服务商要具备多个行业的投资、建设、运营经验,同时需要较高的技术集成能力。由于承接的往往不是单个项目,而是一个周期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的项目群,这就需要服务商即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还需要具备整合产业链、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系统能力。
合同环境服务是环保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高端业务形态,是带动环保产业需求全面释放的创新模式,能够更好地使不同参与主体的供求得到匹配,尽管存在一些操作性、技术性难点,但值得行业相关各方积极探索。
原标题:合同环境服务中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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